(1482-1530),字思道,號棠陵,浙江開化縣金村鄉(xiāng)金路人。約朱祐樘(公元1487—1505年在位)弘治年間、朱厚照(公元1505—1521年在位)正德年間、嘉靖(公元1521—1566年在位)嘉靖年間在世。正德三年(公元1508年)進士及第,在刑部四川司辦事二年,歷任昆山市知縣、沙河知縣、刑部主事、湖廣等處提刑按察司事、福建得刑按察司副史等職。
事跡
正德五年,除授昆山縣知縣,有異政。民有積,特疏請免。時昆山遭水災,田園荒蕪,民食草根樹皮。朝廷催逼欠賦,致使縣民賣兒鬻女。方豪冒死呈《乞逋負疏》,歷述百姓悲慘情狀,云:“夫錢糧,國之用也;民,國之本也。……國用不足尚可為,國本一傷,恐不可救矣。”朝廷派員查勘,減免田賦。
正德七年丁母尤。正德十一年,復除沙河市知縣。沙河有唐相宋璟碑,不知何時已斷裂埋沒于荒草泥土中。方豪與本縣屬吏組織人力物力,將斷碑起出土中,鐵以續(xù)之,方豪并作《續(xù)宋文貞公神道碑記》以記其事。明隆慶年間順德府通判歸有光《跋廣平宋文貞公碑》也有“方思道為沙河令,碑已斷沒,出之土中,镕二百斤鐵,貫而續(xù)之”的記載。
正德十三年升授刑部湖廣司主事。奉欽依差往江南、直隸審錄罪囚,事完回京復命。正德十四年,因諫阻李炎南巡,跪闕下五日,受杖五十,罷官歸。
被罷歸故里時,路經(jīng)常山又寫下《草萍驛會徐伯和》一詩:“當年行役下瑤京,長憶河橋步月明,人妒浮名傳已死,君從大難得重生。相看各喜容顏好,一笑還將寵辱輕。古驛寒霄燈為盛,仆夫亦識故人情。”深感宦海的風險,慶幸劫后余生,更珍惜故人的情誼。方豪回到開化金村后,隱居于毛塢,飲酒、賦詩、會友以山水漁釣為樂,留下不少佳作,其間輯成《棠陵集》八卷,前六卷為文,后二卷為詩。
嘉靖元年(1522)世宗登皇帝位,方豪被召回京師,復任刑部主事,賜金,加俸一級,后奉命赴山東省處理積案。到任后,閱案卷,興調(diào)查,酌刑罰,昭冤獄,夙興夜寐,不辭辛勞,數(shù)月積案盡清。三年,任湖廣僉事。四年,升福建提刑按察副使。六年(1527)年僅四十五歲的方豪,上疏乞歸,獲準告老還鄉(xiāng),時心如羈鳥歸林,池魚入淵。途中賦:《歸舟夢故山花發(fā)田家叩門借甕貯酒》詩云:“才斷人間念,歸舟夢已清。忽傳村酒熟,況值野 花明。借甕應相饋,敲門總不驚。披衣忙起問,江月正雞鳴。”
著作
方豪四歲即能聯(lián)句,有神童之稱。負才磊落,曠達不羈。方豪生性率真磊落,在《清獻告天圖》一詩中這樣寫道:“吾邦趙清獻,每事必告天。百年多少事,事事何能宣。吾心自有之,曷不往告焉。既省素袍笏,亦免燒篆煙。天亦厭煩聒,人自多牽纏。或者止一史,眾遂附以傳。焉有圣賢徒,此理猶未研?盡信不如無,其然豈其然。”直抒自己對“每事必告天”的看法,反映他曠達不羈的性格。寄情山水,賦詩抒懷,多片刻即成。王守仁甚器重之,贈句有云:方子巖廊器,兼負云霞姿,每逢泉石處,必刻棠陵詩。生平著作甚多,有《棠陵集》、《斷碑集》、《昆山集》、《養(yǎng)余錄》、《見樹窗稿》、《庭洞煙雨編》、《蓉溪書屋集》等10余種,除《棠陵集》、《斷碑集》收入《四庫全書》外,余皆散佚。
摩崖石刻
在池淮鎮(zhèn)芹源村的獅山巖石上,留有明代正德年間進士方豪的摩崖石刻。
獅山鎮(zhèn)俗稱花山,以前上山砍柴,常見巖石刻有字樣。山上石刻有五處,其中,刻著“崇崗”兩字的,每個字約一尺見方。還有一塊石壁刻著“嘉靖八年仲冬福建省按察副使方豪至”等15個字,每個字約五寸見方。據(jù)傳,古時的芹源村是開化縣通往江西省、福建的古道。有可能方豪任福建按察副使時,返往于開化、福建之間,路過芹源,看到山上巖石秀麗而刻的。
方豪在開化境內(nèi)的碑記、石刻更是屢見不鮮,最廣為人知的宋村“十八洞石刻”,天香書院“吟石詩”,北門“山碑”、“林下居碑記”、“方氏家廟碑記”等等。在《開化縣志》中,還看到方豪約于嘉靖八年(1528年)撰寫的《重建戒石亭碑記》。“戒石亭”原立于開化縣衙內(nèi)二門甬道中,正面碑刻“戒石”二字,碑陰刻“爾俸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等42句,為五代十國時王建孟昶官箴,頒示郡邑。趙構(gòu)復以黃庭堅書,命州縣立石為座右銘。明洪武時,又頒行各郡縣建亭,于民國二年亭倒塌,戒石碑移大禮堂之左,上世紀六十年代大禮堂拆建,此碑失蹤。
方豪撰寫的《重建戒石亭記》全文321個字,敘述開化縣戒石碑始于宋紹定四年(1231年),后雖屢經(jīng)兵,而此碑尤存。文曰:“……茲石者,將以戒貪,墨于未形,深得持憲之愛……自趙光義以至于今,亦云久矣,郡縣之制,屢有興革,唯此石猶準厥制。得俸祿,以膏脂,民意虐,天難欺之語,實得為政之本也。是制不變,是亭不朽,是石不損,以永垂鑒戒。”《戒石碑記》現(xiàn)雖年久失蹤,但覽其字,悟其意,還是有一定的歷史意義和現(xiàn)實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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