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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耳他議會
來源:互聯網

馬耳他議會由總統和眾議院組成,總統除了擁有行政權力之外,還有權任命議會多數派或獲得最多支持的議員擔任總理并組建內閣。議會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具有監督政府工作的職能,政府對議會負責。

歷史沿革

馬耳他議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世紀初,當時馬耳他成為了英國的殖民地。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時期,馬耳他經歷了嚴重的經濟和政治危機,這導致了與英國的緊張關系。1919年6月7日,瓦萊塔發生了著名的反英暴動,促使英國在1921年頒布了《阿梅里—米爾內爾憲法》。這部憲法規定了馬耳他的國家管理權由兩個政府共同行使:一個是“馬耳他政府”,主要負責當地的事務;另一個是“馬耳他皇家政府”,負責國防、鑄幣、移民和對外關系等專門事務。這兩個政府在立法和行政上都是獨立的。“馬耳他政府”向由立法大會和參議院組成的兩院負責。立法大會由32名民選議員組成;參議院由17名議員組成,其中10人選自教士、貴族、大學畢業生、商會和貿易聯合理事會成員,7人選自具備“特別才能”的人。這種兩院制構成了馬耳他歷史上的第一個議會,選舉采用的是單一可轉移選票的比例代表制。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馬耳他人民獨立呼聲的高漲,英國在1947年9月頒布了新的憲法,規定繼續實行兩府政治,分別為“內務府”和“總督府”。內務府實行眾議院一院制,由40名議員組成,任期四年;總督府內設樞密院,由提名理事會和總督、部長組成的執行委員會組成。1947年的憲法確立了全民投票的原則,并首次賦予女性投票權。然而,由于人們對兩府政治的不滿,罷工和暴動時有發生。1959年1月,英國宣布廢止1947年憲法,并在1961年給予了馬耳他更大的自治權。經過談判,中國國民黨的政府在1964年與英國達成了協議,使馬耳他在同年9月21日獲得了獨立,并采用了新的憲法,保留了總督。1966年,馬耳他舉行了獨立后的首次大選,國民黨繼續執政。1971年,工黨贏得了第二次大選,并在1974年12月13日修改了憲法,宣布馬耳他成為一個共和國,總統成為國家元首。此后,該憲法經過多次修訂,一直沿用至今。馬耳他憲法規定,議會實行一院制,稱為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五年。政府由議會多數黨組成。馬耳他議會的基本規則借鑒了英國下議院的做法,同時也融入了自己的民族特色。

議會地位

馬耳他憲法規定,議會由總統和眾議院組成。在戰爭狀態下,每一屆任期可以延長,每次延長十二個月,最長不超過五年。總統除了擁有行政權力之外,還有權任命議會多數派或獲得最多支持的議員擔任總理并組建內閣、根據總理的提名任命議員為政府部長和議會國務秘書、任命反對黨領袖、指定議會開會的時間和地點、宣布議會閉會和解散、在議會宣讀政府的施政綱領、頒布赦免令等。總統還擔任司法管理委員會的主席。議會是國家的立法機關,監督政府的工作,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法案必須經過總統的簽署才能成為法律。總理和議長必須定期向總統匯報各自的工作。最高司法機關高等法院獨立于議會和政府,屬于執法機關。關于議員是否有效當選、議員空缺席位或被要求停止行使職能、非議員是否有效當選議長或當選后空缺職位等問題都提交給憲法法院并根據現行法律作出判決。

選舉與產生

選民資格

凡是年滿十八周歲的馬耳他公民,在選舉登記前十八個月內已經連續六個月或者累計在馬耳他居住六個月的人(公派駐外工作人員不受此限制)都有資格登記成為選民,但是因為患有精神疾病被法院取消資格者、被判定為神經不正常者、被法院判處死刑者、正在服刑且刑期超過一年者或者因為違反議員選舉的規定而被依法取消登記資格的人都不在此列。

候選人資格

凡是具有選舉議員資格的選民就有資格當選議員,但是放棄馬耳他國籍者、在政府部門任職或武裝部隊成員、企業合伙無限責任人、政府合同的利益方并且未在大選前一個月在政府公報上聲明者、被判為或宣告破產而未償還債務者、從事與議員選舉有關工作或選舉登記者都不在此列。

候選人產生辦法

有資格當選議員的人在獲得本人所在選區五名以上的選民簽名提名后就可以在規定日期之前向選舉委員會報名參選,一般作為政黨候選人,也可以獨立參選。各參選政黨通常選擇比較受歡迎的醫生、律師、會計師等作為本黨的候選人,統一協調推出并集中宣傳競選。每一位候選人最多可以參加兩個選區的競選。選舉委員會在對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公布后確認各個選區的最終候選人名單。

選舉有關規定

議會選舉必須在總統宣布解散上一屆議會三個月之內進行,具體日期根據現任總理的建議確定,但是必須至少提前五個星期宣布。選舉實行“單一可轉移選票”(the 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ystem)比例代表制(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議員由選民直接選出,總數必須是奇數,各選區議員的數量相同。選區的數量介于九至十五個之間,選舉委員會每兩年至五年審議并確定選區的邊界;每一個選區可以選出五至七名議員,具體數量由議會決定。目前,馬耳他全國劃分為了十三個選區,馬耳他島十二個,戈佐島一個;每一個選區選出五名議員。選舉必須自由公正地進行,禁止賄賂舞弊和外部干預。每一位候選人的競選費用不得超過一千三百九十八歐元。選舉時不得泄露任何選民的投票信息。除了依法幫助盲人、文盲和因身體原因無法自己投票的人以外,不允許代替其他人投票。選票的設計和印刷應該清晰合理,將候選人按照黨派等分類列出并標注不同的背景顏色。選舉組織者應當為候選人及其代理人監督票箱的運輸、密封和開啟等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

選舉機構

選舉委員會負責議會、地方市政委員會和歐洲議會議員等選舉。議會選舉和歐洲議會選舉(全國只有一個選區)一般每五年舉行一次,地方市政委員會每年改選六十八個市委會中的三分之一。選舉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不少于四名委員組成,主席應該是當時的首席選舉專員,從公務員中任命。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由總理提名并商討反對黨領袖同意后報總統任命。部長、國秘、議員、議員候選人或政府官員無資格擔任選舉委員。

議會產生

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布議會選舉的結果后,新一屆議會就會成立,分為執政黨和反對黨兩派。總統宣布新議會開會的時間和地點,新議會必須在兩個月內召開會議,并在首次會議上選舉議長和副議長,由總統發表政府的施政綱領演說。議長一般由執政黨提名本黨議員或非議員擔任,副議長則通常由反對黨提名本黨議員出任。

連選連任

參選議員及擔任議長和副議長沒有法定的年齡上限,都可以連選連任,每一屆任期五年。

職權范圍

議會的主要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國家法律、修改憲法和《1964年馬耳他獨立法》的條款、選舉總統、對政府進行監督、通過國家預決算以及規定議會和議員的特權、豁免權和職責權限等。議會除了表決總統提名的議案、確定審計署長、副署長以及巡視官的人選外,沒有其他的人事權。

組織結構

議會由總統和眾議院組成,總統是名義上的首腦,議會領袖一般由執政黨的副領袖擔任,在議會的運作事務中擁有實權。眾議院設有議長和副議長等辦公室、八個常設委員會以及獨立的審計署和巡視官辦公室。

議長職權

議長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禮賓位次排在總統、總理、首席大法官之后,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相對有限。議長在議會中只是起到主持會議的作用,以保持公正中立,只有在表決出現贊成票和反對票數量相等的時候,才可以投決定票。此外,議長在議員的管理中有一些發言權,審批議員出國訪問的請求,并領導議會辦公室。

常設委員會

第十一屆議會共有八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議會事務委員會(House Business Committee),特權委員會(Privileges Committee),議案審議委員會(Consideration of Bills Committee),外交和歐洲事務委員會(Foreign and European Affairs Committee),社會事務委員會(Social Affairs Committee),公共賬戶委員會(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國家審計署賬戶委員會(National Audit Office Accounts Committee)。

會議制度

會期

新一屆議會開會的時間和地點由總統指定,必須在選舉委員會公布大選結果后兩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的主要內容是選舉議長和副議長。議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期會議,兩個會議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因為議員在議會沒有工資,仍然要從事自己的職業,馬耳他議會都會安排在晚上召開,每周至少三次,現在通常是周一、周二、周三晚六時至九時開會,有時候會延遲半個小時為延會(adjournment),供議員根據事先約定就特定的問題自由發言,并不定期于周四開會討論無官職議員議案(private member's bill)。如果有十五名議員提出要求或遇到緊急情況,議會可以在其他時間召開。議會每年春季(復活節期間)、夏季(六月至九月)和冬季(圣誕節前后)休會。

法定人數

憲法規定,議會開會的法定人數為不包括主持人在內的十五人。如果任何一位與會的議員(通常為反對黨督導)提醒會議主持人注意法定人數不足,在議事規則所規定的間隔后,主持人確定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后議會即告休會。實際上,如果反對黨督導認為本黨出席的議員在會議討論中并未處于劣勢而不提出異議,即使少于十五人,會議也會照常進行。各委員會與會人數過半數即可開會。

表決方法

投票必須公開進行,議員沒有義務必須投票。議長或主持人應在投票結束后宣布結果,結果必須記入議會紀要。議會表決法令議案時必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支持方可通過。其他的決議獲得與會者的多數支持即可通過。議長只有在同意和反對人數相同時才可以投決定票。任何其他議員在主持會議時保留原始表決權,出現人數相等時,還可以投決定票。實際上,議會通常通過舉手表決的方式通過決議,只有在執政黨和反對黨出現分歧時,才會視情通過投票(division)裁決。

立法程序

議會立法程序包括三個階段,分別稱為一讀、二讀和三讀。法案通常由政府部長根據內閣的決定在議會以動議的方式提出,該部長只宣讀法案的標題,案文草案印發所有的議員,這是第一讀。目前的習慣做法是在一讀之前先將法案經由議會事務委員會轉交給相應的常設委員會討論,以便達成共識。第二讀階段宣讀法案法則和內容概要,并展開討論,反對黨可以提出原則性的意見和建議。第三讀階段逐條討論法案的細節并作修改,如果最終達成一致,法案即自然獲得通過;如果有分歧,則以投票表決的方式通過。法案在議會獲得通過并呈送給總統簽署后即成為法律,在政府公報刊登后施行。議會有權推遲實施通過的法律或制定有追溯效力的法律。此外,議員也可以個人名義提交法案,在議會按類似的程序討論通過后成為法律,這就是前面提到的無官職議員法案。

議員制度

權利

議員在議會宣誓效忠后參與議會活動。議員享有豁免權,在議會及其委員會的講話、書面報告或由此產生的請愿、議案、決議、動議等不受法律的約束,免于民事或刑事訴訟。在議會開會期間,議員免受因民事債務的逮捕。議員雖然沒有工資,但是享有年度酬金(honorarium),目前為一萬八千一百八十一歐元。議員可以從事自己的職業。

義務

議員應當全心全意為國家和各自的選區服務。議員必須出席議會的會議和活動,連續兩個月不與會者即被扣除補貼并可能失去議員資格。議員在議會內外的言行舉止應當反映出議會的地位與尊嚴;必須遵守法律、議會規章制度和議事程序;除官方酬金外,不得為議員工作獲得任何其他報酬和補償;有義務向政府部門傳達其所在選區的不滿或代表他們與政府交涉,但不得施加任何不合適的影響;每年年初須在議長提出的時間內申明自己的職業、就業、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商業利益、兼職及顧問、接受資助出國訪問等情況。此外,議員不得為其演講、書稿和出席座談會等收取高于正常價格的報酬,還應當向議長和有關部門報告第三方為影響其履行職責而試圖施加的腐敗行為、壓力和不當影響等。上述信息均記錄在由議長保存的登記冊內,并備公眾檢查。

黨團

議會黨團包括執政黨議會黨團和反對黨議會黨團。各黨團均由本黨議員組成,并任命督導、助理督導秘書和司庫等,自行不定期在議會辦公室或本黨黨部開會。執政黨議會黨團中不在政府任職的議員稱為后座議員或普通議員,反對黨議會黨團設有相關事務發言人。

辦事機構

議會設有辦公室即議長辦公室,由一名不定期任命的議會秘書(Clerk)領導,適量的高級助理秘書、助理秘書等官員(目前共有三十二名)協助其工作,各常設委員會均有一名專職秘書,上述人員均為公務員。議會辦公室未分設專門的辦事機構,人員根據業務各有分工,其中包括一個研究分析小組,主要處理與歐盟有關的事務。議會辦公室在議會休會期間根據議長的要求的時間(參照政府部門)正常辦公。議會未實行議員助手制度。

對外交往

外交權限

議會在遵守和服務國家的整體外交政策的前提下自主開展本領域的對外交往,但注意與政府部門溝通和協調。議長出訪一般自行決定,報總理備案。議員出訪須經由議會秘書上呈請示報議長批準。議會外事工作由議會辦公室負責,未設專門機構。外事經費在議會總預算內解決,無專門立項。

出訪和接待團組情況

包括出席國際會議在內,議會平均每年安排議長和議員等出訪團組十至十五個,人數約為四十人;接待來訪團組十五至二十個,人數各不相同。議長出訪一般由議會秘書或外交協調員一至二人陪同。議會出訪代表團一般由三人或五人組成,執政黨議員占多數。

國際交流

馬耳他議會主要同歐洲議會(EP)、歐盟(EU)、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CE)、歐洲地中海議會大會(EMPA)、英聯邦議會協會(CPA)、各國議會聯盟(IPU)、地中海議會大會(PAM)、歐洲理事會議會大會(PACE)等國際議會組織和機構開展聯系,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參加有關活動。

友好小組

馬耳他議會與澳大利亞愛沙尼亞法國德國意大利利比亞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亞突尼斯英國等十個其他國家的議會設有友好小組。

參考資料 >

馬耳他議會批準德博諾為新任總統.澎湃新聞.2024-11-25

馬耳他議會.中國人大網.2024-11-25

馬耳他議會.馬耳他議會.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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