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進步指數(Index of Social Progress,簡稱SPI)由賓夕法尼亞大學的理查德·J·埃斯蒂斯教授于1984年提出,用于衡量一個國家滿足其公民社會和環境需求的程度。該指數涉及10個社會經濟領域的36項指標,包括教育、健康狀況、婦女地位、國防、經濟、人口、地理、政治參與、文化、福利成就。此外,社會進步指數也通過人類基本需求、福祉基礎和進步機會等領域的54個指標顯示了各國的相對表現。該指數由美國的非營利組織社會進步之必要性發布,基于阿馬蒂亞·森、道格拉斯·諾思和約瑟夫·斯蒂格利茨三位學者的著作,并通過直接衡量一個國家其社會與環境而非經濟因素來判定其社會的福祉。
運用意義
社會進步指數是評價社會發展狀況的一個有效工具,它不僅可以用于不同國家、不同地區間社會發展狀況的比較,也可用于一國內部不同地區間社會發展水平的橫向比較,還可用于一國不同時期發展水平的動態比較。與PQLI相比,社會進步指數的計算在社會經濟領域及指標的選擇上也比較廣泛,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全面反映一個國家的社會進步狀況。
介紹與評定方法
社會進步指數結合三個維度: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幸福的基礎、商業機遇。每個維度包括四個部分,每個部分由三到五個具體的結果指標組成。這些指標被選中是因為它們能夠被同一組織在所有(或基本所有)的樣本國家中以一致的方法進行適當的測量。該框架旨在參考與其相關的學術文獻與實踐者之經驗所揭示的促進社會進步的一系列關聯的因素。社會進步之必要性在制定“社會進步指數”時評估了數百個指標,包括邀請麻省理工學院的研究人員參與其中以確定哪些指標最能衡量一個國家社會進步的指數。當有足夠的數據可衡量時,該指數使用其結果來衡量,或使用最接近數據進行替代。
局限性
社會進步指數在發展領域及指標的選擇上未做出詳細的理論說明,例如為什么選擇這些領域作為評價社會進步的依據,這些領域是否包括了社會發展的所有方面,以及這些領域及相應的指標是否適合于對所有國家社會發展水平的比較。在各子領域指標的選擇上也極不平衡,如國防子領域僅選擇了軍費支出占GNP比重一個指標,而人口子領域則選擇了5個指標,這勢必影響加權指數中權數構造的準確性。此外,該指數在子領域和指標的選擇上忽略了一些重要的社會發展領域,如缺乏反映社會秩序與安全、閑暇時間的利用以及反映財富分配方面的指標。所選擇的這些領域及相應的指標,并不適合于反映所有國家的社會進步狀況,沒有注意到處于不同社會發展階段的國家間的差異性,因而勢必影響比較的準確性。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