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英文名:National Center for Student Financial Aid, P.R. China,簡稱:學生資助中心)是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公益二類,機構規格為正司級,中心主任是陳淑梅。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前身為1981年設立的教育部外資貸款辦公室。1990年,教育部外資貸款辦公室更名為國家教委外資貸款事務中心。1998年,更名為教育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1999年,成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教育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合署辦公。2006年,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更名為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22年2月,教育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并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建新的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內設13個職能處室,主要職責是為政府部門制定和完善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階段學生資助政策、編制學生資助補助經費中央財政資金預算提供支持和服務,以及受托承擔教育部機關、直屬單位、直屬高校政府采購管理及具體項目采購工作;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職責,涵蓋推動各地各校落實各學段學生資助政策,制定并推動落實全學段學生資助工作規范與標準,開展宣傳、育人、信息化和網絡安全、培訓、研究、調查、指導監督核查等工作,提供信息服務,開展教育系統政府采購相關培訓、研究及咨詢服務并推動信息化建設和指導監督檢查。
歷史沿革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前身為1981年設立的教育部外資貸款辦公室。1990年,教育部外資貸款辦公室更名為國家教委外資貸款事務中心。1998年,更名為教育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1999年,成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教育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合署辦公。2006年,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更名為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13年,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建設了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并于2018年實現全面上線運行。2022年2月,經中央編委批準,按照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教育部部分直屬事業單位進行了調整,教育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并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建新的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機構章程
僅收錄部分,參考資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單位依法自主開展工作、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三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公益二類,機構規格正司級,簡稱學生資助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Center for Student Financial Aid, P.R. China (NCSFA)。
第四條??中心住所地為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依法經批準可增設和調整地址。
第五條??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職責任務
第六條??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職責
(一)為有關政府部門制定和完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提供支持和服務。
(二)為有關政府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補助經費中央財政資金預算提供支持和服務。
(三)受托承擔教育部機關、直屬單位、直屬高校政府采購管理及具體項目的采購工作。
第七條??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職責
(一)推動各地各校落實學前教育資助政策。
(二)推動各地各校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生活補助、營養改善計劃等學生資助政策。
(三)推動各地各校落實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等學生資助政策。
(四)推動各地各校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費等學生資助政策。
(五)推動各地各校落實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國家資助、基層就業國家資助等學生資助政策。
(六)推動各地各校落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國家資助、基層就業國家資助等學生資助政策。
(七)制定并推動落實全學段學生資助工作規范與標準,通過加強學生資助標準化建設促進學生資助規范化管理,推進精準資助,推動資助對象、資助標準、發放時間精準。
(八)開展學生資助宣傳工作,加強學生資助領域意識形態工作,全面宣傳學生資助政策、典型經驗和工作成效等,監測與處置學生資助輿情。
(九)推動學生資助育人工作,全面促進受助學生成長成才,在各項資助業務環節開展感恩教育、勵志教育、誠信教育和社會責任感教育,推進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展心理幫扶、學業幫扶、就業幫扶等。
(十)推動學生資助信息化和網絡安全工作,建設國家級學生資助管理信息平臺,推動各地各校應用資助系統,推動學生資助信息與相關部委和單位數據共享。
(十一)組織開展學生資助培訓工作,面向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和地方各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開展政策理論和業務技能培訓,提高資助工作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執行力。
(十二)開展學生資助研究工作,鼓勵引導各地各校開展學生資助理論和實踐研究,推動提升學生資助水平。
(十三)開展學生資助工作調查,掌握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和各地學生資助工作開展情況,指導督促有關地方和學校改進工作。
(十四)指導、監督、核查各地各校學生資助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學生資助投訴舉報受理,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十五)提供學生資助有關信息服務,面向有關政府部門、地方和學校提供相關學生資助信息,面向社會提供國家獎學金獲得者信息查詢等。
(十六)開展教育系統政府采購培訓、研究工作,提供政府 購政策和業務咨詢服務,推動教育系統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工作, 指導、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部門(單位)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第八條??完成教育部黨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黨的領導
第九條??中心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全面從嚴治黨,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本單位貫徹執行。
第十條??中心及全體工作人員牢記立德樹人初心,勇擔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認真落實教育部黨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國教育戰線需求,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一條??中國共產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委員會(以下稱中心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組織實施。
第四章??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本單位受教育部領導和監督,嚴格遵守“三重一大”的決策流程、決策程序。以下事項應當遵循有關程序,請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實施: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和教育部重大決策部署情況。
(二)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職能、機構調整等。
(四)年度預算、決算、國有資產報告等。
(五)其他需要上報請示的事項。
第十三條??本單位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黨委書記由黨員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四條??中心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宣傳和執行黨中央、黨的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組織黨內外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深入學習黨的創新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業務知識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方面知識。
(三)討論決定并推動實施本單位發展戰略、規劃和“三重一大”事項。研究決定內設機構設置調整、干部選拔任用、公開招聘(含人才引進)、評獎評優、職稱評聘、年度考核、績效分配、紀律處分、重要業務活動、學術交流活動、基層黨組織換屆等重大事項。
(四)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五)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考察、審批,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八)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十)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下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五條??中心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涉及到表決等重要議題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根據議題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員半數方可通過。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同志列席。
第十六條??中心成立中國共產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書記由黨委副書記兼任。
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實現黨章賦予的任務,堅持聚焦主責主業,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一)堅持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依規依紀依法、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強化政治監督,加強日常監督,把自覺遵守紀律的教育作為基礎性工作。
(二)暢通信訪舉報渠道,依規依紀受理職責內黨員群眾的信訪舉報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依據相關黨內法規,對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本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進行紀律處理、處分。
(三) 對本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依據相關黨內法規,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或者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作出問責決定。
(四)依規依紀查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落實保障黨員權利的規定和要求,保障黨員的權利。
第十七條??中心設置獨立的黨務工作機構,從事黨建、紀檢工作,配備專職黨務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黨建、紀檢工作經費列入中心年度經費預算,保障黨組織、紀檢組織工作和活動正常開展。
第十九條??中心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教育部有關決策部署。
(二)擬定中心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擬訂中心內設機構設置方案。
(四)組織實施學生資助、教育政府采購等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
(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管理中心資產。
(六)主持主任辦公會,決策、協調、處理中心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向中心黨委報告重大決議的執行情況,向職工全體大會報告工作。
(八)其他需要由主任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中心設主任辦公會,由主任、副主任組成,其他人員根據議題需要可列席會議。主任辦公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議題由主任、副主任和內設機構提出,中心主任確定。
(二)主任辦公會必須有半數及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若個別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參會,但就會議研究事項提交了書面意見和建議的,視同參會。議題事項的分管班子成員必須參加會議。
(三)對重大議題進行討論決定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
(四)會議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未到會班子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
(五)主任辦公會由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員)主持。
(六)主任辦公會實行集體討論、主任決定的體制。中心主任在充分聽取參會同志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中心主任是單位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心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經中心黨委會討論并報主管部門同意,可確定臨時代表人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二條??中心根據優化協同高效原則,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設置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內設機構,配置相應職權職責。
第二十三條??中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有關規定,適時調整處(室)設置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處(室)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中心事業發展規劃,制訂本處(室)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制訂并組織實施學生資助、教育政府采購年度工作計劃,向目標群體提供相關服務。
(三)負責本處(室)職工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心相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獎懲。
(四)負責本處(室)內部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五)中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處(室)實行處長負責制,處長全面領導處(室)各項工作,副處長根據分工協助分管處(室)內部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中層干部由中心黨委任命,處級正職任職前需按照有關規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備案。
第二十七條??中心設立職工全體大會制度,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職工全體大會。職工全體大會是職工依法參與中心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在中心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工會是職工全體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做好職工全體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檢查督促職工全體大會決議的執行和提案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職工全體大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根據本章程規定及其工作規則行使職權。
職工全體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中心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中心發展規劃、職工隊伍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中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與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薪酬、福利等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干部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審議中心上一屆職工全體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中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中心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中心與中心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職工全體大會由工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五章??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中心工作人員由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組成,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制度規范管理。
第三十條??確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編外人員,從嚴控制數量,并按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規范管理。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開展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時獲取工資報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
(三)知悉單位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本單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四)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按其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單位的公共資源。
(五)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
(六)對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工作人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勤奮工作,廉潔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職責,完成崗位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貫徹落實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和保密承諾,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 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為規范,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單位利益、形象、榮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的工資、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內部收入分配制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聘、解聘、獎勵等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中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單位有關規定,對在本職工作和履行社會責任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工作人員、集體給予獎勵,對違法違紀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中心工作人員通過工會、職工全體大會等組織參與中心管理,維護自身權益。中心工會應建立健全困難職工救濟幫扶機制。
第六章??對外關系
第三十七條??中心對外開展合作,應當契合中心職能和主責主業,遵循公益導向,優先考慮社會效益,對于對外合作事項堅持非必要不開展。選擇合作方應為信譽良好、有社會責任感的企事業單位。對外開展社會服務應以服務教育事業改革發展、部黨組中心工作為原則,與單位專業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遵守事業單位收費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對外開展合作應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交開展合作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審部門要對合作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通過后需經單位決策機構會議審議。內設機構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下屬機構不得開展對外合作;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開展對外合作,應以自身名義進行。
第三十九條??中心強化對外開展合作的過程管理,依據合作協議加強對合作單位的監督、監管,避免合作單位濫用中心名義開展虛假宣傳、營利活動和其他不當活動,發生此類情況要及時停止合作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中心統一管理全國各教育階段學生資助工作,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設立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學生資助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全面有效落實。
第四十一條??中心在配合制定完善國家學生資助政策和推進部門信息共享時,應注重同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鄉村振興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
第四十二條??中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公開信息。信息披露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平、全面真實和及時便民原則。嚴守國家機密,確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中心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條??中心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規范資產處置行為,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條??中心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講求績效的原則,合理編制年度預算,經黨委會審議通過后報教育部,經教育部審核匯總報財政部審核批復后執行,確保經費使用符合中心的職能和業務范圍。
第四十六條??中心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資產處作為中心財務管理機構,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統一管理中心的財務與資產工作。中心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四十七條??中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資金使用安全,防范財務風險。
第四十八條??中心堅持勤儉辦公、依法辦公,合理配置資源,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會計、審計等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中心因業務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并、撤銷的,應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中心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報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中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中心終止后的資產應經舉辦單位審核并報國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 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的。
(二) 職能、定位、管理體制等重大事項調整的。
(三) 本單位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 其他確需修改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需廣泛征求意見,經本單位審議、教育部審查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以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單位各類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核準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組織機構
黨政辦公室
負責具體落實上級黨組織工作部署,協助中心黨委做好黨建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安排黨委各種會議、學習和重要活動,起草黨委有關文件及文字材料;具體做好意識形態工作;承擔黨員的教育、管理、發展和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負責公文運轉、機要收發、文書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負責對外聯絡;負責統戰、群團等工作。
人事處
承擔單位干部人事相關工作,負責處級及以下干部選拔、培育、管理、監督和考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崗位設置、人員招聘、職稱評審、崗位聘任、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人事統計、人員信息系統維護、干部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紀委辦公室(審計處)
承擔紀委日常工作,協助做好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落實;承擔對黨員干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履職盡責、作風建設等情況的日常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黨員的經常性紀律教育,堅持正反結合推進警示教育;負責受理處級及以下黨員干部的信訪舉報,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依規依紀開展執紀審查;加強紀檢干部自身學習培訓,提升履職盡責能力等;負責制定中心內部控制制度,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財務資產處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各項財務收支的合法、合規;圍繞單位事業發展需要,做好財務管理與服務、監督與籌劃工作;負責單位預決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高等教育學生資助工作處
配合制定完善并推動落實本專科生和研究生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教育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政策;推動落實臺灣學生、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政策;管理、撥付風險補償金貼息等相關資金;為有關政府部門編制高等教育學生資助補助經費中央財政資金預算提供支持和服務;指導各地各高校落實勤工助學、綠色通道、“三助”崗位津貼等資助政策;指導、監督各地各高校落實相關學生資助政策;推動各地各高校開展地方政府、學校和社會資助工作。
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處
配合制定完善并推動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費等政策;為有關政府部門編制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補助經費中央財政資金預算提供支持和服務;指導、監督各地各校落實職業教育相關資助政策;推動開展地方政府、學校和社會資助工作。
基礎教育學生資助工作處
配合制定完善并推動落實學前教育國家資助政策;配合制定完善并推動落實義務教育學生生活補助政策;配合制定完善并推動落實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和免學雜費資助政策;配合制定完善并推動落實特殊教育學生國家資助政策、免學雜費資助政策和生活補助政策;為有關政府部門編制學前、義務教育、普通高中階段和特殊教育學生資助補助經費中央財政資金預算提供支持和服務;指導、監督各地各校落實相關資助政策;推動各地各校開展地方政府、學校和社會資助工作。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管理處
配合制定完善并推動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政策;指導、監督各地各校落實相關政策;協助開展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教育與健康監測等工作。
研究培訓處
牽頭負責跨學段學生資助落實工作;組織開展面向全學段的學生資助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和引導各地各校加強學生資助研究工作;推進學生資助規范化管理,不斷提升學生資助精準化水平;統籌開展對各地各高校學生資助工作評價考核等工作。
信息管理處
負責全國學生資助信息化和網絡安全工作;建設國家級學生資助管理信息平臺,開展信息系統使用培訓,推動各地各校應用資助系統;負責學生資助信息與相關部委和單位數據共享;負責中心內部管理信息系統、網站等平臺的建設與安全工作;歸口管理學生資助數據,組織開展數據統計、分析與對外發布工作。
宣傳教育處
牽頭推動開展資助育人工作;負責中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統籌學生資助領域意識形態工作;牽頭開展學生資助宣傳工作,管理中心網站、新媒體等宣傳平臺;負責學生資助熱線電話,受理學生咨詢;負責學生資助輿情監測與處置。
政府采購一處
配合制定和完善教育部系統政府采購制度;負責采購方式變更審核工作;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和分析;承辦政府采購業務培訓;負責采購政策、業務咨詢;處理供應商質疑。
政府采購二處
負責組織教育部機關、直屬單位和直屬高校集中采購、集中帶量采購;負責接受教育部機關、直屬單位和直屬高校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確定采購需求、選擇采購方式、編寫采購文件、發布采購信息、抽取評審專家、開標、評審、項目檔案管理。
以上參考資料:
現任領導
參考資料:
地理位置
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
相關事件
2025年6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聯合國家開發銀行日前召開2025年度全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啟動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要圍繞落實落細貸款政策、精準認定困難學生、創新資助宣傳機制、著力防范非法校園貸、加強風險研判處置等重點內容,全面做好2025年度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參考資料 >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章程.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章程.2025-06-15
中心領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25-06-15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部分直屬事業單位機構調整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2022-05-28
職責.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25-06-15
組織機構.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25-06-15
網民希望建立貧困學生統一救助平臺,教育部答復.微信公眾號平臺.2025-06-15
分批發放、靈活還款 今年申請助學貸款有哪些新變化?.百家號.202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