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救濟指的是當國內產業在對外貿易中遭受不公平進口行為或過度進口的影響時,各國政府提供的援助或保護。
貿易救濟概念
貿易救濟法律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方面。在國內法層面,它是國內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而在國際法層面,則構成了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則是在各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通過談判形成的。主要的貿易救濟方式包括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
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國在進口產品出現傾銷、補貼或急劇增長等情況對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采取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來保護國內產業。這些措施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況:反補貼和反傾銷針對的是不公平的定價行為,而保障措施則是應對進口產品的激增。
反傾銷措施
傾銷通常指出口商以低于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向另一國市場銷售產品的行為。這可能導致進口國市場混亂,影響國內產業發展和就業。因此,各國常通過國內立法進行回應。中國根據WTO《反傾銷協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實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
如果進口方主管機構初步認定被指控的產品存在傾銷且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可以根據WTO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并在所有調查結束前采取臨時性反傾銷措施,防止國內產業在此期間繼續受損。臨時反傾銷措施可能采取兩種形式: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九個月。
最終反傾銷措施
對于終裁確定傾銷成立并對進口國產業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可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征收自決定征收之日起不超過五年。
反補貼措施
補貼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為企業提供財政資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使其獲得利益的措施。盡管補貼是公共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如果使用不當也可能導致不公平競爭。中國的反補貼措施同樣分為臨時反補貼措施和最終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施
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國內相關產業的要求,對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如果初裁確定補貼成立且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臨時反補貼措施可能采取征收臨時反補貼稅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
關稅稅率
在對外貿易救濟中涉及的關稅稅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 >
海關總署2009年第21號公告(關于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進口產品停止執行進口減免稅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24-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全文).國際貿易法律網.2024-10-30
我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回顧與展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