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在廣東省內投資或總部設于廣東省內的僑資企業和廣東各地僑商組織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僑資企業相互交流合作的平臺和聯系政府的紐帶。
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簡稱“廣東省僑商會”)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成立。它是一個由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在廣東省內投資或總部設于廣東省內的僑資企業單位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團體。省僑商會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會員服務部、資訊部、公關聯絡部。以供會員瀏覽及檢索經濟和商業資料,查閱商會活動信息,檢索會員資料等。
省僑商會將努力辦成廣東省“僑商之家”,成為僑資企業聯誼、互動、合作、發展的有效平臺。
組織機構
領導機構
榮譽會長:盧瑞華 張幗英 郭榮昌 陳紹基 黃龍云
周鎮宏湯炳權 梁耀文 吳銳成
特別顧問:呂偉雄 陳仰豪
顧問:
周慶正 甘兆勝 黃子強 劉 昆 楊建初 陳綠平方健宏劉富才 李 清 孫慶奇 林白樺
鄭通揚 陳四清 陳建輝 陳國興 傅 朗 李炳余 胡 軍 仲德昌 古華民 黃少雄 陳文杰
李守進 賈祥森 趙 民 郭澤宇
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廖志仁 張克強 吳哲 吳惠權 王兆生 許子民 張偉成
賀良梅 王觀強
辦事機構
秘書長:趙升才
副秘書長:關釗康
理事會及監事會
常務理事:
(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序)
馬偉武 王兆生 王觀強 王耀輝 鄧才 鄧炳林 馮廣源 古潤金 葉子軒 葉燦雄 葉添順
葉錦華 伍建明 關庭蔭 劉偉良 劉思揚 孫啟烈 莊成鑫 許子民 何俊康 何 鴻 吳榮治
吳哲歆 吳惠權 宋大偉 岑建忠 張偉成 張齊輝 張克強 張 茵 楊旺堅 沈 洋 陳圣澤
陳成云 陳達豪 陳 勉 陳培麟 周澤榮 林文燦 林偉駿 林福山 歐陽永 鄭振誠 賀良梅
鐘廣榮 鐘永森 鐘立強 鐘奇可 唐建興 唐翔千 敖道清 莫廣松 諸建中 郭嚴芳 梁 麟
監事:劉炳光 何 黃富強 譚旭明
理事:丁元正 馬偉武 馬 昊 孔錦雄 方覺武 王永光 王兆生 王觀強 王佳麗 王欽榮 王耀輝
鄧祐才 鄧 凱 鄧國堅 鄧炳林 馮廣源 馮元光 馮煥堯 盧 列 盧宇澄 古潤金 葉子軒
葉燦雄 葉添順 葉錦華 葉錫蛟 甘卓英 石崇慶 汗華 伍建明 伍懿聰 關庭蔭 關基顯
劉偉良 劉炎榆 劉若登 劉劍明 劉思揚 劉家應 呂如松 孫啟烈 莊大建 莊成鑫 朱 宏
許子民 許兆然 阮保清 嚴挹芬 何金秀 何俊康 何 鴻 何焯輝 余繼榮 利煥南 吳飛鵬
吳明村 吳榮治 吳哲歆 吳惠權 宋大偉 岑建忠 張偉成 張齊輝 張克強 張志偉 張 茵
張雪梅 張植煒 張新輝 李克清 李敏生 李燕生 楊旺堅 沈 洋 沈 暉 邱秋雄 陳廣南
陳圣澤 陳永堅 陳漢宏 陳協平 陳成云 陳達豪 陳志剛 陳其鑣 陳卓林 陳建明 陳 勉
陳培麟 陳殿剛 陳 熹 麥建文 麥耀和 周小萍 周遠帆 周澤榮 林 云 林文燦 林偉駿
林如光 林志平 林建名 林泗成 林健鋒 林福山 歐陽永 羅世杰 羅民權 羅保志 鄭小愛
鄭文紅 鄭凱雯 鄭和盛 鄭盾尼 鄭振誠 鄭 輝 侯慶虎 施郁康 柯世 賀良梅 趙孟光
鐘廣榮 鐘永森 鐘漢強 鐘立強 鐘奇可 唐建興 唐翔千 徐劍雄 徐 健 敖道清 莫廣松
諸建中 郭嚴芳 常 靜 梁日昌 梁 平 梁偉民 梁兆強 梁俊賢 梁 輝 梁 麟 黃廣流
黃永俊 黃漢文 黃志良 黃 來 黃柏仁 黃海琨 黃錦暖 曾慶堂 曾智明 董長江 謝孔云
謝 偉 謝鴻強 雷建威 廖志仁 廖煥輝 蔡文川 蔡宏泰 蔡良習 蔡國贊 黎宏照 霍樹添 魏永桂
協會顧問
港、澳及海外知名華商顧問
名單(15位):
霍震寰 香港中華總商會會長
曾憲梓 香港中華總商會永遠榮譽會長
賀一誠 澳門中華總商會副會長
陳大江 印尼中華總商會總主席
楊天培 馬來西亞馬中經貿總商會會長
潘國駒 新加坡中國商會會長
陳漢士 泰國泰華進出口商會會
特別顧問
(2位)
呂偉雄 省政協外事僑務委員會主任
陳仰豪 省僑辦副主任
顧問
(26位)
周慶正 省人大僑委主任
甘兆勝 省政協港澳臺委員會主任
黃子強 原省政協外事僑務委員會主任
劉 昆 省財政廳廳長
楊建初 省經貿委黨組書記
陳綠平 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民宗委主任
方健宏 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省文化廳黨組書記
劉富才 省國資委主任
李 清 省環保局局長
孫慶奇 省物價局局長
林白樺 省社保局局長
鄭通揚 原省旅游局局長
陳建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陳國興 省臺辦主任
傅 朗 省外辦主任
李炳余 省法制辦主任
胡 軍 暨南大學校長
仲德昌 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
古華民 廣東省海外交流協會副會長
黃少雄 省工商聯副會長
陳文杰 省中華全國總工會常務副主席
李守進 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省外宣辦主任
陳四清 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
趙 民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副主任
郭澤宇 省總工會副主席
首批會員名單
籌備歷程
發起
2006年1月11日,深圳、廣州市、中山市、江門市等4市僑商會和43家僑企代表出席省僑商會發起人會議,共商發起成立協會事宜。
廣東是著名僑鄉。改革開放以來,海外僑胞不忘桑梓情誼,以多種方式回國投資合作。目前全省的僑資企業約有39000家,投資總額近1200億美元,為廣東省的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為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上團結、聯絡、服務僑商,推動廣東省僑資企業進一步發展,廣州、深圳、中山、江門四個市的僑商會和眾多僑資企業于2007年1月12日發起成立“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
響應
成立“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倡儀得到全省眾多僑資企業的積極響應,有386家知名僑商投資企業報名參會,其中包括59家全國明星僑資企業、全省明星僑資企業。今年5月,經省僑辦的大力支持和同意,發起人正式向省民政廳申請成立協會,省民政廳于5月底正式批準籌備成立“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省政府黃龍云常務副省長、湯炳權常務副省長對籌備成立“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也給予了親切關心和支持。
成立
在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下,經過半年多時間的精心籌備,“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成立。“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將努力發展成為我省的“僑商之家”,成為僑資企業聯誼、互動、合作、發展的有效平臺。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簡稱“廣東省僑商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GOCEA”。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在廣東省省內投資或總部設于廣東省內的僑資企業單位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僑資企業相互交流合作的平臺和聯系政府的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引導會員守法經營;促進僑資企業交流合作,為會員服務,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咨詢,提供商機信息,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僑資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組織會員參與政府舉辦的相關經濟社會活動,努力為經濟建設服務;促進會員與海內外同行間的合作交流,廣泛聯系海內外工商社團、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配合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僑資企業和社會事業的和諧發展,倡導會員企業在自我發展的同時回報社會,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為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法治社會、和諧廣東省作出貢獻。
第四條 辦會原則
自愿發起、自籌經費、自選會長、自主辦會。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
務主管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州市二沙島海山街8號,廣東省華僑華人文化
交流中心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會員企業依法經營,科學決策;
(二)組織各種經濟研討、會議、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企業交流合作,為會員企業發展尋找更多商機;
(三)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促進會員企業提高人員素質;
(四)組織各種健康文化活動,促進會員企業文化建設;
(五)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反映會員企業的呼聲和要求,促進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
(七)宣傳國家對外開放政策,推介廣東省的投資環境,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八)組織會員參加政府舉辦的各種經濟社會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自身事業,同時回報社會,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貢獻;
(九)發揮會員海外關系多和商業網絡廣的優勢,為廣東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服務;
(十)開展各種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吸收僑商投資企業單位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自愿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并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辦理入會手續,成為本會會員。
(一) 在廣東省依法注冊登記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投資的企業;
(二) 在廣東省依法注冊登記的歸僑、僑眷和港澳同胞眷屬投資的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自愿申請或經推薦,填寫并提交入會申請表格;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會長或授權代表簽發入會確認函;
(四)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并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為會員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獲得本會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獲得會員名冊,分享本會其他會員單位提供的經濟信息及產品資料介紹;
(六)隨時獲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最新信息資料;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本會聲譽和社會形象;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及時反饋對本會及會員有影響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0萬元或以上;
(二) 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2萬元或以上;
(三) 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8萬元或以上;
(四) 常務理事、監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8000元或以上;
(五) 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000元或以上;
(六) 一般會員單位每三年繳納會費300元或以上。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經批準后生效,退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及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的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二)觸犯中國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三)做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的;
(四)被中國法院宣告破產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按精簡的原則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設置,并領導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九)根據需要聘請海內外熱心本會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職務;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商會章程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
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
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作出的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刑事處罰紀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另行選舉,可連選連任,但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組織并出席有關會議;
(四)領導及協調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工作;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授權在本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相應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帶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 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若干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
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
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咨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
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
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
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
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遵照國家
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要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
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天內,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終止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指
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
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