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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局
來源:互聯網

厘金局,又叫“厘捐”,或“厘金稅”,是清朝對通過國內水陸要道的貨物設立關卡征收的一種捐稅。相當于現在的稅務局。

介紹

在十九世紀中葉,清王朝面臨內憂外患,國庫虧空的困境,為籌措鎮壓太平天國運動的軍餉,竟大開“煙禁”,特別準許開通收取鴉片、土產、百貨、花稅的稅種。這種稅被老百姓俗稱為過道稅和落地稅。因為稅種的稅率是按貨物價格值百抽一,1%為一厘金。厘金的征收方法為兩種“一為活厘(又叫行厘),一為板厘(又叫坐厘)。活厘屬于通過稅性質,抽之于行商,板厘屬于交易稅性質,抽之于坐商。

發展歷程

起源與發展

各省開辦厘金之初,因為多由軍營糧臺、軍需局、籌餉局等機構經理其事,后來才普遍設立專局總理厘務。各省總局名稱不一,有捐厘局(淞滬會戰)、厘捐局(南京市天津市)、牙厘局(蘇州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云南省、湖北)、厘金鹽茶局(湖南省)、厘金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山東省甘肅省四川省貴州省)、稅厘局(福建)、厘稅局(陜西、河南)、籌餉局(山西)。總局之下,設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設正局或正卡,經理抽厘。其下所屬征收機關有分局分卡。廣東省主要抽厘機關不稱局而稱廠,廠之下有分廠分卡,相當于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緝私局機關,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各省厘廠局卡的分布遍地林立。如湖北省咸豐五年(1855)以來,所役厘金局卡曾達四百八十余處;由揚州市淮安市不過三百里路程,中間設有八個厘卡;蘇州市昆山市不過五十余里,竟有四處收厘卡。先前商人從事省際貿易販運貨物,從漢口到上海市,只有武昌、九江、蕪湖市江寧區鎮江市、上海六處常關征稅,自厘金制度興起后,由漢口至上海,據《申報》評論:“厘卡之多,猶不止倍于稅關之數,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于稅關之吏役。”當時統兵人員私設厘卡抽課,未經入奏者極多。

各省設立厘金局卡以咸豐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計總數當在三千處左右,光宣之際,全國局卡總數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處左右。局卡既多,用人亦濫。厘局差事最優,據說得一厘差,每年可獲萬金或三、五千金不等。清末官場中竟有謂“署一年州縣缺,不及當一年厘局差”之語。厘局薪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蝕朘削而得此巨款。

厘金稅率、抽法及年收入 厘金稅率,各省極不一致。厘金開辦之初,如湖北按貨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省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為率;上海市則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辦法,各省亦各有規則。時人揭露:“各省厘捐章程不一,大約厘之正耗,較常稅加重。”例如安徽省咸豐三年起開辦征收茶葉稅厘助餉,稅率從量計算,至同治六年(1867)茶稅比原定稅負增加二點七倍。厘捐如此繁重,既阻礙商品流通,又抑制了生產發展。同時,“各省厘捐章程不一”便于對商民的勒索和榨取,使經手厘金的委員和吏役上下其手,“從中私飽”。

厘金每年收數,同治七年以前各省對戶部照例“不造報銷”。根據有關官書檔案材料計算,湖南省、湖北、江西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河南省山東省山西省陜西省四川省沈陽市十四省匣金歲入最低數,在同治三年以前每年當在一千三百六十萬兩上下,最高可達到一千九百八十三萬左右。60年代初是厘金收入最旺的時期,比清代政府原來歲入額數約高出三倍至四倍。這筆巨大的新稅源填補了咸豐年間財政的匱乏。同治三年前后,江蘇、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省、福建、廣東等省的厘金收入,幾乎全部用作鎮壓農民起義的軍事費用,特別是湘軍淮軍的餉源,自始至終以搜刮厘金為基礎。同治五年以后,各省厘金收入盡管開始日漸減少,但在各省厘金開支中用于軍費部分仍占較大的比重。光緒二十九年(1903)各省厘金收入計銀一千一百七十多萬兩,宣統三年(1911)達四千三百一十八萬多兩。

消亡

厘金創始之初,本是一種臨時籌款方法,同治三年七、八月間,清廷臣工多有整頓備省厘金革除積弊的奏議,厘金曾經一度者裁而未果,使它取得經常正稅的地位。1931年1月1日,國民政府取消了厘金制度。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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