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成立于1979年,是由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經濟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非營利組織。
歷史沿革
1978年中國共產黨召開第十一屆三中全會,號召全面發展農林牧副漁業生產。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著名經濟學家于光遠同志的倡導下,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聯合農業部畜牧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水產總局先后成立了作為國家一級學會的全國林業經濟研究會、全國畜牧業經濟研究會、全國漁業經濟研究會三個研究會。這三個研究會在1979年至1991年間,每年都會舉辦全國性的理論研討會,對中國林、牧、漁業經濟改革產生了積極的影響。1991年,為了加強對研究會的領導,經中國社會科學院和民政部批準,三個研究會被合并為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
組織架構
會長
- 張曉山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學部委員
副會長
- 林祥金(常務)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 于康震 農業部國家首席獸醫師
- 楊志民 云南省畜牧協會會長
- 蔡輝益 中國農業科學院飼料研究所所長、研究員、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理事長
- 關銳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 吳萬夫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教授
- 劉玉滿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 潘晨光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長
- 賴柏霖 深圳市華奧物種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 尤柏忱 江西省小圖畜牧有限公司董事長
- 黃峰巖 江西省畜牧獸醫局局長
- 李貴庭 赤峰市華林植物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秘書長
- 林祥金(兼)
副秘書長
- 權兆能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
- 王 代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辦公室主任
- 陸遠香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副秘書長
- 閃中威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副秘書長
主要活動
學術研討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自成立以來,定期舉辦各類經濟與科技高層論壇,涵蓋林業經濟、畜牧業經濟、飼料經濟等多個領域。這些論壇吸引了政府高層領導、企業家、專家學者參與,就行業發展中的關鍵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為會員提供了寶貴的學習機會。
政策建言
學會成員的研究成果經常被收錄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中,該刊物受到了黨中央的高度關注。近年來,學會的文章獲得了中央領導的多次批示,其中一項建議促成了國家獸醫學官制度和農業部獸醫局的建立,顯著提升了我國獸醫防疫工作的效率。
表彰先進
學會致力于鼓勵和支持企業的創新發展,通過舉辦各種獎項評選活動,表彰在行業中表現突出的企業和個人,推動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發展會員
學會擁有多個專業委員會,涵蓋了林業經濟、畜牧業經濟、飼料經濟等領域。學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多項權利。
出版刊物
學會及其下屬的專業委員會出版了多種學術論文集和期刊,如《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畜牧業經濟專業委員會論文集》《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學術交流大會論文集》等,為會員提供了豐富的學術資源。
網站建設
學會建立了官方網站和其他專業委員會的網站,通過網絡平臺發布相關信息,擴大了學會的社會影響力。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英文全稱:Chinese Society of Forestry,動物界 husbandry and fishery 經濟學(英文縮寫:CSFAFE)。
第二條
本團的性質:本會由從事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經濟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組成,系全國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會以推動我國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經濟研究與交流為宗旨,研究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學術交流與研究工作;
(二)接受國內有關單位與部門委托研究項目;
(三)提供國內有關業務部門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資訊服務與咨詢業務。
(四)編輯出版有關學術著作和內部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相結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和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10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已經中國社會科學院及民政部登記批準。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3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介紹.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介紹.2024-11-25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2024-11-25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章程.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章程.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