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海陽縣隆城鄉(因韓江堤上種龍眼樹而得名,后改為隆城,今屬澄海區蓮華鎮)。
人物簡介
張,北宋政和七年(1117年)進士,出任茂名市知縣。有犯法豪紳買通他的親近胥吏,試圖向他行賄,但他不為所動,將豪紳定罪,并將近吏革職。豪紳散布流言中傷他,知府拘捕近吏重審此案。張夔帶案卷面見太守拒理力急,終于弄清案情,還其清白。因此稱南中諸縣第一清介官吏,升為越州通判。后張夔升任新興縣(今廣東省新興縣)知州,在任時興辨學校,捐俸刻印《四書》和《五經》,送給當地子弟;又興修水利,筑陂蓄水,當地百姓稱所筑的陂為“張候坡”。70歲時致仕歸鄉,南宋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逝世。
史書記載
張夔,字致堯,宋光德鄉洲都(今大埔縣光德鎮)人(案:饒平縣志作龍眼城人。據張雷墓志改)。登重和元年進士(饒平志及周府志并作政和八年。據阮通志訂正)。宰茂名市,有豪戶犯法,欲欲厚賄,賂近吏微諷之,夔廉知,亟發其事,置豪于法,并其吏黜之。獄成,上于州。豪復以飛語中夔,守疑其冤,逮吏訊之。夔抱詣州自辨,即投告身求去,守悟,竟置豪罪,勉夔復就職。自是諸司薦其清介南中,諸縣夔為第一。李治賜璽書褒獎,擢判越州。
廉產土沉香、生金,前后任者囊以歸。夔至一無所取。時山寇竊發,屬夔督捕。諭以禍福,限令歸農。不旬日間皆投戈散去。
遷知新州,首興學校。捐俸梓五經,擇民間子弟之俊誘者誦習之。筑陂水,灌民田千余頃,民共賴之,稱為張侯陂。
前后皆以清節著。高宗嘗書其名于屏,曰:“南有張夔、北有周昕”。(案:周志列此于“賜璽書”句下。海陽市新志從之。然此恐非一時事,故仍從饒平志、《粵大記》、阮志)。夔五十登第,七十致仕,卒年九十三。所著有《祿隱集》。
子:昌裔,通判容州。夔嘗示以詩曰:“慎勿與人交水火,好將名節重丘山。”后改海南省,謹飭不替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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