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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巴
來源:互聯網

第巴,又稱第斯,是藏語sde—Pa或sde—srid一詞的音譯,本義為“部落酋長”、“頭人”。遠在唐朝,吐蕃奴隸制的軍事部落聯盟就以若干個sde(音譯為岱,更接近原來的音)作為參加聯盟的基本單位。開始時,都是以氏族集團構成,后來,一直沿用,及至明代,朱棣欽封仁邦巴(ring—spungs- 明代譯為“領思奔”,地在今日喀則地區仁布縣)的南喀杰波為都指揮事,給命,封為昭勇將軍,幾乎奄有整個西藏的統治權,其家臣篡立,沿用舊封,史稱藏巴汗。其第二代名為丹迥旺布(一六0六一一一六四二年),稱為“第斯藏巴汗”,簡稱第巴。這就是說,明末,西藏自治區統治者藏巴汗也是稱為第斯或第巴的。因而,第巴并不是桑結嘉錯的專名。在清代,黃教徒擅政,前后任命了八位第巴,桑結嘉錯名列第五。

簡述

茲列第巴之名如下:

第一任 索南群培(索南饒登),1642年——1659年在位;

第二任陳列嘉錯,1658年——1669年在位;

第三任羅桑土登,1669年——1675年在位;

第四任羅桑金巴,1675年——1678年在位;

第五任桑吉嘉措,1679年——1703年在位;

第六任阿旺仁欽,1703年——1705年在位;

第七任隆素巴, 1707年——1717年在位;

第八任拉杰饒登(達孜夏仲拉加熱布旦),1717年——1720年在位。

第巴一詞到了清代已經起了變化,其職權是總攬西藏自治區政務,受命于和碩特汗國汗王和達賴。對于這個職位,和碩特系汗王和達賴之間爭奪得很激烈。清朝中央政府在平息了準噶爾汗國之亂以后,撤消了第巴職務,另設委員制的“西藏地方”代替第巴,主管藏政。

記載

西藏地區舊官名。原為西藏部落或地方首領的稱號,清初用以稱總理西藏地方事務的官員,后又以指西藏地方政府所委派的地方官及中下級執事官。

《清會典·理藩院五·典屬清吏司》:“司門第巴三人,司糌粑第巴三人,司草第巴一人,司薪第巴二人。”

簡介

文華殿大學士。清代西藏自治區地方政府管理衛藏行政事務最高官員名稱的藏語音譯。又稱“第司”,俗稱藏王。原為酋長之意。清初為奉達賴命,代執西藏地方政務的官員。明崇禎十五年(1642年)蒙古和碩特部首領圖魯拜呼統一衛藏,成為總攬西藏地方行政大權的汗王。順治帝十年(1653年)經清廷冊封,確立了其在西藏的地位。當時,將固始汗及其子孫掌權辦事的行政官稱為“第巴”,將第巴掌管的地方政府稱為“第巴雄”。第巴受命于和碩特部汗王和達賴喇嘛,一般由達賴喇嘛的親信充任。第巴既要尊奉汗王的指揮,成為施政于西藏自治區的具體執行人,又要輔佐達賴喇嘛處理日常行政事務,有時還作為達賴喇嘛的全權代表行使職權。自明崇禎十五年(1642年)設置第巴,到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廢除第巴制度,西藏共設立7任第巴。桑杰嘉措是最有名的第巴,不僅是因為他的才能,更是歷史對他的評價不一,而且處于阿旺羅桑嘉措倉央嘉措這十五年真空期間的掌權者。康熙末,清政府派兵護送達賴六世入藏后,始廢第巴執政之制。其后以第觀點為地方官吏之名,加職名于前,有司牛羊第巴、司帳第巴等。

參考資料 >

第巴.漢典.201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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