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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傅浚撰。浚字汝源,南安縣人。弘治己未進士,官至工部郎中。正德癸酉,
浚督理遵化鐵廠,創為此志。自建置山場,迄於雜職,凡二十三目。冠以公署、
鐵廠二圖。所紀皆歲辦出入之數,頗瑣屑無裨考證。案《明史·職官志》,載工
部分司只有提督易州山廠柴炭一員;而浚所志遵化分司始委主事,弘治中改用郎
中,奉敕董理,列歷官姓名甚悉。不知史志何以遺之,其后又經裁汰耶?
△《陽明鄉約法》·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王守仁撰。守仁字伯安,號陽明,馀姚人。弘治己未進士,官至兵部尚書,
封新建伯。事跡具《明史》本傳。是書已載《陽明全書》中,崇禎間,嘉善縣陳龍
正復錄出別行。其法有約長、約副、約正、約史、知約、約贊諸人,已極繁瑣。
至爭斗、賦役諸事,以至寄莊人戶納糧當差,皆約長主之。蓋欲以約長代《周官》
比長、黨正之法。然古法亦未必盡宜於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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