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divorce procedure),指解除婚姻關系所必須履行的法律規定手續。
中國公民的離婚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設定。中國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中國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程序分為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離婚行政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離婚訴訟一般經歷三個階段。在訴辯階段確定訴訟主體和起訴時間,確定受訴法院,撰寫和提交民事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立案受理,完成起訴狀及答辯狀的送達工作;在審理階段,要舉證證明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需對子女撫養作出安排,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判決階段,審理結果通常有撤訴、調解和判決三種。
定義
離婚程序,指解除婚姻關系所必須履行的法律規定手續。
歷史沿革
中國的近代,國民政府將離婚制度正式寫入法律。《民法親屬編》中的離婚形式主要有兩種,即判決離婚和自愿離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蘇區、抗日根據地、解放區先后進行了大量的婚姻立法,對離婚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賦予夫妻平等的離婚權,確定離婚自由,確立了離婚登記制;對軍婚給以特殊保護,對婦女權益給于特殊照顧,注意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等,為新中國離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離婚制度得到了完善和規范。1950年的《婚姻法》廢除了沿襲幾干年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所確認和保護的男子專權離婚主張,同時也否定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立法的過錯離婚主義,確立了中國社會主義男女平等的新型離婚制度,充分貫徹了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1980年,《婚姻法》修改,專門一章規定離婚制度,強調婚姻自由原則,支持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基本方式。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加離婚時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的例示規定。
2015年12月8日,民政部關于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中第五十四條,明確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2020年11月2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調整為按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程序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程序分類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程序分為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
行政程序
指登記離婚的程序。凡男女雙方自愿離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并進行離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訴訟程序
指經過人民法院審判的離婚程序。凡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有爭議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裁決。為了保護軍婚及婦女、胎兒、嬰兒的利益,《婚姻法》還對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要求離婚做了特殊的限制性規定。
辦理條件
行政程序辦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程序辦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程序流程
行政程序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處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日期。
訴訟程序流程
離婚訴訟一般經歷三個階段。
訴辯階段
確定訴訟主體和起訴時間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中提起訴訟的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起訴無時間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
(4)現役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確定受訴法院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第十二條】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蹤、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撰寫和提交民事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民事起訴狀應當首先寫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和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除外。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由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5)圍繞訴訟請求,簡明闡述夫妻關系及子女狀況、要求離婚的理由,并對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等問題提出主張。除民事起訴狀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原告通常還需準備原、被告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居住證明、結婚證復印件、子女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夫妻財產或債務的材料,如房產證、車輛登記信息、銀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兩份,準備齊全后遞交人民法院。
立案受理,完成起訴狀及答辯狀的送達工作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因此針對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附件材料,受訴法院立案部門登記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調解的,將會開展訴前調解工作,以盡快化解矛盾。對于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者訴前無法調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并發出受理通知書;若不符合立案條件,則告知限期補正,如補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條件,則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對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將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將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審理階段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調解貫穿離婚訴訟的始終。庭前法官會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如調解不成,則開庭審理,庭審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準許。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無特殊情況必須到庭,不能到庭的,應提交書面意見。如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庭。庭審主要圍繞是否符合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撫養如何確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問題展開,原被告雙方應針對性地陳述意見并提供證據。
關于婚姻關系的解除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一方應當舉證證明:
(1)婚姻關系合法。婚姻關系合法的證據是雙方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如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明等;
(2)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準許離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應結合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同時,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列明的五種情形(即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對子女撫養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一方主張子女應隨其共同生活的,可舉證證明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子女跟隨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撫養能力(主要指經濟收入,離婚后的居住條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參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一千零九十二條】
(1)如果原告起訴時并未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告在訴訟中要求分割的,為減輕當事人訟累,人民法院會在離婚案件中一并分割。當事人均同意不在離婚訴訟中分割的,可對夫妻共同財產暫不作處理,當事人可在離婚后另行主張。
(2)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舉證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判執階段
離婚案件的審理結果有三種:撤訴、調解和判決。【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十一條】
原告撤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規定足額交納訴訟費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將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達成調解
當事人均可針對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安排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自行或請求法院主持調解。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離婚案件達成調解,包括調解和好與調解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應當記入筆錄,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作出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如果雙方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調解或判決離婚的法律文書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生效后,雙方婚姻關系即解除。其中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內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2016修訂)》的規定,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離婚案件的法律文書不在網絡公開。
檔案歸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立離婚登記檔案、形成電子檔案。歸檔材料應當增加離婚登記申請環節所有材料,含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等。
相關機構
實施機構
中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中國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受理機關
中國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案例分析
王女士與王先生原為夫妻,他們于2010年10月13日結婚,但他們沒有生育子女。2013年,王女士遷入丈夫王先生的村莊。2014年,王先生與其父母及另外兩個兄弟簽訂了《分家協議》,規定了家庭房產的歸屬。2018年1月,王先生的父親與村委會簽訂了騰退補償協議,分得了一些房屋和拆遷款。2018年12月5日,王先生和王女士作為產權人簽署了《選房確認協議》,分別獲得了房屋。在2018年12月10日,王女士與王先生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了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包括房產和一次性補償款。王女士認為這份協議只處理了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她起訴要求六被告支付宅基地拆遷款的一部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書已經解決了財產問題,因為雙方在簽署協議時已經知曉相關拆遷政策和補償金額。盡管王女士聲稱協議只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根據分家協議,她已獲得了部分房屋權益,法院認為她已了解婚內財產范圍。因此,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王女士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參考資料 >
婚姻登記.民政部.2023-11-06
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3-11-06
實務指引:離婚訴訟的基本流程與法律要點.澎湃新聞.2023-11-06
民政部關于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 .gov.2023-11-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法院網.2023-10-20
【法關注】六個涉離婚協議糾紛典型案例.澎湃新聞.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