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吳華
來源:互聯網

吳華,男,漢族,1968年12月出生,云和縣人,研究生學歷,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溫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

2020年5月,吳華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華等4人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吳華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等數罪并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人物經歷

1990.08—1996.03,中國人民銀行云和縣支行會計科科員、副科長;

1996.03—1997.05,交通銀行溫州分行財會處檢查輔導員;

1997.05—1999.09,交通銀行溫州分行辦公室秘書科科長、副主任;

1999.09—2001.12,交通銀行溫州黎明支行副行長、行長;

2001.12—2009.02,交通銀行溫州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09.02—2009.12,交通銀行紹興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09.12—2010.04,溫州銀行黨委委員;

2010.04—2010.09,溫州銀行黨委委員、行長;

2010.09—2010.11,溫州銀行黨委委員、董事、行長;

2010.11—2011.11,溫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

2011.11—2018.02,溫州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

2018.02,溫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8月,據溫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網站消息,溫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吳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5月,經中共溫州市委批準,溫州市紀委市監委對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吳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吳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參與民間借貸;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系金融領域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數額特別巨大的典型,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吳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0年8月,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溫州檢察”披露,溫州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吳華(正處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一案,由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溫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華利用擔任溫州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伙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違反規定,伙同他人為他人出具其他保函,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等4人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吳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涉案贓款贓物及被告人吳華等4人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吳華利用擔任溫州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7544億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吳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單位資金5.08億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2011年至2018年,吳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01億元,造成溫州銀行賬面損失3026.0542萬元;2015年至2017年,吳華違反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未經貸審會和董事會審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億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應予以數罪并罰。吳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嚴懲。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披露

202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兩高)聯合發布6起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商業銀行領域的案例提及吳某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其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16年,吳某伙同某公司總經理何某商定,利用吳某職務上的便利,向某公司發放5億元保證貸款,并以交易方式給予吳某好處。2017年3月,經吳某審批,某國有出資銀行向某公司發放貸款5億元,年利率8%。該筆貸款發放后,某公司經測算認為該項目利潤較高,遂通過何某向吳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額外給付吳某貸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報。吳某表示同意,并與何某約定,兩人獲取該款后平分。之后,某公司按約定先后三次將年利率9.5%的利息共計1.42億余元以咨詢服務費的名義轉入吳某、何某提供的公司賬戶。另查明,被告人吳某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還收受他人賄賂1.32億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5.08億余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2011年至2018年,吳某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01億余元,造成損失3026萬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吳某違反規定,伙同他人由某銀行出具保函,承諾對相關公司3億元貸款的本息承擔補足義務。

一審宣判后,吳某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原審法院對被告人吳某的判決。

兩高通報稱,該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商業銀行領域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商業銀行行長作為銀行經營活動的核心決策者,承擔著經營管理、授信審批、貸款發放、風險防控等重要職責,是維護金融安全的“關鍵少數”,以公謀私、違法犯罪,不僅導致銀行資金和國有資產流失,還嚴重破壞金融市場和行業生態。

兩高通報稱,該案中,吳某利用擔任銀行行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公司發放5億元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虛假咨詢服務費的方式獲得固定回報,其實質是吳某利用職權給某公司發放貸款獲取的對價,是金融領域典型的權力尋租,符合權錢交易本質。司法機關對吳某依法懲處,彰顯了嚴懲銀行領域腐敗犯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的堅定決心。

參考資料 >

權威發布 | 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一審被判死緩、終身監禁!.今日頭條-大風新聞.2022-12-28

溫州銀行行長吳華被查.新京報網.2025-12-07

溫州銀行副董事長、行長吳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澎湃新聞網-鳳凰網.2025-12-07

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被雙開 貪腐數額特別巨大的典型.今日頭條-新京報.2020-05-07

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被公訴,涉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四宗罪.澎湃新聞.2020-08-18

放貸5億,與他人合計獲益1.42億!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被判死緩|局外人.界面新聞-今日頭條.2025-12-01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