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間可以獲得的工資。德國1883年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和1884年的《工傷保險法》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律,其中就包含了疾病保險制度。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病假工資和病假福利,歐盟國家病假工資指的是雇主在工人生病期間持續的、有時間限制的支付(部分)工資。病假不同于其他的休假,它是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而產生的假期,病假工資可以在職工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條件。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中國陸續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等法律條文,要求企業在醫療期內按規定支付職工病假工資。
有關于病假工資法律條文的出現,在醫療期限、病假工資金額等方面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且在企業管理方面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應用。企業在職工患病休假期間提供病假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職工病假期間未獲得病假工資是違背勞動法規規定的,也不利于企業的勞動關系和諧。
發展歷程
中國發展
中國勞動者的病假保障制度起于中國建立之初。中國政務院在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首次確定疾病、非因工負傷或者是殘廢等情形的待遇標準。提出了“醫療期的概念”
1953年1月勞動部公布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進一步細化了醫療期間病假工資發放標準,對病假保障制度做出了比較概括的規定。
到了20世紀90年代,中國對病假保障制度作了進一步的規范。1994年12月公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中界定醫療期時限和計算標準。同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1995年因為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提出實操建議,再次發布了《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進一步明確了醫療時期的計算方式及特殊疾病醫療時期等問題。同年8月4日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中,變革國家與企業分擔支付病假工資的模式,提出病假工資由企業自主承擔,但是發放標準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些規定至今仍可適用。
國際發展
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工人的生活條件普遍較為惡劣,工作環境不良,工資低下,沒有任何安全保障。工人們經常因疾病而無法工作,并面臨失去收入的風險。為了改善工人的生活狀況,提高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工會和勞工組織開始爭取病假工資的權益。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的產物,起源于歐洲工業發達的國家,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了,德國1883年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和1884年的《工傷保險法》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律,其中就包含了疾病保險制度。從19世紀80年代初,到20世紀初,是社會保障法產生和初期的發展階段,20世紀30年代,為了解決社會問題,克服經濟危機,1935年美國頒布《社會保障法》,這是“社會保障法”的首次提出。此后,以英國為開端的各個歐洲國家開始實施社會福利政策,頒布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病假制度開始興盛起來。
概念解釋
定義
病假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間可以獲得的工資。病假是指勞動者疾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企業批準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德國1883年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和1884年的《工傷保險法》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律,其中就包含了疾病保險制度。歐盟國家的病假工資指的是雇主在工人生病期間持續的、有時間限制的支付(部分)工資。病假不同于其他的休假,它是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而產生的假期,病假工資可以在職工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條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冠以病假期間支付工資的規定,比如歐盟成員國制定了各種病假、病假工資和疾病津貼計劃,大多數歐盟國家都有病假工資和病假福利,只是各國提供病假工資的金額和期限各不相同。
作用和重要性
病假工資可以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條件。職工在生病期間,需要有一定的工資來治療和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有病假工資就可以在職工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提供基礎的生活保障。有效的病假工資制度也可以讓企業在管理方面也得到一定有效的應用,并且企業向生病期間的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也是體現了企業對職工的關懷和幫助,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從而提高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和忠誠度,也能夠增強員工的凝聚力。
執行標準
醫療期限
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應按其工作年限和在其本單位的年限,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次類推;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都包括在內;關于特殊疾病(癌癥,精神疾病等)的醫療期問題,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若是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其他適當延長醫療期。
工資標準
各省市病假工資保底標準是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具體發放標準并不一致,大致為以下幾種模式:
按工資和工齡標準
大部分省市都使用這種病假工資計算公式:計算基數÷月計薪天數×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例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計算基數是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標準,若未約定則是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并且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系數參考《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六、十七條規定,按其在本企業的工齡確定。病假天數以實際休假天數為準,不包含法定假日及休息日。
例如在《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中表明:
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浙勞險〔1995〕231號) 中的第二條指出關于病假工資的計發問題:
按合同約定
部分省市以合同約定為準支付病假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的還需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表明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條表明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按工資比例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要求員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條表明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條表明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關系
醫療期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按照醫療期滿解除勞動者的,首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標準。
醫療期后
依據法規司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病假要求
病假申請和通知要求
申請“長期病假”的條件要有醫院的病休證明,其次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時間,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但是根據各個企業實際要求的不同,也有所差異,為了嚴格病假管理制度,企業往往對出具病假條的醫療機構資質提出特殊要求,部分企業要求的診斷證明應當由職工在當地與本單位建立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的醫療機構就診后出具。 與本公司無結算關系或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是不行的。
病假的其他相關政策
病假的申請和執行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虛請病假的,如果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他國家的現有規定
美國
在美國,對于工薪階層來說,兼顧就業和醫療保健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68%的平民勞動力有帶薪病假福利,只有31%的兼職工人有機會獲得帶薪休假的福利。與22個同樣發達的國家相比,美國是唯一一個沒有強制雇主提供帶薪病假福利或將帶薪病假納入全民社會保險計劃的國家。根據對美國2015年全國健康訪談調查(NHIS)中13545名18-64歲有薪就業的成年人樣本數據分析顯示,沒有帶薪病假的受訪者在過去12個月內使用預防性保健服務的次數明顯降低。也就是說沒有帶薪病假,美國工人就有可能失去預防性醫療保健服務,可能導致在疾病進展的后期階段需要大量醫療保健,對工人和整個美國醫療保健系統來說成本更高。病假不僅可以讓員工在生病時進行自我隔離,還可以讓他們有時間離開工作崗位去看醫生。當沒有病假或無法請病假時,工人可能負擔不起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以獲得及時和預防性的醫療保健。
德國
世界各國、各地區基本上規定,職工生病時有權享受國家(地區)規定的帶薪病休假,德國規定,對于同一疾病,三年內職工可享受的最長病假是78周,德國認為病假津貼應當由醫療保險基金與雇主共同承擔,規定職工前 6 周的病假補助由雇主負擔,之后的病假補助由醫療保險基金負擔。工人有權獲得不超過 6 周、由雇主支付的全額病假工資,在職雇員長期臥病的,還可享受到醫療保險機構發給的疾病補貼,補貼自患病后的第6周開始發放,最長可發放一年半,金額為其工資的 80%。并且德國為了減輕患病職工的負擔,一些立法對病假期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問題有特殊規定,德國的健康保險主要是為了保護工人不會受到由于疾病原因而出現收入下降的影響,通常要負擔生病時的全部醫療保險費用和醫療費用,所以,德國的社保基金是免除生病職工在患病期內醫療保險費用的。
其他歐盟國家
在歐洲,立法規范了社會保障計劃的協調,歐盟成員國制定了各種病假、病假工資和疾病津貼計劃,大多數國家都有病假工資和病假福利。病假工資指的是雇主在工人生病期間持續的、有時間限制的支付(部分)工資,疾病津貼則由社會保護制度提供,按以前收入的固定費率支付的,病假和病假工資的主要目的是使人們能夠康復并重返工作場所,一些會員國還會制定康復和勞動力市場重新安置方案,作為其處理因病缺勤的政策辦法的一部分內容,大部分歐盟國家病假期限和病假工資的期限是一致的,但也有特殊情況。在其他一些國家,病假的持續時間可能比享有病假工資的時間長,無薪休假的規定通常不是由社會保護立法規定的,而是由勞動法規定的,可能取決于雇主的判斷或者是醫生的診斷,這一規定主要是避免勞動者被解雇的情況,比如在意大利,一旦疾病津貼到期,就根據《國家集體勞工協定》的規定提供無薪病假;在希臘,無薪休假取決于保險期限和主治醫生的意見;在英國,雇主有法律義務在員工生病期間支付最多28周的“病假工資”,雇主也可以選擇提供額外的病假期限和病假工資;同樣,在馬耳他,就業條例沒有規定無薪病假,雇主可以出于善意給予雇員一段時間的無薪休假;在保加利亞、捷克和拉脫維亞,雇員可以享受特殊的無薪病假等,歐盟各國享有病假和病假工資的期限差別很大,在一個國家內,它們可能因不同類型的工人之間的就業時長、資格條件和津貼水平以及所涉疾病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歐盟國家在病假工資期限方面可分為兩類。第一類國家病假工資最多持續兩周。例如,在立陶宛,雇主只支付病假的前兩個工作日的工資;保加利亞有3天帶薪假期,羅馬尼亞有5天;在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芬蘭、拉脫維亞、斯洛伐克、西班牙和瑞典,病假工資持續8至15天。第二類國家提供病假工資的時間較長,奧地利為6到12周、克羅地亞是42周、意大利是180天、盧森堡是77天、波蘭是33天、荷蘭是最多104天。在英國,患病時間為4到28周的,法定病假工資由雇主支付,超過的部分雇主是否繼續支付工資,通常取決于雇傭合同的期限和集體協議中的安排。在一些國家,根據集體協議,病假工資可以持續相當長的時間,例如,在芬蘭法律要求雇主支付9天的全薪,但通過集體協議,藍領通常可以獲得一個月的病假工資,白領和公務員甚至可以獲得三個多月的病假工資。
實際應用
企業和組織如何制定病假工資制度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體系有利于優化企業的用人制度,并且也有利于企業的管理和資源的利用。
完整的病假申請流程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首先要有一套完整的病假申請流程,這也關系到病假制度的合理性和執行。
嚴格的審核流程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也要有嚴格的審核流程,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前提下,要根據請假時間的長短和公司的制度規章來決定,比如公司可以分類界定,請假超過規定天數的,需要提供病例證明等一些資料;超過其他規定天數的,需要提供公司合作醫院的病例證明等諸如此類的規則來規范嚴格審批流程。
緊急情況的處理方式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需要有緊急情況的處理辦法,員工請病假本就是不可預料的事情,所以也要有緊急情況的應對方法,一旦有緊急情況出現的話,能做到及時應對。
完善的調崗制度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需要有完善的調崗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員工醫療期滿后,不能繼續從事原職位的職工,用人單位需要為其另外安排工作。所以公司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調崗制度,這樣也能有效保障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違規處罰規則
建立合理的病假制度也需要有一定的違規處罰規則,也能夠保障病假制度的有效執行。企業需要明確違規請假的處罰規則以及職工需要承擔的責任和處罰,這樣企業也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職工病假醫療期間需要注意的問題
醫療期間職工合同的管理
職工醫療期間的合同管理主要是包含職工醫療期間或者是醫療期滿以后如何解除合同以及職工在醫療期間合同到期了,該如何來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可見法律是對醫療期間的職工有保護的,當然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勞動者出現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是出現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違法兼職、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的出現,即便是在醫療期,企業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醫療期已滿,勞動者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接受企業安排的其他工作時,企業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另外企業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同事企業也需要嚴格區分治療期和醫療期,治療期是職工實際需要接受治療的事實時間跨度,而醫療期是一個法律概念,企業并不是非要等到員工病愈之后才能終止勞動合同,而是治愈和法定醫療期滿這兩種情形出現一種,在滿足相應的法律法規條件下,就可以終止。
虛假病假的處理方式
首先,為了防止虛假病假情況的出現,應該建立完整規范的病假管理體系,保留病假證明,也應該體現在員工管理手冊上體現出來,明確病假的申請和審核流程。其次就是控制病假的成本,明確病假的計算方式,企業也要懂得有效引導申報虛假病假的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利用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震懾員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影響
對職工的影響
病假工資可以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條件。職工在生病期間,需要有一定的工資來治療和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有病假工資就可以在職工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提供基礎的生活保障。并且病假工資也是法律對于職工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對企業的影響
勞動規章制度是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進行合法有效的勞動管理的工具,病假工資可以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條件。職工在生病期間,需要有一定的工資來治療和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有病假工資就可以在職工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提供基礎的生活保障,留住人才,增加員工對公司的歸屬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享受法定的醫療期和病假工資,這是法律對職工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如果企業不按照規定向職工支付病假工資的話,會觸犯相關的法律法規,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行。
對國家完善勞動法的影響
病假工資制度有助于國家對于相關勞動法的完善,也能促進國家對于相關法律的完善發展。完善的病假制度及相關勞動法能夠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活需求和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能夠使勞動者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提高社會穩定程度。
問題和爭議
病假的期限
世界上各個國家地區對于病假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計算方式,但是期限的長短各有不同。比如瑞典是職工有權在450天內享受不多于364天的疾病補貼;德國則是規定對于同一疾病,在三年內職工可以享受的最長病假是78周。中國對于病假期限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和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應按其工作年限和在其本單位的年限,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通過對比來看,中國的總體病假期限過長,并且對于特殊疾病來說,經過勞動部門的審批,可以進行延長,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可以依據的因素無法確定,可能會對企業造成一定損失。
病假工資負擔主體
西方國家大多將病假工資稱為“病假津貼”或者是“疾病津貼”,這些國家一般認為病假津貼應該由雇主和醫療保險基金一起承擔。比如瑞典規定職工在患病的第二天到第十四天,雇主向患者支付每天工資的80%,但若是患者十四天后依然不能上班,雇主會將患者的情況上報給瑞典社會保險機構,然后由保險機構向患者提供疾病補貼。在中國1951年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中表示,工人或者是職員醫療期在6個月以內的,由用人單位支付60%到100%作為病假工資,醫療期在6個月以上的,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本人工資的40%到60%,直至恢復工作或者是確定殘疾,死亡時終止。由此可見,最初的病假工資是由企業和勞動保險基金共同承擔的,在1995《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變革國家與企業分擔支付病假工資的模式,提出病假工資由企業自主承擔,但是發放標準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此,承擔的主體變更為企業自主承擔,用人單位是市場競爭的主體,承擔社會責任較多,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競爭力。
病假工資的金額
中國在1953年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的第十六條指出“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第十七條指出“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六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初期法律文件中規定的病假工資是與職工的工齡有關系的,但是支付的金額是比較高的,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的負擔也是比較重的,為了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中國在1995年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中變革國家與企業分擔支付病假工資的模式,提出病假工資由企業自主承擔,但是發放標準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可見,病假工資不再與職工工齡掛鉤,企業成為病假工資負擔的主體。
相關建議
病假期限
病假期不宜過長,病假期過長的話,會造成企業或者是醫保基金的過度支付工資,對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職工,在一定期限內不能痊愈的,不得延長病假假期,在符合社會救助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并且允許企業對病假期進行自行修改,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病假期進行特殊的規定,或者在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中對醫療期進行特別規定。但規定的內容,只能約定長于法律規定的病假期,不能縮短勞動者的病假期。
病假工資負擔主體
病假工資負擔主體可以進行一下變更,為了使國家和用人單位公平合理的承擔社會責任,建議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前三個月的病假工資,剩余病假假期的工資由社會醫保基金承擔,把社會保險機構、醫保基金等納入到承擔主體當中來,同時,員工在病假期間能獲得的工資標準也可以在企業和國家負擔能力的基礎上,進行一下提高,更好地保障生病員工權益。
病假工資金額
在國際上,為了體現勞動和社會貢獻的差別,基本上是以職工的實際工資和繳費工資來確定病假津貼,建議中國也可以參考這一做法,可以體現勞動差別、社會貢獻差別,注重權利與義務一致,結合國家和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建議病假工資的金額以實際繳費工資的50%到60%為宜。
病假制度
制定完善統一的病假制度,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具體的病假制度以后,再讓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來自行調整和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盡量減少由各用人單位根據內部規章制度對病假進行規定的現象。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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