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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來源:互聯網

網信辦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規定簡介

2014年8月7日,網信辦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①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需取得資質 ②強調保護隱私 ③實名注冊,遵守“七條底線” ④公眾號需審核備案 ⑤時政新聞發布設限 ⑥明確違規如何處罰。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Messager工具,是指基于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五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注標識。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第八條

Messager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并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務和使用行為進行了規范,對通過即時通信工具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提出了明確管理要求。對此,新華社記者采訪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言人。

問:為什么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施行后是否會限制即時通信服務的發展?

答:根據互聯網企業及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受理的舉報情況來看,廣大網民對少數人利用這一應用發布涉恐、涉暴、涉黃等違法信息,肆意傳播誹謗和謠言信息深惡痛絕。社會各界強烈呼吁規范Messager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使之成為真正讓廣大網民能夠充分理性發表意見、觀點、建議和即時交流信息的平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充分考量網民心聲和社會呼聲的背景下,依法制定本《規定》。

《規定》的出臺將有利于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提升即時通信企業的服務質量,有利于維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問:《規定》第六條規定用戶應當承諾遵守“七條底線”,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七條底線”并非對網民行為的最高要求,而是本著“底線思維”,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管理的底線,是國家、社會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只有廣大網民自覺遵守“七條底線”,在全社會共同努力下,才能營造和諧、健康的網絡環境,才能讓網絡成為真正服務于社會的公信平臺。

問:《規定》出臺后,微信公眾平臺中以發布時政信息為主的自媒體公眾賬號是否會被關閉?

答:《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的出臺,將有利于規范公眾賬號的發布行為。《規定》要求即時通信工具使用者無論以何種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都應當遵守服務協議,遵守“七條底線”。同時,《規定》還對時政類新聞的發布、轉載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體公眾賬號是否會被關閉,取決于其是否依法依規發布內容。

問:有網民說《規定》將壓制言論,您怎么看?

答:恰恰相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有利于保護正當的言論自由。我們的網絡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的空間。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信息傳播。自由和秩序是辯證的關系,任何個人的自由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不能突破底線,妨礙他人自由。

問:有網民表示,在向一些移動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舉報不良信息時,遇到反復舉報后卻未能得到有效處置的情況,《規定》對此有何要求?

答:《規定》第五條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公眾如果發現舉報未能得到及時受理,可以直接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管的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舉報。一經核實,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問:《規定》施行后,對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的群組、朋友圈等功能將會有何影響?

答:《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群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眾雙重屬性。對用戶的私密社交行為,《規定》明確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對用戶通過上述功能向公眾發布信息的公眾屬性行為,《規定》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用戶簽訂協議,用戶應按照協議約定遵守“七條底線”。

社會關切

為進一步規范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務和使用行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對此,有關業內人士就《規定》出臺后是否能有效規范即時通信工具亂象、實名制是否會侵犯個人信息和隱私、是否將影響個人意見的自由表達等三大社會關切進行了分析。

關切一:是否能“蛇打七寸”,有效治理亂象?

“微波爐加熱食物致癌,請擴散!”“某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求轉發!”……當前,許多微信用戶都收到過此類不實信息的騷擾,有的甚至還衍生出很多“夸張”版本。

網信辦數據顯示,我國Messager服務用戶已突破8億。然而,這些即時通信工具平臺也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黃等違法信息大肆傳播的亂象而飽受詬病。

微信、易信陌陌等即時通信工具運行團隊負責人普遍表示,當前出臺《規定》很有必要,這將對他們加大治理網絡亂象提供重要依據和有效抓手。

“2005年,國家頒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推動了互聯網新聞行業快速健康發展。當前,即時通信工具已成為網民的主要溝通工具,新形勢下出臺《規定》也將對行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易信市場部總經理袁佛玉說。

“《規定》總體上是適度的,強調了發展和管理兩個角度并重。”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方興東提醒,要謹防一些地方部門可能出現超越條款的過度管理。

關切二:是否會“矯枉過正”,侵害個人隱私?

《規定》指出,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

采訪中一些人士擔心,如果Messager工具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注冊,是否會“矯枉過正”,影響其個人信息安全。

為此,網信辦移動網絡管理局負責人徐豐回應說,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督促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落實主體責任,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各個環節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實名認證’將大大增加不良用戶發布不良信息的成本。”陌陌運行團隊有關負責人表示,“陌陌一開始就采取類似‘實名認證’的措施,每個手機號碼只能注冊一個賬號,對用戶信息也有著嚴格的保密機制,效果一直不錯。”

清華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沈陽市表示,保護個人隱私就要求相關管理者不要輕易介入私人交流空間,特別對非公開傳播的通信內容管理要進一步加以規范。

關切三:是否將“因噎廢食”,影響網絡言論自由?

近年來,互聯網的普及和完善,極大地擴展了言論自由空間。據《2013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公布數字顯示,中國網民每天發送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信息超過200億條。

業內人士表示,有的網民擔憂《規定》會影響網絡言論自由,其實這是沒必要的。

網信辦發言人姜軍說,《規定》對于向社會公眾發布信息尤其是時政信息,規定比較嚴格,但對于普通用戶來講,只提出要求遵守“七條底線”,在這“七條底線”之上享有充分言論自由。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微信運行團隊有關負責人表示,任何管理辦法的制定都是為了抑惡揚善,滿足多數人的更好表達,同時約束和嚴懲極少數人不良信息的傳播。

案例

2015年1月,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網民舉報,微信平臺中一批公眾賬號以“揭秘”、“真相”為噱頭,打著“你不知道的歷史”、“這才是歷史”、“我知道的歷史”等旗號,捏造事實,歪曲歷史,混淆視聽,大肆傳播歪曲黨史國史等違法和不良信息,呼吁嚴厲查處。國家網信辦隨即展開調查,依法關閉了133個相關微信公眾賬號。

2017年6月7日下午,北京市網信辦依法約談了多個社交媒體平臺,責令網站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用戶賬號管理,積極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健康向上主流輿論環境,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渲染演藝明星緋聞隱私、炒作明星炫富享樂、低俗媚俗之風等問題。新浪微博騰訊控股均在被約談之列。“嚴肅八卦”、“毒舌電影”、“關愛八卦成長協會”、“蘿貝貝”、“南都娛樂周刊”、“芭莎娛樂”等25個娛樂八卦號的微信公眾號已經被封停。

參考資料 >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新浪新聞.2014-08-07

網信辦發布即時通信工具規定.網易新聞.2014-08-07

網信辦就即時通信工具從事信息服務等問題答記者問.中國政府網.2014-08-08

把脈《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出臺后三大社會關切.人民網.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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