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ZhengZhou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Housing &Real Estate ,曾用名: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研究會),是由鄭州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企業、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機構、房地產科研機構等聯合組成的具有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成立于1996年2月13日,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法定代表人為葉琦。
該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擁有5個專業委員會和3個工作機構。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協會主要職責包括開展房地產行業的理論研究;受托實施全市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記載、計分、評級、公示和信用等級證書的頒發工作;受托印發《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調解和專家評審工作等內容。
2019年4月30日,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發布《關于規范鄭州市商品房銷售電話擾民行為的通知》
歷史沿革
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成立于1996年2月13日,業務主管部門是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接受登記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010年9月,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河南省房地產業商會暨部分企業交流座談會在建業聯盟新城會所召開。座談會上,王萬鵬局長傳達了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方面的最新政策及鄭州市在房地產市場監管方面的做法,通報了鄭州市上半年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
2011年4月23日上午,由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鄭州晚報、鄭州黃河大觀有限公司聯合主辦的“鄭州都市區建設與房地產業發展---思念果嶺山水‘宜居城市’高層論壇”在河南中州皇冠假日酒店舉行。2015年9月25日,2015鞏義市房地產項目暨新型建材產品推介會鞏義市舉行。應鞏義市委、市政府邀請,協會擬組織鄭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代表參會。2019年4月30日,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發布《關于規范鄭州市商品房銷售電話擾民行為的通知》,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做出了具體規定。
2022年6月9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聯合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組織招商蛇口、中海地產和保利等企業,在招商公園1872營銷中心舉辦“鄭州市青年人才購房專題推介會”;12月11日,上午,由鄭州市人民政府主辦,鄭東新區管委會、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承辦的鄭州市商品房團購會在鄭州海馬公園營銷中心舉行。
2023年3月29日,鄭州市住宅和房地產業協會發布公告稱,將對房地產行業參與主體實行信用激勵措施,包括房企、房地產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企業,分別分為AAA級、AA級和A級等信用等級,激勵措施與優先融資和保障房建設掛鉤6月30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聯合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組織舉辦了“2023年鄭州市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人人持證’第一期培訓班”。有利于加強房地產經紀市場監管,提升全市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2024年4月15日,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與鄭州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聯合公告,鄭州將啟動二手住房收購試點工作,試點期限2024年4月20日至6月30日,試點階段限額500套,若收購套數已滿,則報名提前結束。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章制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不得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行業理論研究,傳遞行業信息;加強自律管理,推進行業改革;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行業交流;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改善市民居住環境,保持房地產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
協會治理
組織結構
委員會
工作機構
協會職責
協會主要職責:開展房地產行業的理論研究;受托實施全市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記載、計分、評級、公示和信用等級證書的頒發工作;受托印發《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調解和專家評審工作;負責指導鄭州市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負責房地產行業有關信息、數據等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發布等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并監管執行行業規章、行業從業人員道德規范、行業自律公約和經紀服務合同;負責房地產估價報告備案管理工作;負責辦刊、辦展、辦會和房地產相關技術成果的總結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房地產行業座談會、學術及經驗交流會;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編輯印刷行業刊物及有關學術著作;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創先達標競賽等活動;配合主管部門實施地產行業動態監管工作;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協會會員
協會章程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英文全稱:ZhengZhou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Housing &Real Estate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屋租賃企業、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機構、房地產科研機構等,根據自愿的原則,聯合組成的具有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章制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不得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行業理論研究,傳遞行業信息;加強自律管理,推進行業改革;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行業交流;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改善市民居住環境,保持房地產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會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接受登記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鄭州市商務外環聯合大廈17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房地產行業的理論研究,調查、搜集和整理本行業的發展信息,積極向政府建言獻策;
(二)負責全市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記載、計分、評級、公示和信用等級證書的頒發工作;
(三)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行業發展規劃;
(四)負責房地產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調解和專家評審工作;
(六)負責指導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負責房地產行業有關信息、數據等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發布等工作;
(八)負責組織制定并監管執行行業規章、行業從業人員道德規范、行業自律公約和經紀服務合同;
(九)負責房地產估價報告備案管理工作;
(十)受托印發《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十一)負責辦刊、辦展、辦會和房地產相關技術成果的總結和推廣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房地產行業座談會、學術及經驗交流會;
(十三)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四)編輯印刷行業刊物及有關學術著作;
(十五)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創先達標競賽等活動;
(十六)配合主管部門,加強房地產行業動態監管工作;
(十七)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房地產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中無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五)經協會批準。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或資質(備案)證書復印件;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或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三)可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座談會及交流會;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房地產相關數據、信息、刊物及服務;
(五)優先或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各項規定;
(二)維護本行業及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托或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等額選舉不低于50%,差額選舉不低于3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30%。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等額選舉不低于66%,差額選舉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0%。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4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天津市重慶商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21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為19-23人。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重慶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
(四)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的職權,由本會在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會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其他職權。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或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以上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行業聯合黨委。本單位上級黨組織是中共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黨組。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八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單位資助;
(四)政府購買的有償服務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一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簡介.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2024-04-20
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愛企查.2024-04-20
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簡介.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2024-04-18
協會章程.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2024-04-20
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企查查.2024-04-20
恁可都消停吧!這類電話號碼將被依法處置!鄭州已出手…….河南日報網.2024-04-20
協會章程.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2024-04-20
我局與河南省住宅產業商會、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召開部分企業座談會.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2024-04-20
鄭州都市區建設與房地產業發展——思念果嶺山水“宜居城市”高層論壇隆重舉行.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2024-04-20
關于組織參加鞏義市地產項目暨建材產品推介會的通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2024-04-20
青年人才購房專題推介會舉辦.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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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2024-04-20
第四屆理事會.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202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