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杰明·內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年5月24日-1938年7月9日)是一位美國律師和法官,曾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2-1938)。1937年末,卡多佐犯了心肌梗死,1938年初,他犯了中風。1938年7月9日,卡多佐去世,享年68歲,葬在皇后區貝絲·歐蘭姆(Beth Olam)公墓。他去世時正好是法院換屆之時,許多法官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末到四十年代初去世或是退休。
人物經歷
早年經歷
本杰明·內森·卡多佐出生于紐約一個顯赫的猶太人家庭,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猶太社區的后裔。他15歲時進入哥倫比亞大學學習,后于1889年進入該校法學院。
工作經歷
紐約法院
1891年,卡多佐通過了律師資格考試,并在紐約市開始了他的律師生涯。他希望通過職業來支持家庭,并恢復家族的名譽。
1913年,卡多佐贏得了紐約最高法院的選舉,但于次年加入了紐約上訴法院,并在1914年2月成為該法院上任的第一位猶太人法官。1917年,他被州長任命為上訴法院的常任法官,并在同年11月以美國民主黨和美國共和黨的支持當選為該法院的14年任期法官。1926年,他當選為紐約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在任期間,他在《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等案件中撰寫了多數意見,使得該法院成為全美最繁忙、最有名的上訴法庭之一。
最高法院
1932年,卡多佐被赫伯特·胡佛總統提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獲得參議院通過,成為最高法院的第二位猶太人大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職期間,他成為被稱為“三劍客”的自由派法官之一,撰寫了《Nixon v. Condon》和《Steward Machine Co. v. Davis》等著名案件的多數意見。卡多佐強調了對第十修正案的嚴格遵守的必要性,并在其他案件中發表了意見。
卡多佐被譽為“律師的律師”,通常被視為具有自由主義思想傾向的大法官。
他在1937年的社會保險案件中撰寫了多數意見,并在刑事案件中闡述了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看法,認為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僅將“權利法案”中屬于“有紀律的自由體制的本質”的條款施加于各州。任職期間,卡多佐影響了美國上訴審判趨向于更多地與公共政策相結合,和隨之而來的法律理論的現代化。他也是個有創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論說家。
個人生活
成人后,卡多佐放棄信仰,但他對自己猶太傳統十分自豪。阿爾伯特和麗貝卡·卡多佐的六個孩子中只有艾米麗結婚,但她和丈夫沒有生育。本杰明·卡多佐獨身禁欲。由于他終身未婚,又師從霍瑞修·愛爾杰,一些傳記作家暗指卡多佐是同性戀,但苦于沒有證據。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