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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智慧城市試點暫行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指保障智慧城市建設和運行的政策法規。指智慧城市建設的經費規劃和保障措施。指通過信息技術手段的應用,提升城市在建筑節能監督、評價、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水平。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2012年11月22日正式印發《國家智慧城市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并做好2012年度申報試點有關工作。

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國家智慧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12〕42號內容:

智慧城市是通過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整合信息資源、統籌業務應用系統,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新模式。為探索智慧城市建設、運行、管理、服務和發展的科學方式,決定開展國家智慧城市試點工作。現將《國家智慧城市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智慧城市(區、鎮)試點指標體系(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做好2012年度申報試點有關工作。

一、建設智慧城市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創新驅動發展、推動新型城市化、全面建成小康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抓住機遇,通過積極開展智慧城市建設,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產業轉型發展。

二、申報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的城市(區、鎮),應制定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綱要,對照《國家智慧城市(區、鎮)試點指標體系(試行)》,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國家智慧城市創建目標并編制實施方案,建立相應的政策、組織和資金保障體系。

三、請抓緊組織開展申報工作,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連同電子文檔報送我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智慧城市建設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創新驅動發展、推動新型城市化、全面建成小康的重要舉措,為加強現代科學技術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運行中的綜合應用。整合信息資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產業轉型,指導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申報和實施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的范圍包括設市城市、區、鎮。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成立智慧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試點城市(區、鎮)人民政府是完成當地試點任務的責任主體,負責試點申報、組織實施、落實配套條件等工作。

申報

第五條 由申報城市(區、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直轄市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的申報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六條 申報國家智慧城市試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智慧城市建設工作已列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或相關專項規劃;

(二)已完成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綱要編制;

(三)已有明確的智慧城市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四)責任主體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創建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申報和組織管理。

第七條 申報國家智慧城市試點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簽章)。

(二)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綱要。綱要應體現以現代科學技術促進城市化健康發展的理念,明確提出建設與宜居、管理與服務、產業與經濟等方面的發展目標、控制指標和重點項目。

(三)智慧城市試點實施方案。具體內容:

1.基本概況。包括經濟、社會、產業發展現狀,社會公共服務公用事業情況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創建國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礎條件和優勢分析及風險分析等。

3.創建目標和任務。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照《國家智慧城市(區、鎮)試點指標體系(試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創建目標和建設任務,以及建設期限和工作計劃。

4.技術方案。支撐創建目標的實現和服務功能的技術路線、措施和平臺建設方案。

5.組織保障條件。包括組織管理機構、相關政策和資金籌措方式等。

6.相關附件。

評審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組成國家智慧城市專家委員會,委員會由城市規劃、市政、公共服務、園林綠化、信息技術等方面的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

專家委員會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并負責智慧城市創建的技術指導和驗收評定。

第九條 評審程序包括材料審查、實地考查、綜合評審等環節。評審專家組從專家委員會中抽取專家組成。

(一)材料審查。專家組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

(二)實地考查。專家組對通過材料審查的城市進行實地考查,考查內容包括信息化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建設與應用水平、保障體系和建設基礎等,并形成書面意見。

(三)綜合評審。專家組通過查看申報材料、聽取工作和試點實施方案匯報、聽取實地考查意見和綜合評議等程序,對申報國家智慧城市試點工作進行綜合評審,并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第十條 綜合評審意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智慧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批準后的試點城市名單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上公布。

創建過程管理和驗收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與試點城市(區、鎮)人民政府簽訂國家智慧城市創建任務書,明確創建目標、創建周期和建設任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承擔試點任務的責任主體要明確創建工作行政責任人,成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試點工作實施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創建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在創建期內,每年12月31日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交年度自評價報告,說明預定目標的執行情況。根據年度自評價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實地考查建設工作進展,并形成年度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創建期結束后,住房城鄉建設部智慧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創建任務書組織驗收。對驗收通過的試點城市(區、鎮)進行評定,評定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二星和三星。未通過驗收的允許進行一次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組織復驗收。

第十五條 評定結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智慧城市領導小組核定后,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上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命名其相應等級的國家智慧城市(區、鎮)。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

指標體系

國家智慧城市(區、鎮)試點指標體系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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