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云東,男,漢族,1956年9月生,云南石屏人,197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12月參加工作,云南大學政治系研究生班畢業(y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云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
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依法對被告人余云東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230萬元。
人物履歷
歷任云南省委組織部辦公室秘書科科長,云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二處、秘書三處副處級、正處級秘書、農經處處長、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副州長、云南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云南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云南省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云南省煙草專賣局局長、云南省中國煙草總經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6月,據駐工信部紀檢組消息:云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原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余云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云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原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余云東(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一案,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普洱市人民檢察院向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余云東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余云東,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普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1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余云東利用其擔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辦公廳主任,云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且為親友非法牟利,造成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云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余云東受賄、濫用職權、為親友非法牟利一案公開宣判,依法以受賄罪判處余云東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2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230萬元。扣押的財物依法沒收上交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余云東在擔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辦公廳主任,云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漆某等28個公司或個人承接煙草宣傳項目,烤煙烤房設備招標、物流、建筑工程、人事任免和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涉案公司和個人款物折合人民幣898.938322萬元,接受下屬公司接待其特定關系人支出費用人民幣21.252771萬元,共計人民幣920.191093萬元。
2012年12月,余云東授意時任專賣局(公司)財務處處長郭某及辦公室副主任馬某將年度結余指標資金人民幣408.9118萬元套出,用于購買購物卡、加油卡、黃金,在海天酒店設置賬外賬,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79.4118萬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間,余云東以“華葉”煙草配套宣傳禮品的名義,安排云南省中國煙草下屬國家煙草專賣局云南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理徐某,云南華葉投資公司總經理張某會與其關系密切的殷某控制的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梓香茶葉有限公司購買茶葉,兩公司共付款476.391875萬元,西雙版納梓香公司共發(fā)貨普洱茶1525片。根據云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西雙版納梓香茶葉有限公司非法獲利244.391875萬元。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余云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及接受下屬公司接待其特定關系人支出共計人民幣920.191093萬元;身為單位負責人,同意將公款套出挪作他用,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79.4118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安排下屬公司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來購商品,為親友非法獲利人民幣244.391875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其在偵查機關立案前,主動供述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繳贓款,對其受賄罪可依法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余云東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
參考資料 >
受賄、濫用職權、為親友非法牟利 云南“煙王”余云東一審獲刑13年.云南法制網.201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