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都御史,明清官職名稱,又稱“總憲”,是明清時期中央監(jiān)察執(zhí)法機構都察院主管官員,總掌都察院事務。
明洪武十六年(1383年)設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明洪武十七年升為正二品。明洪熙元年(1425年),南京都察院設都御史一人。清崇德元年(1636年)仿明制設立都察院,職能與歷朝御史衙門相似,起初置承政、參政各官。后于順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為左都御史掌院事。順治三年(1646年)定左副都御史滿、漢各二人,清順治五年(1648年)定制,滿、漢各1人。初制滿員一品,漢員二品。十六年(1659年)改并二品。雍正八年(1730年)俱升為從一品。其右都御史為總督之兼銜,不設專員。
明朝都察院左右都御史與六部尚書合稱“七卿”。清朝都察院左都御史為京官,其地位與六部尚書相當。作為都察院長官,左都御史主持都察院的工作,由左副都御史輔佐,率下屬六科給事中、各道御史行使對中央各部院及各地方的監(jiān)察權[|,是中央監(jiān)察機構的實體。這種與行政、司法并立的監(jiān)察體制保證了監(jiān)察權的相對獨立性[||],有利于監(jiān)察權等有效行使。
都察院職能
以左都御史為長官的都察院,除“職專糾劾百司”之外,還有兩項重要職能,其一為天子耳目,即所謂的言官,在特定時期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風聞奏事;其二為重案會審,即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三法司就是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歷史記載
明代都察院及左都御史
根據(jù)《明史?職官志》記載: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都御史,正四品。下設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共一百余人,均為正七品。其它還設有經歷司、司務廳、照磨所、司獄 司等機構。官在外而加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等員。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jiān)臨鄉(xiāng)、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
據(jù)《清史稿?職官志》記載:初沿明制,設都察院。天聰十年,諭曰:“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者,許直言無隱?!?a href="/hebeideji/7032052856276857484.html">崇德元年,置承政、參政各官。崇德二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參政滿、蒙、漢 理事官各二人,后省。順治元年,改為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滿、漢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協(xié)理院事,各二人。漢左僉都御史一人,先用漢軍,后參用漢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撫,并以右系銜,即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為督、撫坐銜。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銜。
左都御史掌管都察院,初制,滿員為一品,漢員為二品。順治十六年并改二品。康熙六年仍升滿員為一品,九年并定正二品。雍正八年升從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滿、漢二人。其屬除經歷、筆帖式外,有十五道掌印監(jiān)察御史。左都御史掌察官常,參維綱紀。率科道官矢言職,率京畿道糾失檢奸,并豫參朝廷大議。凡重辟,會刑部、大理寺定讞。祭祀、朝會、經筵、臨雍,執(zhí)法糾不如儀者。左副都御史佐之。十五道監(jiān)察御史掌彈舉官邪,敷陳治道,各覈本省刑名。
參考資料 >
左都御史.故宮博物院.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