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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實之辯,亦稱名實之爭,是中國古代哲學的一個重要議題,涉及對名與實關系的探討。這一議題主要處理事物的名字或概念(名)以及事物本身或實在(實)之間的關系。春秋時期,“名實相怨”,鄧析苜先作《刑名》一書以正之,并提出“按實定名”、“循名責實”的主張。孔子強調以名正實,認為“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論語·子路》),主張按周禮規定的等級名分來糾正“禮樂不必”、“刑罰不巾”的現狀。墨子提出“取實予名”,強調知與不知之別“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墨子·貴義》)。
簡介
后期墨家對名、實關系作了詳細分析,認為“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經說上》)。指出有物才有名,無物便無名:“有實也,而后謂之;無實也,是無謂也。”(《經說上》)名的作用在于“擬實”、“舉實”,倘若名不符實,就會產生錯誤,“過名也,說在賓”(《經下》)。墨家的這一論述深刻地揭示了名與實的依存關系,以及名的指稱功能和實的存在基礎,強調了名實相符的重要性。通過這種分析,墨家試圖確立一種符合實際、有助于社會秩序和倫理道德的名實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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