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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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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云同(1491—1570)字汝雨,號退齋,城關后(今莆田市城廂區英龍街)人,生于明弘治四年(1491年),為林葦后裔。

人物事跡

嘉靖五年(1526年),云同登進士第四名,改庶吉士,授戶部山西司主事。嘉靖七年(1528年),以京官主試廣西壯族自治區,繼任江西九江稅官。

云同辦事勤勉,船隨到隨發。每遇大風,即使是夜半,也披衣開鑰,不使船泊浪濤中,商人無不感動。他課稅充分及時,曾將額外課得的千余緡全部上繳。旋禮部祠祭司員外郎,轉浙江省提學事。他執法至嚴,時宰相張璁替他的女婿請補膳生員,他堅決不準。后補河南省僉事、廣東省提學副使,功令一如浙中。繼升浙江左布政。時浙江有玉金箔案,首犯已判死罪,有人賄宰相夏言,轉請巡撫求脫。云同正色:“官可免,此囚不可出。”即令伏法,夏言恨之。

夏言罷官后,云同擢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湖廣。適沅州辰州有兵事,督府檄文取行糧數十萬。云同以楚地連年歉收,奏請朝廷貸輸邊歲例粟15萬石,楚人感戴。在楚的宗室、親王,凡有驕恣不法的,云同都依法制裁,絕不寬免。有其屬縣人李廷春賄嚴嵩之子嚴世蕃升為內臺,云同疏摘其狀。嚴世蕃反誣,湖廣巡捕白其真相,李官被罷。云同以嚴嵩柄國,無心仕進,乃在湖上構屋,在那里讀書,不肯復出。

隆慶元年(1567年),嚴嵩伏法。云同被用為刑部右侍郎,轉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掌院事。任內,刊立會約,節浮費、禁苛禮,去奢就儉,風氣為之一變。次年,升南京市工部尚書,云同兩疏請退,詔旨慰留。隆慶四年(1570年),江南水災,云同奏免江南十縣稅額的一半。同年,云同升南京刑部尚書,卒于任上,時年79歲。贈太子少保,謚端簡。

云同秉性孝友,律己謹嚴,嘗愛孟子“人有不為而后可以有為”之言,終身佩服,不失尺寸。讀書時他曾題壁云:“寧餓死,不為不廉之夫;寧布衣,不為干進之士”。著有《讀書園詩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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