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考試網(National Education Examinations Authority)是教育部教育考試院主辦的網站,于1998年2月上線,是國家教育考試、社會證書考試、海外教育考試官方網站。該網站是教育部考試中心對外宣傳的窗口,是考試信息發布的重要平臺,是與社會和考生互相溝通的橋梁。
1998年,中國國家教委考試中心組織建設的中國教育考試網一期工程通過驗收,標志中國現代化考試手段從機器自動閱卷向新一代的計算機化考試、網絡化客觀題閱卷、考生電子報名、電子付款、遠程招生錄取等方向的轉移,是考試手段現代化的一大變革。2005年,中國教育部考試中心對原教育部考試中心外網和自考外網進行了合并改版,建成了中國教育考試網。2006年,中國教育部考試中心加強了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病毒防治、數據備份和維護工作。同年9月,中國教育部考試中心成立了新一屆信息員工作小組。9月8日,考試中心中國教育考試網備案申請通過了信息產業部審核,有關部門為考試中心對外網站發放了電子證書。
中國教育考試網是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試、自學考試、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官方網站。
考試院簡介
中國教育考試網的主辦單位為中國教育部教育考試院,中國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考試中心,教育部考試中心為教育部"指定承擔教育考試專項職責任務并賦有部分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承擔教育考試專項職責任務。
現任領導
黨委書記、院長:李強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李光明
黨委委員、副院長:張為舟、藺為民、高升
發展歷程
1987年,中國國家教委考試管理中心成立。1990年,更名為中國國家教委考試中心。1998年,中國國家教委改稱教育部,中國國家教委考試中心相應改稱教育部考試中心。2021年,更名為中國教育部教育考試院。
由中國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委托中國世紀互聯公司承建的中國教育考試網(CEENet)一期工程于1998年2月順利通過驗收,這個采用Internet/Intranet技術建成的考試應用網絡,標志著我國現代化考試手段從機器自動閱卷向新一代的計算機化考試、網絡化客觀題閱卷、考生電子報名、電子付款、遠程招生錄取等方向的轉移,是考試手段現代化的一大變革,提高中國教育考試的現代化管理水平,逐步實現與國際接軌。 在中國國家教委考試中心的Intranet項目中,成功地集成了Sun、HP服務器、Infomix數據庫產品、Unix與Windows NT的操作系統、天唐2000信息“推送”軟件,“易寶北信”的全文檢索產品與先進的防火墻技術。同時,還開發了基于瀏覽器的智能電子郵件系統、考試統計分析系統、網絡管理系統等一系列應用軟件。
2004年,為了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考試,中國教育部考試中心對原教育部考試中心外網和自考外網進行了合并改版,建成了中國教育考試網。該網站是中國教育部考試中心對外宣傳的窗口,是考試信息發布的重要平臺,是與社會和考生互相溝通的橋梁。網站以考試項目為主線,以自我宣傳、服務考生和社會為目的。設有考試新聞、圖片新聞、考試項目介紹、考生論壇、成績查詢、證書查詢、全文檢索、自考社區、考試研究、網上調查和考生留言等約180多個功能。該網站采用了跨平臺的JAVA技術開發,開發了較強的后臺管理功能,信息上網審批基于網上運行,基于角色的用戶管理可以靈活地進行欄目權限分配和管理。
2006年,中國教育部考試中心加強了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病毒防治、數據備份和維護工作。為了更好地發揮網站媒體的作用,更好地提供信息服務,中國教育部考試中心對官方網站(www.neea.edu.en)和內部辦公網、自學考試辦公網的部分欄目進行了調整,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新增了一些新的欄目(如題庫建設、考務平臺建設、中心圖庫等),豐富了網站的內容。全年考試中心內外網站信息上網共計2503條,文字量約為108萬字,中心圖庫欄目主題相冊284個,圖片資料6004張,考試中心文件庫新人庫文件301條,為中心信息資源建設打下了基礎。中國教育部考試中心加強了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病毒防治、數據備份和維護工作,確保網絡、計算機設備的安全運行,實現網絡全年無故障運行,計算機故障在48小時內解決(全年共處理各類計算機故障589次)。加強垃圾郵件的防治,增加垃圾郵件網關,并進行了使用培訓,垃圾郵件得到有效的控制。
2006年8月,考試中心處室建制調整,為此制訂了詳細的網絡調整方案,妥善進行布線、安裝和調試,及時完成了網絡設備的配置更新,做到人到、網通、電話通保證了工作正常運轉。2006年9月,中國教育部考試中心成立了新一屆信息員工作小組。2006年9月8日,考試中心中國教育考試網備案申請通過了信息產業部審核,有關部門為考試中心對外網站發放了電子證書。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有關要求,考試中心于6月份向有關部門提出了考試中心外部網——中國教育考試網ICP/IP備案申請。
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章程
序 言
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始于1987年成立的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管理中心,1990年更名為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中心,1998年更名為教育部考試中心,2021年更名為教育部教育考試院。
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始終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實現教育考試現代化和建成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教育考試機構為目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教育部教育考試院依法自主開展工作、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三條 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是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公益二類,機構規格正司級,簡稱為教育部考試院,英文名稱為National
Education Examinations Authority(NEEA)。教育考試院加掛“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國際教育測量交流與合作中心”牌子。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為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4號(清華科技園立業大廈)。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依法經批準可增設和調整地址。
第五條 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六條 為機關提供支撐保障的職責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為教育部制定教育評價和教育考試招生政策提供咨詢、支持和服務。
(二)參與教育部有關高校考試招生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承擔相關事務性工作。
(三)承擔教育部授權的教育類考試組織實施并開展相關指導工作。
(四)開展教育考試評價理論研究,建設教育考試評價體系。
第七條 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職責
(一)面向學生、學校和社會開展多元考試評價服務。
(二)面向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開展考試業務指導、培訓和評價。
(三)經教育部批準,設立或承辦面向社會的教育類考試。
(四)承辦教育部批準的全國性中外合作教育考試。
第八條 完成教育部黨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九條 本單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全面從嚴治黨,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本單位貫徹執行。
第十條 本單位及全體工作人員牢記為黨育人、為國選才初心使命,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認真落實教育部黨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國教育戰線需求,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委員會(以下稱院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組織實施。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本單位受教育部的領導和監督,嚴格遵守“三重一大”的決策流程、決策程序。以下事項應當遵循有關程序,請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實施: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和教育部重大決策部署情況。
(二)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職能、機構調整等。
(四)年度預算、決算、國有資產報告等。
(五)其他需要上報請示的事項。
第十三條 本單位實行院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黨委書記由黨員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四條 院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宣傳和執行黨中央、黨的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組織黨內外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深入學習黨的創新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業務知識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方面知識。
(三)討論決定并推動實施本單位發展戰略、規劃和“三重一大”事項。研究決定內設機構設置調整、干部選拔任用、公開招聘(含人才引進)、評獎評優、職稱評聘、年度考核、績效分配、紀律處分、重要業務活動、學術交流活動、基層黨組織換屆等重大事項。
(四)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五)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考察、審批,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八)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十)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下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五條 院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涉及到表決等重要議題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根據議題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員半數方可通過。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同志列席。
第十六條 成立中國共產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書記由黨委副書記兼任。
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實現黨章賦予的任務,堅持聚焦主責主業,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一)堅持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依規依紀依法、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強化政治監督,加強日常監督,把自覺遵守紀律的教育作為基礎性工作。
(二)暢通信訪舉報渠道,依規依紀受理職責內黨員群眾的信訪舉報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依據相關黨內法規,對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本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進行紀律處理、處分。
(三)對本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依據相關黨內法規,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或者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作出問責決定。
(四)依規依紀查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落實保障黨員權利的規定和要求,保障黨員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本單位設置獨立的黨務工作機構,從事黨建、紀檢工作,配備專職黨務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黨建、紀檢工作經費列入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保障黨組織、紀檢組織工作和活動正常開展。
第十九條 院長是教育考試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在院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全面負責全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院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經院黨委會討論并報主管部門同意,可確定臨時代表人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一條 教育考試院黨政正、副職由教育部黨組任免。副院長和職能部門根據院長授權,協助院長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責。本單位按黨管干部原則選拔任用中層干部,處級正職任職前需按照有關規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根據優化協同高效原則,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設置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并配置相應的職權職責。
各機構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設立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委員會,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籌謀劃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涉密事項審批、涉密人員教育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督促檢查和失泄密事件查處工作。保密委主任和定密第一責任人由院黨委書記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建立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制,統籌行使院內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院學術委員會由院領導班子成員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依法建立工會、共青團等組織,支持其在院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項職責。
第五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等。依法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以及續聘解聘的情形,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制度規范管理。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編外人員,從嚴控制數量,并按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規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開展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時獲取工資報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
(三)知悉單位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本單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四)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按其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單位的公共資源。
(五)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
(六)對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勤奮工作,廉潔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職責,完成崗位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貫徹落實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和保密承諾,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為規范,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單位利益、形象、榮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的工資、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內部收入分配制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條 對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聘、解聘、獎勵等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單位有關規定,對在本職工作和履行社會責任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工作人員、集體給予獎勵,對違法違紀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對外關系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對外服務或合作的對象主要是政府、學生、學校、其他考試機構和企業等。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開展對外服務或合作的內容如下:
(一)利用各項考試數據和信息,改進對考生個體和各類群體的結果評價、增值評價、過程評價和綜合評價,面向不同對象提供內涵豐富、形式多樣的考試評價服務。
(二)面向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開展考試政策、考務組織、命題技術、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業務指導、培訓和調研,開展對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等命題質量評價,協助推進題庫系統、標準化考點、考試信息化等領域的建設和應用等。
(三)面向社會開發教育類考試,就考試管理中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的應用開展合作。
(四)承辦教育部批準的全國性中外合作教育考試,接受委托開展合作考試的報名、收費、實施、成績發布等,委托考點實施考試,培訓考點考務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對外合作聚焦“三定”規定明確的主責主業和職能范疇,遵循公益導向,優先考慮社會效益,“掛牌授權”事項應當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堅持非必要不開展;選擇信譽良好、有社會責任感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合作方。
對外開展社會服務以服務教育事業改革發展、部黨組中心工作為原則,與本單位專業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并遵守事業單位收費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在對外開展合作前,應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交開展合作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審部門對合作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通過后經院黨委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的內設機構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下屬機構不得開展對外合作;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開展對外合作的,以自身名義進行。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強化對外開展合作的過程管理,依合作協議加強對外合作單位的監督、監管,避免合作單位對外二次“加掛授權”、濫用本單位名義開展虛假宣傳、營利活動和其他不當活動,有此類情況的,及時停止合作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本單位依據有關法規以及合作協議要求或需要,對外披露相關合作信息、合作內容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屬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附屬機構的功能定位、設置原則和程序是:
(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及事業發展需要,按照管理權限,圍繞院中心工作,依法依規設置必要的附屬機構。
(二)附屬機構的職責應與本單位的職能定位保持一致。
(三)對附屬機構設置進行可行性論證,經院黨委研究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審批;審批同意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與附屬機構的權責關系如下:
(一)確保教育部黨組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本單位決策在附屬機構得到貫徹落實。
(二)制定附屬機構章程,對附屬機構行使股東(舉辦者)的權利。
(三)向附屬機構委派或批準任命管理人員。
(四)審核批準附屬機構業務范圍、財務及薪酬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附屬機構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形式等,適時修訂附屬機構章程。
(六)對附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附屬機構發展,監督附屬機構的風險防控工作等。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資金使用安全,防范財務風險。
第四十五條 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規范資產處置行為,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職能和業務范圍。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審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依法接受稅務、會計、審計等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因業務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并、撤銷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教育部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報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本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資產應經舉辦單位審核并報國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的。
(二)職能、定位、管理體制等重大事項調整的。
(三)本單位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確需修改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廣泛征求意見,經本單位審議、教育部審查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以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單位各類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準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以上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章程內容來自中國教育考試網
網站主頁欄目
考試資訊、公示公告、考試項目、考試報名、成績查詢、證書查詢、考試研究等
考試項目
國家教育考試
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試、自學考試、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社會證書考試
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六級考試(CET)、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全國計算機應用水平考試(NIT)、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書畫等級考試(CCPT)、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MHK)
海外考試
托福(TOEFL)、雅思考試(IELTS)、德福(TestDaF)、日本語能力測試(JLPT)、韓國語能力考試(TOPIK)、美國研究生入學考試(GRE)、美國管理學研究生入學考試(GMAT)、劍橋商務英語證書考試(BEC)、法語(DELF-DALF)、對外西班牙語水平證書考試(DELE)、美國法學院入學考試(LSAT)、巴西葡萄牙語(GELPE-BRAS)、劍橋少兒英語(CYLE)、劍橋英語五級證書考試(MSE)、楷爾(CAEL)
其它
國家外語能力測評體系
參考資料 >
國家教育考試.中國教育考試網.2024-02-21
考試院章程.中國教育考試網.2022-11-16
考試項目.中國教育考試網.2024-02-21
考試院概況.中國教育考試網.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