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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
來源:互聯網

臺灣省行政長官是1945年8月29日-1947年5月16日,臺灣的實際統治者官職,也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主官。該官職只短暫維持短短的不到兩年壽命,也僅由陳儀擔任。不過在此短暫統治臺灣期間,臺灣省行政長官還經歷了影響后世甚巨的二·二八事件

成立

1943年開羅會議中,反法西斯同盟確定戰后臺灣主權暫屬于中華民國。1944年4月在重慶的國民政府,委由中央設計局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并任命陳儀為主任委員。該調查委員會對當時日據下臺灣的經濟、政治、民生、軍事等各方面作出頗為詳細的調查。

1945年8月15日,抗日戰爭勝利后,行政院奉國防最高委員會下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經過行政院酌情予以修訂,因當時臺灣省亟需接收,時間比較急迫,行政院未及擬訂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報請國民政府核定施行。9月8日,行政院宋子文院長發布于各省的訓令。不久,國民政府立法院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修正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并明令公布施行。

《組織條例》共分十條,第一條:臺灣省行政長官隸屬于行政院,依據法令綜理臺灣全省政務。第二條:行政長官于其職權范圍內得發署令,并得制定臺灣單行條例及規程。第三條:行政長官得受中央委托辦理中央行政,對于在臺灣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第四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一、秘書處;二、民政處;三、教育處;四、財政處;

五、農林處;六、工礦處;七、交通處;八、警務處;九、會計處。第五條:行政長官公署必要時得設置專管機關或委員會,視其性質隸屬于行政長官或各處,其組織由行政長官定之。第六條: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一人,輔佐行政長官,綜理政務,并監督各處及其他專設機關事務,秘書長下設機要室、人事室各設主任一人。第七條:行政長官公署會計處,設會計長一人,各處設處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處長一人),承行政長官之命綜理各該處事務,并指揮監督所轄機關事務及所屬職員。各處設主任秘書、秘書科長、技正、技士、視察、技佐、科員、辦事員,承上官之命分司事務,其員額另定之。第八條:行政長官公署設參事四人至八人。第九條:行政長官公署得置顧問、參議、咨議等聘用人員。第十條:本大綱自公布日施行。《組織條例》是接收臺灣省、建立行政長官公署、開展各項治理工作的一份法規性文獻,在接收臺灣省的歷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歷史作用。

沿革

1945年8月29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任命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

1945年9月1日,國民政府在重慶宣布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警備總部”。同時命陳儀兼任臺灣警備司令。

1945年9月20日,國民政府補行發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典禮于上午十點于臺北公會堂舉行。降方為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而陳儀則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受降。同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機關處所設于原臺北市役所(即“行政院”院址)。

1946年2月20日,行政長官公署對原日本臺灣總督府完成全臺各地的軍事交接。

1947年2月28日,全臺發生動亂,史稱二·二八事件

1947年4月22日,行政院會議決定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臺灣省政府。

1947年5月16日,廢除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成立臺灣省政府,首任主席為魏道明。

參考資料 >

陳儀:從一級上將到階下囚.鳳凰網.2024-02-02

今天臺灣民眾講一口流利中國話,很大歸功于光復后的國語運動.中國臺灣網.2024-02-02

【紀念】探尋“二二八”事件的真相.深圳市委統戰部.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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