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也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指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下,農民按照一定區域或自愿互利原則組織起來,基本生產資料共有或按股份所有,在生產與交換過程中實行某種程度的合作經營,在分配制度上實行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所有制經濟。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逐步確立,并推行以互助組為主的農業合作化運動,這實現了農村社會主義改造,促進了農村教育醫療文化養老事業的發展;1952年到1956年,中國農村通過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等合作組織形式,逐漸實現了農村土地私有向集體所有、私有制經濟向公有制經濟,小農經濟向集體經濟的嬗變。1978年,中原地區在農業領域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1982年12月4日,農村集體經濟被列入《憲法》。2004年以后,土地流轉以專業合作社為主的各種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形態增多,主要服務于小農戶對接大市場和規模化經營。2014年9月30日,中央深改組會議首次提出要在堅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農村集體經濟隨著農村改革的發展分為傳統、新型兩種類型;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其實現形式是豐富多樣、與時俱進的。該制度在制度上、經濟上、社會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社會成效方面,其為實現農村農民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支撐。但是,發展該制度存在許多現時阻礙,如傳統小農經濟的制約、農業發展后備力量有限等。2024年,制定農村集體經濟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和發展農民群眾利益。
歷史沿革
1949年-1956年
1949年-1956年,是農地農民所有,農民經營階段。新中國成立初期,百廢待興,舊的、落后的封建土地關系亟待改變,“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逐步確立。但農民所有土地制度下的農業生產存在生產力不先進、生產資料缺乏等各種問題。基于此,中國共產黨中央決定推行以互助組為主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到1951年底,中國參加互助組織農戶達到2100.2萬戶,占農戶總數的19.2%。這個時期的農業互助形式以自愿為主,實際上解決了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生產資料與勞動力缺乏困境,受到了廣大農戶的歡迎。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中央創造性地把卡爾·馬克思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踐相結合,提出通過合作社這一集體化實踐使農民富裕起來的設想;因此,在新民主主義社會中,具有半社會主義的合作經濟孕育了農村集體經濟的雛形,并在社會主義改造時期予以實踐,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制度。
1957年-1977年
1957年-1977年,是農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階段。1952年到1956年“三大改造”時期,以集體合作發展農業的組織形式在農村地區率先鋪開,農村通過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等合作組織形式,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實現了農村土地私有向集體所有,私有制經濟向公有制經濟,小農經濟向集體經濟的嬗變。到1956年底,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數量達到68.5萬個,涉及農戶數為3510.8萬個,占總農戶的29.1%;高級社個數為30.7萬個,涉及農戶數量為7540.7萬個,占總農戶的62.6%。這些數據表明,1957年基本實現了高級農業合作社的組織形態,農村土地產權性質也由農民所有土地權屬轉變為集體所有產權。
人民公社時期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為特點,社員及公社內部生產、生活資料統一歸公社調配,“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集體經濟管理體制由此確立。這一階段,農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和高度嚴密組織化生產方式,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奠定堅實理論和實踐基礎,特別是人民公社的社辦工業思想與行動為后來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打下了理論和實踐基礎。
與此同時,高度行政化的管理形式嵌入農村集體經濟運行的各個環節,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形式一定程度上背離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嚴重影響。最終,“政社合一”下的集體土地所有制度下的農村集體經濟制度問題凸顯,推動土地制度改革,引導農村集體經濟制度創新發展迫在眉睫。
1978年-2011年
1978年-2011年,是農地集體所有,農民經營階段。為解決高度僵化管理下的集體經濟經營發展中的生產效率不高、要素流轉不暢等問題,急需要推動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相適應改革。1978年,中國在農業領域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這一制度安排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業農村快速發展。糧食總產量從1977年2.8億噸增加到1984年的4.1億噸,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對糧食產量增加貢獻達到46.9%。因此,1983年,中共中央進一步肯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激活農業生產力的作用,在《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中指出:“聯產承包責任制采取了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了集體和個人生產的優越性。”這種統分結合的生產經營形式,體現了按勞分配原則,形成了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優化了計劃經濟時期僵化的平均分配制度,構建了新的生產關系。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統分結合”的土地制度改革適應了農業生產基本特性,有利于家庭內部合理安排生產要素,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發展了農村生產力。
與此同時,在經營權與所有權兩權分離的土地制度下,農民與集體關系也開始發生變化,集體經濟由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功能逐步轉化為基層治理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在這一時期,中國為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服務于農戶,出臺一系列政策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由此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2012年以后
2010年以后,是農地兩權分離到三權分置的新階段。進入新時代,中國主要矛盾發生新變化,特別是在城鄉關系加速融合、新型城鎮化推進以及農村出現人口老齡化、空心化等多重背景下,傳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迫切需要作出新的人地關系調整,以適應新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2014年9月30日,中央深改組會議首次提出要在堅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三權分置”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推動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推行土地適度流轉,提升土地生產規模效應,發展適度規模的農業經營,從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
具體表現形式為:一、土地流轉的“代理人”,在“三權分置”的土地制度下,農民作為土地經營權的擁有者,在土地流轉時極易面臨外部交易風險。因此,農村集體經濟作為土地產權的“代理人”統一流轉農民土地,有利于降低農民市場風險,增進集體利益;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者,農村集體組織通過對農民土地統一流轉,創新農業組織模式,培育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托管生產公司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規模農業,在提升農民收入的同時,增加集體效益;三、農業社會化服務提供者,農村集體根植于農村社會場域更容易引入現代生產方式,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推進小農戶銜接大市場。
分類
傳統集體經濟
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概念的形成主要是從1953年至改革開放前,是指在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公社內三級所有)的前提下,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以生產隊作為基本核算單位,農民集體生產、集中勞動、集中管理、統一分配。
新型集體經濟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概念的形成主要是從改革開放之后,是指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實行基本生產資料和資產的共同所有和按份所有,農民根據一定區域與產業按照自愿互利原則組織起來,在生產和流通環節實行某種程度的合作,組織內實行民主管理,組織外采用市場化運作,實現統一經營與承包經營的有機結合,所得收益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在集體財產保值增值中實現集體成員利益共享的公有制經濟。它不僅包括勞動者的勞動聯合,還包括勞動與資本、技術、管理等聯合,聯合的目的是實現個體的發展。
特征
農村集體經濟是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農村經濟形態。它既不同于蘇聯的集體農莊經濟,也不同于源于西方的合作經濟,是中國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創造出來的,是中國獨有的一種經濟形態。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土地等生產資料成員集體所有,以成員為創造主體和價值主體,其發展與成員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擔負著組織農民和發展農民的重任。農村集體經濟豐富了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組織形式和運營機制。實踐證明,它的存在和發展為共產黨領導的中國現代化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具體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否認私人產權,宅基地使用權對于集體成員無償使用,實行家庭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本質是農民的合作與聯合,核心是財產的合并,目的是為了增強農民致富能力而組織起來,是實現農村集體所有制的一種經濟形式。農村集體經濟,不僅涵蓋集體勞動、集體耕種、集體作業等諸多集體生產范疇,而且還涵蓋集體經營、集體占有、集體原則等管理范疇,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體現。
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豐富多樣、與時俱進。高級社是中國集體經濟的最初形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確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度,農戶不再是一個獨立的財產主體和經營主體,農村集體土地等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統一在一起,分別屬于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集體所有。20世紀70年代末,在極端貧困地區開展的以包干到戶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前提下,由原來高度集中的統一經營方式,逐步改革為以農戶家庭分散經營為主的經營方式,農民擁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并逐漸在集體土地上不斷地積累起自己的財產,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探索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也是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明確每個成員享有集體資產的股份或份額。實踐的腳步一刻也沒有停止,經歷30多年改革探索后,2015年以來中央大力推動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核心仍然是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將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發展農民股份合作。不同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各不相同,但總體上看,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豐富多彩,外延和內涵與時俱進,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包容性。
實現形式
學者研究顯示,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并不局限于一種,而是隨時代和實踐的發展不斷產生多種實現形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以行業為基礎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形式,指的是同行業的農戶之間進行良好合作,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則,創建專業合作社,共同經營,以實現雙贏局面。合作各方需要共同承擔投入資金,共同進行技術的開發和創新,合作社成員均可享受生產方面的服務。例如花卉種植、蔬菜培育對技術要求比較高,是強調產品質量的行業,比較適合采用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形式。此類合作社要想有效實現和發展,就要依靠當地的農業經營大戶,獲得農業部門的支持,建立共同服務機構。參與其中的農戶只需要根據合作社的規定進行生產和經營即可。農戶按要求生產出來的產品,直接由合作社收購并進行加工和售賣,以獲得經濟收益。對于獲得的收益,一部分作為合作社的運轉資金,另一部分則直接分配給合作社成員。
復合集體經濟
復合集體經濟形式包含的類別比較多,通常應用于一些農村集體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不僅有企業和農村合作社之間的聯合經營,也有農村合作社之間的聯合經營,或是承包商和租賃商之間的聯合經營等等。這些形式都符合集體經濟形式,有利于降低農村合作社的經營風險。相較于農村合作社的單獨經營,這種結合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經營的方式,不僅可有效降低經營風險系數,還可通過企業來拓展農村合作社的經營范圍,擴大農村合作社的業務領域,增加農戶的收入,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實施復合式農村集體經濟形式,突破了地區的局限性,能夠聯合不同地區、不同范圍和不同領域的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發展集體經濟,實現資源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率,促使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模式更加開放化。
農戶和企業聯合經營
農戶和企業聯合經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形式,是指生產農作物的農民與加工和經營農產品的企業合作,農民作為生產方,而企業作為銷售方,兩者形成經營共同體。這種聯合經營方式具有一定的優勢。銷售方的企業對市場比較了解,能夠給農民的生產提供可靠的意見,并且在生產技術上為農民提供指導。農民只需要按照企業的要求來種植農產品,然后將成熟的農產品售賣給企業,以獲得收益。這種農戶和企業聯合經營的集體經濟發展形式,不僅可解決農民銷售農產品難的問題,也解決了企業收購農產品難的問題,節省了雙方尋找合作商的時間,也為城鄉一體化經濟發展奠定了扎實基礎,有利于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社區股份合作社
社區股份合作社形式的產生源于城市化發展。在工業化程度越來越深的今天,城市郊區農民的資源不斷減少。為了帶動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縮小城鄉貧富差距,可實施社區股份合作社,保障農民的經濟利益。這種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形勢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整個村落的農民可以將自己家的土地作為資本入股合作社,由村級合作社對這些土地進行科學規劃,合理使用土地。另一種是綜合股份合作社。不僅將土地作為資本入股合作社,村級的集體資產也入股合作社,包括資金和技術。綜合股份合作社有利于吸引外部企業進行投資,可利用土地資源建設廠房。
意義
制度成效
一是明晰了每個成員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產權份額,產權制度發生了根本變化。二是建立了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向成員(股民)按份額(股份)進行分配的制度,保障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權。三是建立了“三會四權”(即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治理結構,形成高效運營的集體資產長效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四是建立了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信息化平臺,將集體“三資”納人各市“三資”監管網絡,實行實時查詢和監管。
經濟成效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總量不斷增長。通過改革,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運行機制,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體制環境,改制后的集體經濟通過投資運營,體量不斷增大。二是農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通過改革,明晰了產權,改變了集體資產看似“人人有份”、實際上“人人無份”的狀態,真正做到“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農民開始享有分紅,財產性收入穩定增加,初步建立起農民增收的長效機制。
社會成效
通過改革,村民真正成為集體資產的主人,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投資、經營、收益分配等)都由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二是促進了農村社會和諧穩定。通過改革,改變了原來由少數干部掌控和隨意支配集體資產、監督缺位的狀況,有效地遏制因資產處置不公、收益分配不平等問題引發的上訪現象,較好地化解了黨群矛盾、干群矛盾。
一方面在城鄉開放度擴大和農村資源價值升值的新的歷史條件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突破原有的封閉發展狀態。依托其規模化聚集資源能力更強,運行規范化程度更高,滿足外部要素進入要求條件更充分的比較優勢,通過股份合作、聯合經營、購買政府公共服務、創新與社會組織合作模式等方面的實踐探索,能夠更有效率地實現集成外部要素和激活內部要素的雙重突破,在城鄉融合改革全面深化的基礎上,為促進農村共同富裕創造有利條件。
另一方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具有社區性、公共性的組織特征。在其他營利性經濟組織不能或不愿涉足的農村公共服務供給領域,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卓有成效地為政府分憂解難,在改善農村醫療救助、互助養老、生活救濟、教育補助、基礎設施管護等方面發揮難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進而提升農村社區內部公共品供給和服務水平,增加農民群眾生產生活過程中的集體信賴和價值認同,助力實現農村農民共同富裕。
社會成員的精神生活充實程度、思想境界高尚水平,體現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質量。在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建設中,采取“集體化生產和勞動、集體股份、統籌經營”等多種形式,能夠增強廣大農民主體性力量,提升農村農民精神生活品質。首先是充分發揮廣大農民群眾以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促進共同富裕的主體意識。廣大農民群眾在自覺參與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過程中,既帶動農村經濟整體發展,又提升了個人追求更美好生活的能力和意愿,增強廣大農民群眾自覺推進共同富裕的主體性力量。
其次是滿足農民最現實最直接的利益。伴隨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壯大,廣大農民群眾獲得了更為豐富的生產生活資料和精神生活資料,在農民群眾基本物質生活滿足的前提下,為農村整體精神生活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礎。最后是在新型集體經濟推動農村經濟多元化和現代化轉型的過程中,同時促進農村農民對精神文化生活的主動性追求。新型集體經濟帶動農業向產業全鏈條升級,使農民在通過集體合作實現富裕的過程中激發“讓勞動本身成為享受”的意識,村莊得以有更大空間實施更多促進自身良性發展的舉措。
現實可能性
在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一些農村在行政村(原生產大隊)或自然村(原生產隊)的社區范圍內,成立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中國存在200多萬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有一些農村沒有成立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與村黨支部實際上履行著部分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在農村改革的過程中,村委會和村黨支部一直發揮著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功能,如對集體土地進行發包、收取集體提留(農村稅費改革后這項職能已不存在)、為家庭分散經營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以及進行集體積累等經濟活動。這一農業集體化的制度成果,絕不是農村改革和發展的羈絆,而是今后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的組織基礎。農村的改革和發展,不是要改革掉這些集體經濟組織,而是通過改革使其不斷發展壯大。只有這樣,農村改革和發展才能向著鄧小平所講的高水平的集體化方向不斷前進。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工業化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工業化的不斷發展,不僅為中國農業現代化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質準備,而且為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奠定了物質基礎。第一,工業化帶動了城鎮化進程,轉移了大量農村人口到城鎮就業,農業剩余勞動力的減少為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創造了條件;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既可以是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成的土地承包大戶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經營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來實現。第二,工業化促進了農業機械化,機械化水平的提高為實現農業集約化、集體化創造了基本物質條件。第三,工業化為農業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資金。
農村改革30多年來,盡管在城鎮化的進程中,農村人才大量流向大中城市,但農村改革和發展的實踐,造就了一批立足農村、發展農村的現代農民。這是因為,一方面,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廣大農民逐步改變了原有的自給自足為主的小農經濟意識,在市場經濟中鍛煉和提升了商品經濟意識和市場競爭能力;另一方面,隨著農村教育和農民培訓的發展,廣大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也有了很大提高,已有近70%的農民具備中等教育文化程度。此外,中國還采取了農民專業技術培訓、加強農業行政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派遣大學生村官等有效措施,為農業和農村發展提供智力支持。現代農民的形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儲備了人力資源和智力支持。
在中國農村經濟體制下,全體村民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與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存在水漲船高的對應關系。一般說來,集體富,村民富;集體窮,村民窮;集體空,民心散。這一點無論是從集體經濟實力雄厚的村,還是集體經濟脆弱的村,都能得到印證。集體經濟的發展,不僅意味著村民負擔的減輕、收入的增加,在更大程度上意味著村民福利的改善。因此,廣大農民具有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愿望。不過明顯的一點是,無論是廣大農民的心愿還是現實發展都清楚地表明,廣大農民不再需要過去那種一大二公、一平二調、“歸大堆”的集體經濟,而是要求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通過多種形式使村級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主要困難
土地制度改革面臨新困境
進入新時代,中國大力推進城鄉關系變革和重塑,積極推動城鄉融合發展,新型城鎮化、農業農村現代化快速發展。但是,從第七次人口普查數據來看,農村就業人口仍有2.46億,其就業主要以農業或兼業為主,土地細碎化、分散化,生產要素不足,收入來源不穩定等問題是其面臨的主要困境。農村集體經濟在此情況下,實現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發展遇到不少困難。比如如何推動小農戶經營與大市場的有效銜接,實現小農戶經營下的土地適度規模效應,是當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面臨的一個發展阻礙。
2014年,中國逐步推行土地“三權分置”制度,“三權分置”制度不僅明確了集體、農民的權利歸屬,更是有效地推動了經營權流轉下服務與農地雙重規模效應。但基于現實經濟社會的客觀發展變化,特別是農村人口老齡化、空心化、政策變化滯緩等因素,使得農民土地經營權流轉在理論和政策實踐中遭遇不少困境。例如法律上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僅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同時,現實中部分農戶土地承包權流轉偏轉了“三權分置”的土地適度規模效應初衷,導致土地承包權的代際傳遞。
從整體視角來看,外出務工人員普遍以文化水平高、體質健康的年輕人為主,這便導致農村地區僅剩下大量老年人、婦女和兒童,此種農村發展格局不利于農業的后續發展。另外,由于農村土地無法實現高效率的流轉,所以大多數農民不會直接摒棄土地資源,而是選擇持續種植和開墾的發展道路。但是部分農民也不會將關鍵財力資源和自身精力聚焦于土地方面,土地收入最大化也不是農民的關鍵發展目標,從而導致農村地區的農業發展出現空殼化等不良現象。
集體組織自身亟待改革
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改革以來,逐漸形成了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大基層組織機構并存局面,但從集體經濟運行和發展的實踐來看,多數地區以“三塊牌子、一套人馬”為特點的一體化組織形式和權力結構關系已成為主流,各村各地人員上的重疊實際上已經打破了組織的邊界,導致不同組織的功能界限變得模糊。“政經合一”管理體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集體經濟經營獨立性,多數地區村干部、鄉鎮政府代行集體經濟職能,影響集體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積極性;同時容易發生內部道德風險、滋生腐敗等問題,損害村集體經濟成員利益。
一方面,農村集體組織已是基層治理的末端環節,加之農村人口“老齡化”“空心化”現實,導致自下而上的農民群眾監督難以實現,自上而下的上級監督難以落位,內部治理結構監督難以到位,這些缺失、難以落位和到位的監督導致農村集體組織的監督存在流失形式,實際監督效果欠佳;另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缺乏有效的民主商議與監督管理環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獨立性與自主權被弱化,集體經濟組織難以體現政策支撐、組織資源整合、社會場域等優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易陷入異化發展的僵局。
集體組織發展頻繁面臨上級考核,集體經濟發展陷入“空轉”困境。自提出鄉村振興戰略以來,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被寫入多地政府工作報告,列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標,特別是基層政府面臨上級政府的“指標化”“行政化”錦標賽式的考核壓力。為此,不少村干部實踐中首先選擇將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資金投入具備穩健收益的項目建設,并未實質發展集體經濟,也未能滿足制度設計下優先增加農民享受財產收益的政策設想;其次,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經濟收益,不少地方也尚未明確利益分配機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經濟逐步陷入發展的“空轉”困境。
集體經濟產權改革仍需加強
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改革,建設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首要改革目標。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改革的首要任務是明確農村集體內部產權歸屬,對集體資產進行清資核產、確權賦能。然而,在具體確權過程中,對集體成員身份認定標準缺乏國家層面的統一規范,目前多以省、市文件為指導確認集體成員身份,主要包括戶籍、社會保障、財產投入等要素進行集體成員身份界定。在實踐中,由于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尚且缺乏統一的身份歸屬的法律安排,造成村民為維護自身利益,對集體組織的法律訴訟也屢見不鮮。因此,推動政府、學者進一步研究制定統一的集體成員身份認定法律法規,規范農村集體成員身份認定程序迫在眉睫。
從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改革的時間脈絡和效果來看,自2016年出臺《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來,中國農村集體經濟收入進入快速增長階段,2017年黨的十九大進一步將大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鞏固脫貧成果的重要任務之一,大量的專項資金、相關政策集中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但是,有研究表明,政策支持帶來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數值型增長是一種短暫性、數值型的賬面增長形式。因此,在確定集體成員身份認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改革,賦予農村集體經濟更完整的權能,是未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農村集體經濟特別法人制度是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市場化發展,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參與市場經營,具備法人主體的法律特許安排。2017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條直接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別法人地位,使農村集體經濟具備法律地位,賦予其法律人格。但是從仍在編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對農村集體經濟特別法人的法律安排進行解讀,草案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特別法人”制度未按照市場化的公司制度引入破產程序。基于此,農村集體經濟市場化經營缺乏市場競爭的合理性,引發其他市場主體的擔憂,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存在阻礙。
相關政府部門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所推出的指導性文件和內容相對較少,對農業發展的引導有限,致使農業輸出工作的難度系數較高,農民群眾的隨意性、盲目性也因此不斷提升。除此之外,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階段普遍存在基礎性建設較差等問題,無法在根本上發揮出各個職能部門的價值與效用。
一是部分農民認為發展集體經濟并不是持續發展項目,而將目光與精力完全聚焦于個體經濟發展當中;二是農村集體經濟沒有獲得快速、高效的發展,大多數農民認為只要保障自身的日常開支即可,直接忽視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關鍵作用;三是現今集體經濟管理工作的難度較高,存在發展途徑單一、路子窄等現象。
相關對策
深化改革民生政策
一般情況下,實現農民效益增收的關鍵要素便是對各項機制體系進行深化改革。首先,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強化農村稅費體制改革,促使農民可以在不受到重擔壓制的前提下自主發展經濟和生產,增加自身的收入。政府部門為發展農村經濟已經推行了眾多惠民政策,主要涉及新農保和糧食直補等,這些惠民政策可以幫助農民獲得真真正正的優惠待遇。其次,為農民提供現代化科學技術,促使農業生產效率與質量獲得進一步提升。再次,鼓勵農民實現自主創業,農民在創業階段往往會接觸到諸多資金問題,在此情況下,政府部門可以通過構建科學完善的鄉鎮銀行等方法來解決此問題,從根本上加大金融支農力度。最后,構建深化改革集體權制度,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完善和優化生態公益林管護及補償機制,通過此種方法為廣大農民提供眾多民生政策,促使農民的綜合收入實現大幅度增長。
調整優化品種結構
農業是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穩定發展的關鍵產業,要想大力發展農業,最重要的是優先做好品種結構的調整工作,在根本上實現改善品質的基本目標,穩定發展主導產品的糧食產業,主要涉及專用大米、大豆和小米等。根據中國所推行的優勢產品,需要在充分考慮多種因素的前提條件下,不斷提升農產品的質量,將生產目標精準定位在深加工原料等方面。與此同時,還需要積極構設具有示范性的項目,例如,玉米振興計劃和小麥高產計劃等。農村的種植技術需要逐步朝向規范化、標準化的方向穩步邁進,通過調整優化品種結構,實現改善農業發展品質的目標。另外,政府部門需要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結合中國具體國情有效調整發展對策,從根本上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進程,促使農村農業勞動容量獲得進一步拓寬,進而保障農村勞動力所承受的就業壓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與緩解。
強化監管
相關部門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構建出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資產、資源和資金管理體系,以此來規范并優化村級集體經濟民主化管理水平,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將其落實到實際發展的方方面面當中,保障集體資金、資源和資產的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
根據村民自治基本內容來看,需要將目光聚焦于村務公開工作當中,村級財務的變化趨勢、收入狀況等需要根據季度標準加以透明化、公開化,從根本上實現民主決策制度的有效落實。對村級年度收支、固定資產創建和籌資籌勞預決算等事項來說,需要通過當地村民代表大會的審核和批準。
從整體視角來看,相關農村部門需要有效化解村級發展階段中存在的舊債,根據量入為出的基本原則構建一系列科學完善的村級收支預決算管理體系,防止出現超前辦事和違規管理等問題,嚴格管控招待費成本消耗量及其他非生產性支出,在根本上清理村級債權和債務。針對以往所形成的農戶欠村集體經濟款項來說,需要在第一時間了解具體情況,并采用針對性措施加以優化解決。針對家庭條件較差的農戶來說,需要在充分考慮多種因素的前提下可以給予減免。對于其他項目欠款需要進行適當催款。針對村級債務達到一定標準的農村地區來說,需要將動態化監測管理手段貫徹到底,在根本上落實相應的目標責任制。村級內部的各個組織機構不可擅自出借資金或為個人提供經濟擔保,從根本上規避盲目舉債和不良債務等行為,全面探索并構建化解農村債務的最佳機制體系。
基層思想建設
要想在根本上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最重要的是強化以村黨組織為關鍵點的基層組織戰斗力、號召力和凝聚力。因此,從根本上推動農村三個文明建設呈現出不可忽視的價值意義。從整體視角來看,需要從多層次、多角度進行分析,全面增強新時代背景下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工作的緊迫感與責任感,通過轉變自身思想認識和開拓創新,強化農村集體經濟實力。
在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階段中,需要不斷強化對村干部、集體經濟發展帶頭者的管理培訓。通過遠程教育或其他現代化等技術方法,由縣領導部門組織培訓,從根本上提高村級班子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提升自身管理集體經濟的水平。除此之外,還需要在實際發展階段中積極接納并尊重廣大村民集體的建議與想法,促使其可以積極投身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管理工作當中,從根本上發揮農村企業家和經營者的價值效用,鼓勵其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并提供資金、技術和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全面拓寬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路徑。
拓寬發展路徑
地區政府部門需要在充分考慮農村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等特點的基礎上,不斷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運用村集體用地和原有房產,集體構建出寫字樓、商鋪店面、職工公寓、小規模冷庫及標準廠房等。運用工業孵化基地或工業園全面規劃出一定范圍的聯合興建標準廠房。在舊城改造區域等范圍內通過國有資產劃撥等途徑購買或建設店面房,在一系列租賃銷售的措施方法下不斷提高集體經濟收入。除此之外,村集體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創設出科學化、完善化的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從根本上提升各項目經營管理的規范性與安全性。
全面提升對農村地區荒溝、荒丘、荒灘和荒山等資源的利用率,并交由村集體負責帶頭接納多樣化資金參股開發內容,在經過一系列開發利用程序后,采用協同經營或承包經營的方法,對部分農民無法有效開發的山林、基地和承包地等采用合股經營的模式加以開發,最終獲取的經濟效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根據相應的比例標準加以分配。從林地利用方面來看,相關政府部門需要對開發利用率較低的集體林地等區域,優先融入關鍵公益林保護范疇,這些區域所獲得的補助資金和補貼由村集體所有。除此之外,還需要大力發展農業事業,通過利用林、水、農等多樣化生態資源優勢特點,圍繞農村地區水果、蔬菜和中藥材等農業主導產業開展全面化、深層次規模發展與經營,在此基礎上,構建出筍竹和油茶等現代化農業設施,進一步拓寬高效生態農業發展規模。村集體需要將林地、耕地等以租賃模式融入村集體內部,并對其展開科學布局與規劃,隨后將整村流轉的耕地、林地等資源通過現代化市場手段承包至農業管理大戶或經營企業手中。村集體通過對土地資源展開 “反租倒包”的作業獲取一定的中介服務費,從根本上提升農村地區的集體經濟發展水平。
在社會穩定發展的時代背景下,需要利用參股措施不斷開發小規模水電、風電及金融等業務項目,并將資金和精力完全聚焦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建設當中,村集體可以在規定時間范圍內實現保底分紅。對集體經濟發展條件良好、資金儲備豐厚但發展空間較小的農村地區而言,可以促使其與資源豐富、發展空間大的農村進行協調配合,統一投資構設相應的物業,精準定位物業產權與經濟收益的分配要素,從根本上實現統一化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對不具備發展空間的農村地區來說,可以運用政府部門提供的扶持資金或集體貨幣基金等,通過異地購置物業相關措施方法實現集體資產增值目標。對獲得項目扶持但不具備建設條件的農村地區而言,當地政府部門需要將縣級配套資金、村級自籌資金和補助資金等完全投入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建設項目當中,在此情況下,基金需要由當地政府和財務部門全權管理,將其作為基金村的集體收益。當部分農村具有相應的項目實施權利和條件情況下,經過一系列審核批準后,方可在集體經濟基金中獲取相應的項目資金數量。
相關政策
1993年,中央11號文件對土地承包期限做了規定,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不變,開墾荒地、營造林地、治沙改土等從事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并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
1998年,中國共產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上中央再次強調要長期穩定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并將其在2002年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8年,中國共產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頒證,鼓勵家庭經營向集約化轉變,統一集體經營項目要提高組織化程度。
2013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2014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推動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賦予農民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提高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運營管理水平,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2015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
2016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確權登記頒證、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健全非經營性資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機制。
2016年,中央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2017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辦法。
2017年,《農村土地承包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常委會初審,草案中提出允許“三權分置”,允許農民自主組織生產,取得相應收益。
2018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集體成員身份確認,加快推進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充實農村集體產權權能。”
2019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2020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組織群眾發展鄉村產業,增強集體經濟實力,帶領群眾共同致富;探索拓寬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路徑,強化集體資產管理。
2020年,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農政改發〔2020)5號)的通知,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發展,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性。
2021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要在2021年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階段性任務,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償轉讓的具體辦法。
憲法第八條第一款:“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修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大網.2024-03-21
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需要把握的八個問題.四川省農業農村廳.2024-08-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涉農部分).白城市農業農村局.2023-12-27
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促進共同富裕的價值意蘊與實踐路徑.光明網.2024-08-30
(現場實錄)趙樂際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新華網.2026-02-19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什么?包括哪些形態?怎么推進?.泰州市海陵區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服務平臺.2024-08-21
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現狀及發展前景 發布時間: 2010-12-13 作者:彭海紅 來源:紅旗文稿 2010-12-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網.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