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delisting),又稱終止上市或摘牌,是指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后,由于未滿足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標準從而失去上市資格、在證券交易所摘牌、終止上市的一種法律行為。退市可以分為主動退市(自愿退市)和被動退市(強制退市)。完整的退市制度包括做出退市決定的主體、退市標準、退市程序、配套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1933年,紐交所因為信息披露不充分而第一次要求一家上市公司(聯合化學公司)退市;1934年,美國通過《證券交易法》,該法律首次為退市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的退市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出臺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證券法》;2001年2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行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同年,“PT水仙”成為中國第一家退市公司,這標志著中國上市公司退市的序幕被正式揭開。
就影響來說,退市有助于證券市場優化資本配置,有效督促監管上市公司經營者,同時還能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但與此同時,退市會導致股價下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并且,如果缺乏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或信息披露不及時,那么退市制度也會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發展歷史
美國
第一階段
1856年,紐交所對于股票在交易所的上市,建立了一套正式的流程;1869 年,紐交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在交易所注冊,并向投資者公布資本總額、發行債券、擔負債務等財務信息。在隨后的數十年的時間內,紐交所對于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不斷提高,但直到1933年,紐交所才第一次因為信息披露不充分而要求一家上市公司——聯合化學公司(Allied Chemical)退市。1929年大蕭條之后,美國國會先后在1933年和1934年通過了《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對上市公司提出了注冊要求,并成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這標志著在聯邦層面統一的證券監管體系的建立。《證券交易法》也為退市提供了法律依據,它規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有權在必要和適當的時候,下令否決或取消證券的登記注冊。
第二階段
在這個階段,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崛起并且退市事件頻繁發生,累計的退市數量甚至超過了上市數量。這主要是因為納斯達克在1982年開始試行多層次的市場結構,創建了納斯達克全國市場(NASDAQ National Market, NNM)和納斯達克小市值市場(NASDAQ Small Cap Market, SCM),并在不同的板塊設立了各自的上市和退市標準。到了1985年,納斯達克對納斯達克全國市場的上市標準進行了修改,并在股價、流動性和市值等方面相應地提高了納斯達克全國市場的退市標準。這些更嚴格的標準使得許多公司無法滿足上市要求,因此在1985年至2008年期間,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共有11820家公司上市,而退市的公司數量達到了12965家,超過了上市的數量。1990年,場外柜臺交易系統(OTCBB)開始運行,這為被納斯達克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提供了一個新的交易平臺,這些公司可以自動轉入OTCBB進行交易。這一機制的引入,為退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同時也進一步強化了納斯達克的退市規則。
這一階段退市制度的發展主要體現在退市市值標準的逐步抬高。1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低價股改革法案》(Penny Stock Reform Act of 1990, PSRA),這個法案將低價股定義為5美元以下的股票,隨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全面檢查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低價股是否符合各項維持上市的條件。1991年,納斯達克在納斯達克小市值市場引入了面值退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股價連續10個營業日內皆低于1美元可能觸發退市程序,但同時也制定了一定的豁免條件。這一規則的引入,進一步強化了納斯達克的退市標準,使得股價持續低迷的公司面臨退市的風險。到了1997年,納斯達克將面值退市規則推廣到了納斯達克全國市場,并同時取消了豁免條件,這一舉措進一步提高了納斯達克的退市標準,使得更多的公司面臨退市的風險。2000年,紐約證券交易所也采用了1美元的最低股價標準,這一舉措提高了美國證券市場的退市標準,同樣使得很多在紐交所上市的公司面臨退市的風險。
第三階段
2002年,美國國會通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SOX),該法案大幅提高了上市企業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包括更嚴格的財務報告規定和更高的透明度要求,包括更嚴格的財務報告規定和更高的透明度要求,然而,要滿足這些要求,小企業和海外企業需要支付更高昂的合規費用。在薩班斯法案生效后,許多企業不堪重負,選擇在美國退市,這一時期因此被稱為退市熱潮。美國政府對這種情況進行了反思,并在2012年4月通過了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Act, JOBS),該簡化了上市流程,并放寬了信息披露要求,以鼓勵更多的企業進行上市。這一舉措有效地平衡了公司治理要求和上市企業的負擔,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退市熱潮。
2008年金融危機后,股市大幅下挫,紐交所宣布暫時將退市的市值標準由2500萬美元放寬至1500萬美元,并暫停實施1美元的股價標準;之后,隨著股市的上漲,紐交所恢復了股價標準,但在與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的競爭壓力下,市值標準則一直延續至今。
中國
制度萌芽
中國資本市場開始運行的時間可追溯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在1993年《公司法》和1998年《證券法》就制定了上市公司退市標準,但這些規定并沒有被進一步細化,也沒有得到有效執行,這段時間中國資本市場上并沒有出現股票退市的情況。
拉開序幕
1998年和1999 年,有關退市制度的相關規定新增了ST(風險警示特殊處理)與 PT(暫停上市股票特別轉讓)制度,但在實施過程中演變成了“炒殼”和 “炒重組”的載體,上市公司只進不退的問題愈發嚴重。
2001年2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行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詳細規范了暫停上市股票的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標準(連續虧損兩年的上市公司應及時進行風險警示,連續虧損三年的上市公司將被暫停上市,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或財務報告審計意見為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將由證監會終止其上市);同年,“PT水仙”成為中國第一家退市公司,這標志著上市公司退市的序幕被正式揭開。
不斷完善
2006年,監管層對《證券法》和《公司法》進行了修改,首次將4年作為連續虧損公司終止上市的虧損年限。
2009 年《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反映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方面的退市標準,要求對退市風險信息披露進行強化,至此,中國股市退市指標體系初步建立。
2012年,《關于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關于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發布,進一步完善了退市監管指標體系,較之前的退市監管政策更加嚴格。
逐漸成熟
2014年和2018年,中國證監會先后出臺《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要求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
2020年12月,“退市新規”發布,進一步優化了退市指標、強化了風險警示、簡化了退市流程、加大了市場出清力度。
2025年1月1日,A股全面實施新退市規則,該規則從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四大維度構建起立體化退市體系,標志著A股退市制度進入“全鏈條嚴監管”階段。本次退市標準的修訂,是在2020年退市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對財務造假、內控失效等亂象的威懾力度,完善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全方位、立體化打擊體系。此外,本次退市標準的修訂還進一步收緊了財務類退市指標,加大績差公司的退市力度;適當提高市值退市標準,推動市場化退市功能充分發揮作用。
分類
從成熟證券市場實踐經驗看,根據上市公司退市時是否自愿可以將上市公司退市分為被動退市(強制退市)和主動退市(自愿退市)兩類。
主動退市
主動退市,也稱自愿退市,是上市公司根據自身利益考慮而作出的決議從而放棄公開交易資格、從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退出的行為。影響公司作出主動退市決定的因素可能包括維護合理估值、維持控制權、發展戰略轉變等,其中私有化是最主要的主動退市原因。
被動退市
被動退市又稱強制退市、摘牌,是指上市公司不具備繼續上市的條件(不達標或發生重大違法行為),而被主管機關按相關規定強制要求退出證券交易所的情形。
制度
退市標準
一般而言,證券市場的最低退市標準大致可以分為四類:1.上市公司的資本規模或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上市要求;2.公司經營業績或資產規模達不到上市要求;3.上市公司因涉及資產處置、凍結、財務狀況欠佳等情形,失去持續經營能力;4.公司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惡劣影響。
退市標準通常可分為數量標準和非數量標準兩大類,數量標準主要是就上市公司的資產、業績、股票市值、公眾持股數及持股量、最小報價等方面做出的定量指標,而非數量標準則主要是從公司治理結構,信息披露、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做出的規定。
退市程序
退市程序在不同的證券交易市場中有所不同,但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警告、暫停上市和停止交易。
在警告階段,交易所會在發現公司違反上市標準后,及時通知該公司。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會在10日內致函通知該公司,公司在收到此函后需要在45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明確的行動計劃,并在收到此函后18個月內使公司滿足繼續上市要求。
在暫停上市階段,交易所會對公司提交的行動計劃進行評估,評估其是否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滿足繼續上市要求。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提交的計劃后45天內,對行動計劃進行評估,評估其是否可以在18個月內滿足繼續上市要求。
在停止交易階段,如果公司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滿足繼續上市要求,交易所會做出停止交易的決定。例如,在中國,面臨退市的上市公司在被暫停上市之前,都會經過ST處理,即退市風險警示;如果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繼續惡化,就會暫停上市;再繼續惡化的,證券交易所就會做出停止交易的決定。
后續機制
成熟的證券市場是由多層次的市場構成,除主板市場外,還有二板市場、場外市場等層次,一旦上市公司退市,則其股票將退到二板市場或退到場外市場(OTC)進行交易,從而實現交易所市場與場外市場的互補。
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雖然沒有直接開設第二市場,但實際承擔第二市場作用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所;在解決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市場退市渠道方面,場外柜臺交易系統(OTCBB)和美國粉紅單市場(Pink Sheet)等場外市場成為納斯達克市場退市公司的主要退市渠道。
日本規定凡不符合繼續上市要求而退出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由證券業協會確認其為準注冊證券,可以直接在場外市場進行流通轉讓,也可以轉到東京證券交易所下設的第二市場交易。
影響
積極
退市制度的實施可以強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構建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幫助市場淘汰績差股和垃圾股,從而凈化市場環境、實現上市公司價值的合理回歸;此外,退市制度的實施有利于督促監管上市公司經營者,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提振市場信心、引導投資理念趨于理性,從根本上保護投資者的長遠利益;最后,退市方案可以遏制對績差股和殼資源的過度炒作,讓投資者在一定程度上回避風險。
消極
一旦公司面臨退市,最直接的影響是股價下跌,而這會給該公司的投資者帶來損失;此外,如果缺乏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那么退市制度也會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最后,中小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獲取信息的能力和途徑相較于大股東明顯受限,但公司為了自身利益總是千方百計地不披露或者延遲披露對公司不利的消息,中小股東會因信息披露的不及時和獲取信息受阻而受到損失。
參考資料 >
美國主要證券交易所退市制度簡介.人民網財經.2023-03-16
退市科普1 | 從美股退市制度的歷史變遷說起.華盛通.2023-03-16
滬深交易所重磅發布!退市新規,定了.新浪財經.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