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而制定的法規。
條例在1997年12月1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公布,前后共經歷四次修訂(2008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5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三次修訂,2021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2號第四次修訂),現行版本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共五章四十五條,重點體現了與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銜接。體現為“三個強化”:一是強化全過程管理;二是強化疫病防控,生豬屠宰企業疫病防控的責任要落實到位;三是強化責任落實,把生豬屠宰企業的各項責任真正落實下去。進一步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管理機制,明確和加大了監管職責、強化了執法手段同時對法律責任作了較大幅度的補充,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于遏止和打擊生豬屠宰違法活動。
歷史沿革
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豬及其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公布。
歷次修訂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先后經過四次修訂。
第一次修訂
2008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5號第一次修訂。
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修訂內容:將《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中的“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與適用”。
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三次修訂。
修訂內容:將《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商務主管部門”修改為“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中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修改為“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修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刪去第三款。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部門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次修訂
現行版本根據2021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2號第四次修訂。
2008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5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將《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中的“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與適用”),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三次修訂,現行版本根據2021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2號第四次修訂,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原因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有必要修改完善。一是生豬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不完善,生豬屠宰質量安全責任難以落實到位;二是生豬屠宰環節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難以適應當前動物疫病防控特別是非洲豬瘟防控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三是法律責任設置偏輕、主管部門執法手段不足,對生豬屠宰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針對上述突出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條例予以修改完善。
新條例的修訂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加強屠宰全過程管理、完善動物疫病防控以及法律責任更為明確。
條例內容
修訂后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共五章四十五條,進一步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管理機制,明確和加大了監管職責、強化了執法手段同時對法律責任作了較大幅度的補充,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于遏止和打擊生豬屠宰違法活動。其中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予以適當補貼。”
新《條例》修訂內容
一是將屠宰環節的動物防疫防控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突出強化了相關方的責任,進一步完善了生豬屠宰全過程的管理制度。是降低疫病傳播風險、提升豬肉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促進屠宰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是有利于引導生豬屠宰加工向養殖集中區域轉移,鼓勵生豬就近就地屠宰,實現養殖屠宰匹配、產銷順暢銜接。同時,進一步規范生豬屠宰行業的秩序,促進優勝劣汰,淘汰落后產能,加快屠宰行業的提檔升級。增加了一項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包括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等,并依法向社會公示,以信用制度保障生豬屠宰質量。
三是建立了“黑名單”制度。修訂后規定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如果被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另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四是強化了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應用。規定了生豬定點屠宰廠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動物檢疫證明等相關信息,并且要如實記錄屠宰生豬的來源、供貨者名稱等情況。在發生動物疫情的時候,還需要查驗和記錄運輸車輛的情況。
修改解讀
修訂后的《條例》,重點從三個方面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生豬屠宰管理作出規定。
一是完善生豬屠宰全過程管理。《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并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范。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廠(場)生豬產品的名稱、規格、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內容。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履行報告、召回等義務,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二是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條例》規定,發生動物疫情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同時對運輸車輛的基本情況進行查驗、記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學,由其對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并對檢疫結論負責。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三是完善法律責任。《條例》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強行政處罰與追究刑事責任的銜接。規定對違法企業和個人,可以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等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可以對有關人員予以拘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被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影響/價值
影響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1998年實施以來,我國生豬屠宰行業逐步轉入法治化軌道,通過實施定點屠宰制度,政府監管能力得到提升,生豬屠宰經營行為得到規范,屠宰集中度和產品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有了明顯提升。但總體上看,我國生豬屠宰行業仍然存在整體生產方式落后、技術水平不高、企業競爭力不足等突出問題,屠宰環節肉品質量安全風險仍不容忽視。
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管理機制,增強了科學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引導屠宰行業向規模化、集約化的方向發展。明確和加大了監管職責、強化了執法手段,為更好地開展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建立和完善了科學、合理、嚴格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促進屠宰行業質量衛生安全水平的顯著提高。同時對法律責任作了較大幅度的補充,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于遏止和打擊生豬屠宰違法活動。
價值
新《條例》重點體現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銜接。體現為“三個強化”:一是強化全過程管理;二是強化疫病防控,生豬屠宰企業疫病防控的責任要落實到位;三是強化責任落實,把生豬屠宰企業的各項責任真正落實下去。
《條例》的頒布施行,加快了配套規章的制修訂,依法推進各項法規制度的落實落地,推動生豬屠宰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更好地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群眾身體健康。
評價
“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充分體現了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進一步明確生豬屠宰質量安全和動物疫病防控主體責任,嚴格生豬屠宰環節的全過程管理。《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屠宰環節存在的現實問題,健全完善了各項管理制度和措施,為提升動物疫病防控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主任陳偉生評)
”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圍繞質量安全補充完善了若干規定,這些規定將對屠宰行業產生深遠影響,為肉食品安全提供強有力保障。”(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院長沈建忠評)
相關事件
平陽縣生豬屠宰領域典型案例—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21年12月9日凌晨,平陽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某屠宰點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王某某將已宰殺的生豬偷運進該定點屠宰點。經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在未發現生豬屠宰標識牌且當事人無法提供《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當事人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平陽縣農業農村局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沒收生豬胴體387.5千克、沒收屠宰切削刀具1把及罰款65000元的行政處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私屠濫宰”被判刑——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典型案例
2022年1月7日凌晨,博白縣農業農村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聯合博白縣那卜鎮人民政府對某屠宰點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屠宰點未發現生豬屠宰標識牌且當事人無法提供《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現場查獲生豬產品總重為358.85公斤,生豬13頭,屠宰工具32件。經立案查明,溫某某配備屠宰設施、屠宰工具,雇傭工人于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在該點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年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溫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已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2022年5月,博白縣農業農村局將本案移送至博白縣公安局,2023年2月,溫某某被博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大冶市許某某等8人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案
2022年4月4日,接到市民反映,大冶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殷祖鎮派出所工作人員的配合下,于2022年4月5日凌晨4時在殷祖鎮殷祖村殷章男家里,現場查獲當事人非法屠宰生豬2頭(屠宰的生豬產品254.5公斤),屠宰工具12件。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大冶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關閉私屠場所,沒收屠宰工具12件,沒收生豬產品254.5公斤,處以罰款70000元。
泉港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查處某牲畜定點屠宰廠未遵守生豬進廠查驗登記制度案
2021年12月6日下午,泉州市農業農村局聯合泉港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對泉港區某牲畜定點屠宰廠開展檢查。檢查中發現當日該屠宰廠進廠生豬共192頭,其中有54頭生豬未作查驗登記,4頭生豬未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該屠宰廠的行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相關信息,如實記錄屠宰生豬的來源、數量、檢疫證明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發現偽造、變造檢疫證明的,應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基本情況。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規定。2022年1月13日,泉港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及《泉州市農業綜合執法自由裁量標準》,對該屠宰廠予以停業整頓3天,罰款30000元,并對該廠負責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2號)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__2021年第22號國務院公報_中國政府網.中國政府網.2023-07-12
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_解讀政策_中國政府網.中國政府網.2023-07-14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國政府網.2023-07-22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__增刊2016·2國務院公報_中國政府網.中國政府網.2023-07-22
司法部農業農村部負責人就《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答記者問.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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