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地(1987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是徐玉玉案的從犯之一,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016年8月26日,陳福地因徐玉玉案被福建公安機關抓獲。
人物簡介
陳福地,男,徐玉玉案從犯之一。
人物事件
詐騙經過
2016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陳文輝伙同陳福地、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黃進春等人冒充教育局干部,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騙取臨沂市群眾徐某9900元,徐玉玉在報警回家的路上猝死。
首先,由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網絡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臺詞劇本,租賃詐騙場所,購買手機、手機卡等作案工具;
其次,被告人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冒充教育局、房產局工作人員撥打一線電話,照本宣讀發放助學金、購房補貼的臺詞劇本,誘騙被害人撥打二線詐騙電話領取款項。
然后,陳文輝、鄭金鋒冒充財政局工作人員,接聽被害人回撥的二線電話,以發放助學金、補貼款為由,誘騙被害人向特定賬戶匯款、存款。
最后,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陳福地負責轉移詐騙贓款,并匯入陳文輝、鄭金鋒的專門存放贓款賬戶,完成犯罪。
依法抓獲
2016年8月26日,福建公安機關將陳福地、鄭金鋒抓獲。
詐騙事實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伙,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撥打詐騙電話累計2.3萬余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6萬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案死亡。
其中,被告人陳文輝在九江市、新余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3萬余次,騙得錢款共計31萬余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被告人鄭金鋒在欽州市、海口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并為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實施詐騙時轉移贓款,撥打詐騙電話2.3萬余次,詐騙金額共計54萬余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鄭金鋒根據分工,幫助轉移贓款,作用相對小于陳文輝;被告人黃進春參與九江市、新余市、欽州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余次,騙得錢款22萬余元;被告人熊超參與欽州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余次,騙得錢款22萬余元,并幫助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轉移詐騙贓款。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案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寶生參與九江市、新余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余次,騙得錢款27萬余元;被告人鄭賢聰參與九江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2千余次,詐騙金額8萬余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福地詐騙金額8萬余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
一審宣判
2017年7月19日上午,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金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進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寶生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賢聰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各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文輝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并罰。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
徐玉玉案頭號嫌犯自首經過:躲山中數天,家人找到勸服其投案.澎湃新聞.2024-11-28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一審宣判 陳文輝獲無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11-28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主犯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央廣網.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