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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片放逐法
來源:互聯(lián)網

陶片放逐法(ostrakismos),也被稱為“貝殼放逐法”,是古雅典民眾大會中一種較為特殊的投票法,始創(chuàng)于公元前6世紀末克里斯梯尼(Cleisthenes)(約前570-前508)當政期間。

該制度直到公元前487年陶片放逐法才開始真正實施。其中規(guī)定:“在第六屆主席團任期中,主席團要組織公民大會,先用口頭的方式對今年是否應該實行陶片放逐進行一次表決,如果多數(shù)人認為有必要,則召開第二次公民大會。會上每個公民領取一片陶片,在陶片上面刻上他要放逐的公民名字。執(zhí)政官們統(tǒng)計陶片的總數(shù),得票最多的人將被實行陶片放逐法,但流放者的財產不會被沒收并且被放逐者能夠享有其財產收入,驅逐期滿才能夠返回雅典,恢復其流放前的政治權利。除古雅典外,古希臘其他城邦后來也用到此投票法。

該制度設立初衷是為了防止陰謀奪取政權的主政變,后來慢慢演變成政治派別進行權力斗爭的手段。公元前410年,因為陶片放逐法愈發(fā)失去它原本的作用和價值,因此該制度也隨之慢慢消失。

陶片放逐法作為克里斯梯尼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其影響包括:把雅典民主政治推向高峰;作為一個相對民主的制度,陶片放逐法結束了雅典國家整體從貴族制向民主制的過渡;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有害公民集團團結的氏族制,進一步鞏固了城邦;幫助雅典擺脫了內部激烈紛爭,為雅典成為希臘世界的第一大強國奠定了堅實基礎。

陶片放逐法一方面讓雅典公民成為相關爭議的裁決者,另一方面又弱化了政治家之間面對面的沖突,保證了雅典國家與政策的相對穩(wěn)定。

背景形勢

公元前511年,雅典擺脫了僭主政治之后,很快又陷入派別之爭。其中一派領袖是阿爾克麥昂家族的克里斯梯尼,另一派領袖是伊薩格拉斯(Isagoras),兩人在爭奪最高統(tǒng)治權過程中,克里斯梯尼發(fā)現(xiàn)自己的隊伍中貴族力量處于劣勢,于是他把目光投向的平民,希望借助平民的力量推翻貴族的統(tǒng)治。

公元前507年,克里斯梯尼開始實行改革,陶片放逐法就是克里斯梯尼改革中最后一項措施。

陶片放逐法剛開始實行的時候遭到了伊薩格拉斯的反擊。他引入斯巴達勢力,試圖解散克里斯梯尼改革后的議事會。雖然克里斯梯尼知道這個消息后,事先離開了城邦,但那些站在他這邊的平民卻站了起來。他們圍困衛(wèi)城兩天,斯巴達人最終離開雅典,克里斯梯尼被從外召了回來。

雅典民眾保住了克里斯梯尼的改革成果,完成了驅逐僭主家族后的權力安頓。從此公民認為自身與雅典的命運密不可分,作為改革成果之一的陶片放逐法繼而順利實施。

制度解析

制度核心

陶片放逐法并不是一種懲罰,它是一項公共政策。 即使有人在這個政策中被流放,也不是為了懲罰他,而是作為一種緩解當時政治僵局的一種方式,或是為了轉移一個暫時威脅到城邦利益的人,又或是轉移一位有影響力但不夠明智的政客,避免他的政治主張對民眾產生負面作用。

陶片放逐法實施的整個過程都由公民大會控制。一般會在每年的第六個議事月(prytany)期間(約在冬天)開始提案討論今年要不要實施陶片放逐法,如果確定要實施的話,大概會在第八個議事月(約在春天)舉行公民投票,決定放逐對象。

投票表決的地點在雅典的中心市場,年滿18歲的雅典男性公民均可參加。那一天,廣場周圍會圍起柵欄,十個部落的人們通過十個入口分別進入,每年公民可以有一次機會指控一名行為不端的人,并將他的名字寫在陶片上,并將陶片丟在一起,由九執(zhí)政官和議事會管理投票的進行。

用做投票的陶片,可以是投票者自己帶的,也可以用某一政治領導人分發(fā)的。陶片放逐法規(guī)定,參加投票的總人數(shù)不能低于六千,否則表決無效,并且這一年不再實施這條制度。如果法定票數(shù)已經達到,投票表決合法,得到最高票數(shù)的公民(無論多少票)都會成為這一年放逐的對象。

對于參加投票表決數(shù)目的這一問題,依然存在爭議:根據(jù)普魯塔克在《阿里斯提德傳》中的說法:“執(zhí)政官們首先開始數(shù)陶片的總數(shù),因為如果投票者少于六千,表決無效;然后他們開始把陶片按照人名分開,誰的名字被最多的投票者書刻,誰就遭到放逐。”但是費洛科羅斯認為:“九執(zhí)政官和議事會管理監(jiān)督投票的進行,票數(shù)清點后,得到最高票數(shù)的那個人——假如不低于六千票——必須在法庭上料理完他的私人事務。在十天內離開雅典城,十年之內不得歸來(后變成五年)。”

根據(jù)西方學者的統(tǒng)計,“到公元前431年,雅典的人口總數(shù)最高達到31萬,其中公民及其家庭人口為17.3萬人,即使是伯羅奔尼撒戰(zhàn)爭使雅典人口銳減,雅典公民人口最低點出現(xiàn)在公元前400年,雅典也有2.2萬男性公民。”陶片放逐法的實施是在公元前5世紀初,當時雅典正處于發(fā)展時期,雅典的公民總人數(shù)不會超過萬人。因此,第一種說法的更為合理,即全體投票總數(shù)不低于六千的情況下,誰的名字最多誰就遭到放逐。

在陶片放逐法中被判罪的人,他是無法上訴的。這個政策是比每年一度的卸任官員聽審(euthyne)還要厲害的武器。

在保存下來的數(shù)千枚陶片中,有一些上面寫有附注,這表明這項制度的實施方法有許多變體。如果被放逐的人在流放期間內,不顧反對回到城邦,則不受法律保護,即使遭到殺害也不會追究兇手的法律責任。

制度利弊

陶片放逐法無法用從根本上化解政見不同的矛盾,它的實行只能在短時期內抑制矛盾引發(fā)的沖突。因為單憑放逐不能改變人的思想,放逐的時效一過,政敵還是會卷土從來。

陶片放逐法的優(yōu)點是能夠約束官員權力,防止僭主出現(xiàn);而且每一個公民都可以通過陶片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和愿望,體現(xiàn)了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具有普遍性,從而有利于國家的穩(wěn)定和正常民主秩序的維護。

缺點則是依此法作出的判決,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公民的情緒,而公民的情緒常常因受一些政治家的鼓勵波動不定,導致民意難測,容易成為黨派斗爭的工具。在雅典民主制度的后期,各黨派的政客常常假借民主的口號,肆意煽動、利用民眾手中的陶片打擊敵對政黨,最終導致了政府信譽缺失。這也讓陶片放逐法失去了原本的意義和作用。比如,考古發(fā)掘發(fā)現(xiàn)了大約11000件寫有名字的陶片中有190件寫著底米斯托克利的名字,且從筆跡來看出自少數(shù)幾人之手,至于是從中作弊還是為不識字的人使用就不好說了,畢竟當時文盲之人不在少數(shù),無法杜絕公民為了個人利益做出不準確的判斷。

牽涉人物

陶片放逐法的實施和使用最為頻繁的時期是在公元前5世紀80年代。根據(jù)史料記載,被放逐的部分人員如下:

公元前487年,希帕克斯(Hipparchos)被陶片放逐法投票放逐,他是克里斯提尼的親戚、卡穆斯之子,曾于公元前496-495年擔任雅典執(zhí)政官。當時被懷疑有同情僭政、親近波斯人的嫌疑。

公元前486年,出身阿爾克邁翁家族的麥加克勒斯(Megacles)遭到放逐,他也是克里斯提尼的侄子;

公元前485年,卡里色諾斯(Kallias)遭到放逐;

公元前484年,麥加克勒斯的妹夫科桑西普斯(Xanthippus)遭到放逐,他曾于公元前479-478年擔任雅典執(zhí)政官,被放逐的原因是當時的他在希臘太有威望;

公元前483年,凱勒伊諾斯(Kallixenos)遭到放逐;

公元前482年,亞里斯泰迪斯(Aristeides)遭到放逐。因為他反對米斯托克利的海軍政策,雙方就是否把雅典的陸軍改成海軍爭得不可開交,最后亞里斯泰迪斯在陶片放逐法中被放逐;

公元前472或471年,曾握有雅典最高的權力,擔任過首席執(zhí)政官、首席將軍的地米斯托克里(Themistocles)遭到放逐。他建立了海軍,帶領雅典取得了對抗波斯侵略者的勝利,他還修筑了防衛(wèi)城墻以防御斯巴達。在雅典的民主進程中,他提高平民的地位,促進了雅典民主化發(fā)展。掌權后期他開始肆意斂財引發(fā)公民不滿,最終被雅典公民用陶片放逐法流放;

公元前461年,馬拉松戰(zhàn)役的勝利者米提亞德的兒子,那個時期能力出眾的雅典將軍之一客蒙(Kimon)遭到放逐。因為斯巴達驅趕雅典軍隊的舉動引起了雅典人的反感,因為客蒙當時有親近斯巴達人的嫌疑,雅典人民通過陶片放逐法將其放逐;

公元前460年,阿爾巴德斯(Alcibiades)遭到放逐;

公元前457年,美農(Menon)遭到放逐;

公元前443年,修昔底德遭到放逐。因為修昔底德與伯里克利在政治競爭中,將雅典城邦分裂成兩個幫派,其中一派被稱為“德莫斯派”或“人民派,另一派則被稱為“寡頭派”或“少數(shù)派”。修昔底德在陶片放逐法中被放逐,反對伯里克利的政治團體也隨之瓦解。修昔底德被放逐后,伯里克利隨之進入了一個不受挑戰(zhàn)的大權在握時期。

公元前417年,許珀玻路斯(Hyperbolos)遭到放逐,他是陶片放逐法中最后一位犧牲者。這次的投票本來是用以解決阿爾基比阿德斯和尼西亞斯之間的爭端,兩人卻通過“朋黨”而影響了陶片放逐法的公正,最終把無辜者許珀玻路斯(Hyperbolus)流放。

從被牽涉的人物中看得出來,陶片放逐法漸漸成為了政治家們消除敵對勢力的一種非暴力手法。

政策廢止

克利斯提尼創(chuàng)立這個制度時忽略了一點:隨著時間的推移,城邦中如果出現(xiàn)兩股以上的勢力,并且雙方的思想政策是對立的情況下,陶片放逐法會成為彼此之間斗爭的手段。

廢止的原因

公元前418年,因為作戰(zhàn)派領袖和主和派領袖間斗爭,雅典民眾決定實施陶片放逐法對這兩股勢力進行投票決定。但兩黨派領導人阿爾基比阿德斯和尼西亞斯為了不讓自己在投票中被放逐,居然聯(lián)合起來,煽動民心讓更多的民眾選擇了給民主派領袖許珀玻路斯(Hyperbolus)投票。最終,許珀玻路斯成為了互不相干的兩個黨派競爭中的犧牲品。

雖然說被放逐的許珀玻路斯覺得這是一件很榮耀的事情,為此還到處炫耀自己被放逐的事情,好像自己的地位十分高貴。因為在雅典人看來陶片放逐是專門給有名望的人用的,并且在雅典人看來被放逐是一種夸獎,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所以,許珀玻路斯被放逐讓雅典人覺得陶片放逐法使用在他身上是一種恥辱。在這個情況下,雅典人決定將廢除陶片放逐法。

這件事只是陶片放逐法廢止的導火索,陶片放逐法之所以徹底消失,還包括了兩個原因:一是:西西里遠征失敗后,導致雅典公民人數(shù)銳減,湊夠6000人去參加陶片放逐法是非常不容易的;二則是雅典民主制理念的變化。公元前4世紀,雅典民主精神朝更注重法制的方向發(fā)展,并將民主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陶片放逐法作為一種民主投票制度,和雅典成文的法律相沖突,已經不再適應當時的雅典法制需要了。

廢止時間

公元前410年,雅典人發(fā)動了最后一次陶片放逐法,卻沒有達到反對僭主政治、保衛(wèi)民主政體的效果。因此,陶片放逐法在嚴厲的法律面前顯得軟弱無力,自然就開始擱置不再使用了。

后代評價

亞里士多德曾言:包括希帕科斯在內的前三名被放逐者,都是僭主的朋友。但是他同樣也注意到了,從被放逐的第四人開始,矛頭已經轉向了那些權勢過于強大的貴族人物。也就是說,人們訴諸陶片放逐法,并不是為了其政體的固有利益,而是為了徇其私利。對各種蛻變政體來說,公正即是私利之所在,這樣做就是理所當然的了,然而不能說這種做法在一般的意義上也是公正的。

亞里士多德建議:“立法者最好在創(chuàng)制法律的起初就給本邦構成良好的體系。”與此同時,立法者還要為保持一個政體而提供有效的補救手段。《政治學》第5卷也寫道:對于創(chuàng)制政體的人來說。

安多希德斯《論密議》:“除非有六千個人贊同,否則不能只針對一個人制定法律。”所謂《陶片放逐法》就是如此 。

黃洋認為:在公元前5世紀,陶片放逐法頻頻付諸實施,有效地防止了個人權威給民主政治帶來的威脅。它以抽簽和輪流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調動公民直接參與城邦的管理 。

馮波認為:在古代人看來,要想維護所有人的利益,就必須由所有人參與制定法律,乃至擔任政府公職。但也因此在歷史上出現(xiàn)了很多“多數(shù)人的暴政”事件,如雅典民主的“陶片放逐法”,乃至試圖回到古羅馬共和傳統(tǒng)的法國大革命期間的羅伯斯庇爾專政。因為這樣的民主要求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并且總是傾向于承認多數(shù)人強迫乃至壓制和迫害少數(shù)人是正當?shù)摹?

陳偉認為:陶片放逐法可以避免大規(guī)模的屠殺,失敗的一方僅領袖一人被放逐;另外,這種方法也可以用來驅逐公民眼中的“害群之馬”,防止僭主政體的建立。不過,這種方法到伯羅奔尼撒戰(zhàn)爭時期,便被控告懲罰制度所取代了。

本村凌二認為:陶片放逐制度是為了避免雅典走上獨裁的老路,可是它發(fā)展到后面就漸漸背離了初衷,成為雅典的政客們進行政治斗爭的工具。政治家們利用這個制度來對付對他們有威脅的政敵,將對手驅逐出境。可在實際操作上,由于敵對陣營都會使用同樣的策略,所以陶片放逐法最終只會導致雙方兩敗俱傷。即使設立制度的本意是好的,可是若在運行過程中偏離了軌道,被曲解以及惡意利用,那么想讓陶片放逐法發(fā)揮積極作用也是枉然吧。

劉瑋、韓東輝、周濂認為:雅典那樣一個國家居然讓大批最為貧窮的公民享有政治權利,對主要由精英階層出身的領袖們通過陶片放逐法和公民信任投票加以嚴厲限制,對他們在任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密監(jiān)督,而且在近一個世紀的時間里取得了巨大成功,就不能不引起思想家們的爭論。在弗里德里希·尼采看來,這條法規(guī)的原初本質是對單一的杰出政治家的防范。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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