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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順利實施而制定的辦法。該辦法已于2005年7月19日經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97號發布了《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并于2005年7月29日正式發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司法部第71號令《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被廢止。

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的管理,保障考試的有序進行,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了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參與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者、應試者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對國家司法考試過程中的各種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監考人員和總監考人員在得到司法行政機關的授權下,也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違紀行為進行處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

第四條

在處理違紀行為時,應當確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

第五條

如果應試者在考試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監考人員有權對其進行口頭警告,并要求其糾正。若警告后仍不改正,則監考人員有權將其逐出考場,并上報總監考人員決定是否取消其當次考試成績:

- 違反規定攜帶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

- 開始考試前即開始答題;

- 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按規定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

- 考試期間交頭接耳、左顧右盼;

- 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其他干擾考試秩序的行為;

- 不在指定座位答題;

- 使用規定之外的筆答題;

- 抄寫試題或答案帶出考場;

- 其他違紀行為。

對于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應試者,監考人員還應要求其將違禁物品交給監考人員統一保管。

第六條

如果應試者在考試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監考人員應立即上報總監考人員,由總監考人員決定是否將其逐出考場,并取消其當次考試成績:

- 使用通訊工具或電子用品;

- 通過討論、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

- 偷看或使用與考試相關的資料;

- 交換試卷(答題卡);

- 抄襲他人答案或允許、默許、幫助他人抄襲自己的答案;

- 在答卷(答題卡)非署名處簽名或做記號;

- 故意損壞試卷、答卷(答題卡)或將之帶離考場;

- 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如果有以下行為之一,應試者將面臨當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如當場發現,監考人員應立即上報總監考人員,由總監考人員決定是否將其逐出考場,并上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做出前述處理:

- 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互換身份參加考試;

- 嚴重影響考場秩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甚至威脅、辱罵、毆打考試工作人員;

- 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

- 其他嚴重作弊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還將面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如果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將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如果有以下行為之一,應試者將面臨當次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如當場發現,監考人員應立即上報總監考人員,由總監考人員決定是否將其逐出考場,并上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做出前述處理:

- 組織或參與有組織作弊;

- 其他特別嚴重作弊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還將面臨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如果行為涉嫌犯罪,將移交給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如果報名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報名,司法行政機關將宣布其報名無效。如果已經參加了考試,司法行政機關將宣布其當次考試成績無效。如果已經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司法部將確認其無效。

第十條

在評卷過程中,如果發現以下疑似作弊的情形,評卷專家組將予以確認:

- 應試者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了提示性標記;

- 應試者的答卷(答題卡)筆跡前后不一致;

- 兩份及以上答卷(答題卡)的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點錯誤高度一致(雷同)。

具體確認標準由評卷專家組制定。如果評卷專家組確認應試者有上述情形且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司法部將根據其作弊事實和情節,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其當次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

第十一條

如果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出現以下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將暫停其繼續參與考試工作:

- 違反規定未能履行監考職責;

- 違反報名、命題、印制試卷、試卷接送、保管、評卷等相關規定,導致了一定的后果。

第十二條

如果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出現以下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將暫停其繼續參與考試工作,并禁止其再次參與司法考試工作,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如果涉嫌犯罪,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容忍、包庇考生作弊;

- 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

- 擅自改變考試時間;

-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

- 在試卷接送、保管、評卷等環節丟失、損毀試卷,在監考、評分、查分等環節丟失、嚴重損壞答卷(答題卡);

- 指使或組織考試作弊;

- 泄露試題內容;

- 外傳、截留、竊取、擅自開啟未開考試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

- 偷換、涂改答卷或私自更改成績;

- 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取賄賂、收受財物或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 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如果監考人員或其他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應試者有本辦法規定的違紀行為,應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做好記錄,由至少兩名監考人員簽字確認,并由總監考人員簽字。

對應試者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保存證據,并在對應試者的處理決定生效且無異議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應試者、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處理,總監考人員、相關司法行政機關應做好記錄并簽字。相關證據材料應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應試者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3月13日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司法部令第71號發布)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部關于修改〈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根據此決定作了相應修改,并重新公布。

現行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對規范違紀作弊行為處理,打擊考試違紀作弊發揮了積極作用。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為依法打擊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提供了重要依據。司法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是由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為認真貫徹《刑法修正案(九)》,根據《司法部2016年制度建設工作計劃》,司法部對《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進行修改,進一步細化對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加強對考試違紀行為的懲戒力度,及時堵塞可能存在的疏漏,實現行政處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本次修改工作總體考慮是:堅持依法治考、從嚴治考的總原則,貫徹《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定,加大對司法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懲戒力度;根據現階段工作實際,對《辦法》進行必要修改。

《決定》對《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九條共四條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細化和規范考試違紀作弊行為情形。將實踐中發生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等違紀行為納入處理范圍,規定在《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中。同時,鑒于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行為,有可能涉嫌構成犯罪,為加大對這兩類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將該兩項內容調整至《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之中,對實施這兩類行為的應試人員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

二是加強了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配套。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將“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行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規定于第九條第一款中。考慮到實施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違規行為,既可能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也可能涉嫌構成犯罪,因此在第二款中增加相關規定,對應試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是加強對考生信息安全的管理。注重加強對考生信息的保護,有效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對《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項進行了修改,將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提供、泄漏應試人員有關情況、數據”的違紀行為納入處理范圍。

四是明確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及信息披露工作要求。考試違紀作弊行為是背信失信行為的具體體現。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社會危害嚴重的實際情況,《決定》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誠信檔案,記錄司法考試違紀人員信息及處理結果檔案,建立報名人員、應試人員信用記錄披露和查詢制度,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發揮《辦法》對考生行為價值取向的引領推動作用,形成不想作弊、不敢作弊、不能作弊的制度機制。

最新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14號發布了修訂后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7號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補充說明

《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所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是指設置考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參考資料 >

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中國政府網.2024-11-19

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中國政府網.2024-11-19

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站.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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