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道教協會(英文名: 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TAC),成立于1957年,是全國道教徒聯合的愛國宗教團體和教務組織。會址設在北京,現任會長李光富。
1957年4月,道教界第一次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前門飯店召開,會議選舉組成了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岳崇岱為會長,制訂了《中國道教協會章程》。1967至1979年秋,中國道教協會暫停工作,期間不少宮觀和道教文物被破壞。1979年9月間恢復工作活動。1980年5月7日至13日,中國道教協會在北京召開了第三次全國代表會議。1986年9月8日至17日,中國道協第四屆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白云觀舉行,根據形勢的發展,會議重新修改了《中國道教協會章程》。2010年6月21日至23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張繼禹道長代表第七屆理事會所做作的《工作報告》,討論修改并通過了《中國道教協會章程(修訂案)》《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等規章制度。2020年11月27日至28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十次全國代表會議在江蘇省鎮江市句容市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道教協會第九屆理事會工作報告》《中國道教協會章程(修訂稿)》。2025年12月29日至30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國道教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李光富當選會長。
中國道教協會宗旨為:團結、帶領全國道教徒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道教中國化方向,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發揚道教優良傳統,興辦道教事業,弘揚道教教義,傳揚道教文化;抵制商業化傾向,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促進道教健康發展;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宗教極端思想,抵御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發揮積極作用。
歷史沿革
背景
1912年,北京和上海市曾分別成立了以全真派為主的“中央道教會”和以正一派為主的“中華民國道教總會”。此為道教界開始籌劃建立近代式教會組織的開始。
成立發展?
1957年4月中旬,道教界第一次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前門飯店召開,4月12日正式成立中國道教協會。出席這次會議的代表92人,會議選舉組成了第一屆理事會,理事61人。理事會選舉岳崇岱為會長,汪月清、易心瑩、孟明慧、喬清心、陳攖寧為副會長,陳攖寧兼秘書長。會議制訂了《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其宗旨為:“聯系和團結全國道教徒,繼承和發揚道教的優良傳統;在人民政府領導下,愛護祖國,積極參加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世界和平運動;協助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會址設在北京西便門外全真十方叢林白云觀內。中國道教協會成立后,由岳崇岱會長、陳攖寧副會長兼秘書長、黎遇航副秘書長住會主持工作,下設辦事機構為辦公室。用近一年的時間全面修繕了北京白云觀。
1961年11月1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崇文門內新僑飯店召開。出席會議的道教界代表99人,其中全真派85人(黃至安12人)、正一派14人,平均年齡在60歲以上。由陳攖寧代表第一屆理事會向會議全體代表作《工作報告》,第二屆全國代表會議于11月9日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和副會長。會議期間還修改了《中國道協章程》,其宗旨為:“本會宗旨為團結全國道教徒,在人民政府領導下,繼承和發揚道教的優良的傳統;積極參加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世界和平,協助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會后,中國道協新設了研究室,開展道教研究工作;出版了《道協會刊》;開辦了“道教徒進修班”,白云觀隆重舉行了蔣宗翰方丈升座典禮。1962年9月27日至10月7日,在北京召開二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議,聽取并討論了陳攖寧會長關于“道協1962年上半年工作情況及下半年工作安排”;討論并通過了《道協工作簡則》《道教徒進修班教學計劃》;討論了《中國道教史提綱》(草稿),交流了各地情況。此外還學習了中國共產黨八屆十中全會公報,座談了國際、國內形勢。此次常務理事會后,因故直到1980年5月6日才在京召開第二屆二次理事擴大會議,出席會議者僅30人。會議通過了第二屆常務理事會關于召開第三次代表會議的決定。
1969年起,中國道教協會暫停工作,后于1979年恢復。1980年5月7日至13日,中國道教協會在北京召開了協會第三次全國代表會議,出席這次會議的有全國各地區、各道派的代表以及道教研究工作者共52人。在這次會議上,對原《中國道教協會章程》作了必要的修改,修改后的宗旨是:“團結全國道教徒,繼承和發揚道教的優良傳統;在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協助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推動和開展道教研究工作;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第三屆理事會選舉產生了常務理事會和正、副會長,常務理事13名,第三次代表大會還通過了《致臺灣省道教界書》。自第三次代表大會后,中國道教協會的工作全面開展,出現了新的工作狀況,成績斐然。按新《章程》規定,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商討和決定年內的主要工作項目,每兩年召開一次全體理事會議,總結工作和決定大事。1982年10月21至27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白云觀召開,出席會議的理事30人,列席的著名宮觀代表13人。1984年12月3日至9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白云觀召開,本屆理事23人出席了會議,各級道協組織和重點宮觀的負責人19人列席會議,共42人。
1986年9月8日至17日,中國道協第四屆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白云觀舉行,應出席會議代表97名,有3名因事因病請假,實際到會94名。這次會議代表除了有德高望重的老年道徒外,還有不少青年道士。黎遇航代表第三屆理事會作《工作報告》。《工作報告》總結了第三屆理事會六年來的工作,認為各項工作已走上正軌,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尤其是在協助政府在道教界落實宗教政策,培養道教人才,協助地方道教恢復地方道協工作,進行道教學術研究,修繕北京白云觀,開展對港、澳、臺及國際友好交往活動等方面,成績顯著。《工作報告》對今后工作提出了五點建議:努力作好宮觀管理,推動道教界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加強愛國守法教育,促進道教活動正常化,開展對外友好往來和加強同港、澳、臺道教界的聯系。會議通過選舉產生了第四屆理事會,黎遇航為會長,王教化、劉之維、傅圓天為副會長,李文成為秘書長,張繼禹、黃明、閔智亭、黃信陽為副秘書長。理事55名,其中常務理事21名。根據形勢的發展,會議重新修改了《中國道教協會章程》。
1992年3月2日至6日, 中國道教協會第五屆代表會議在北京京豐賓館舉行。應出席會議代表115人,實到111人。代表來自23個省市,其中正一派20人,全真派88人,學者3人。代表年齡平均49歲,中青年占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3月2日上午會議開幕,由第四屆會長黎遇航致開幕詞。3月6日選舉產生了第五屆理事會,理事70人,常務理事31人。3月7日召開了第二次(第一次為討論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擴大),歸納和研究在代表會議中代表們所提出的問題;3月10日在白云觀召開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研究中國道教學院的教學計劃,決定開辦短期“高功培訓班”和“當家培訓班”,準備一年后著手開辦進修班,培養較高層次的道教人才。
1998年8月20日至24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六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會議地址北京前門飯店。出席本屆大會的有中國各地的道教界188人,因故缺席9人。8月20日上午,會議開幕。開幕式由黃信陽道長主持,閔智亭道長代表大會主席團致《開幕詞》。張繼禹道長代表中國道教協會第五屆理事會作了《高舉愛國愛教、團結進步的旗幟,努力辦好道教事業》的總結性工作報告。會議期間,針對中國長江、嫩江、松花江流域遭遇特大洪水造成的嚴重災害,大會主席團倡導了“全國道教界,愛心獻災區”的賑災募捐活動,共捐款四百一十多萬元,支援災區人民重建家園。六屆一次理事會選舉出常務理事50名,其中乾道41名,坤道9名。大會選舉出第六屆理事會領導成員:會長閔智亭;副會長張繼禹、任法融、劉懷元、王光德、黃信陽、黃至安(女)、丁常云、唐誠清、賴保榮;秘書長袁炳棟。
2005年6月22日至24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七次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北京國誼賓館召開。本次會議的代表來自中國29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共計 243 人,因病、因事請假 6 名,實到 237人。這是歷年來,道教界規模最大、代表性最廣泛的一次代表會議。會議經過充分協商和醞釀,選舉出第七屆理事會理事 122 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了由 60 人組成的常務理事會,選舉任法融為第七屆理事會會長,張繼禹、楊同祥、黃信陽、黃至安(女)、丁常云、唐誠青、賴保榮、劉懷元、王全林、林舟、張金濤、張鳳林為副會長,袁炳棟為秘書長,聘請陳蓮笙為顧問。
2010年6月21日至23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召開。本次會議的代表來自全國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324人,因事、因病請假8人,實到316人,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會議召開的有效人數,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按照會議議程,任法融道長作了開幕詞,與會代表們聽取了張繼禹道長作的《中國道教協會第七屆理事會工作報告》,黃信陽道長作的《關于修改〈中國道教協會章程〉的報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張繼禹道長代表第七屆理事會所做作的《工作報告》,討論修改并通過了《中國道教協會章程(修訂案)》《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及《道教宮觀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會議經過充分醞釀和協商,選舉出第八屆理事會理事165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了89人組成的常務理事會,選舉任法融為中國道教協會第八屆理事會會長,張繼禹、黃信陽、黃至安(女)、丁常云、唐誠青、賴保榮、劉懷元、林舟、張金濤、張鳳林、孟崇然(女)、黃至杰、李誠道(李光富)、李軍(李一)等人為副會長,王哲一為秘書長。會議圓滿完成了各項議程。
2015年6月26日至29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召開。本次會議有來自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55名代表和66名特邀代表出席,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會議審議并通過了《第八屆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并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和《道教宮觀管理辦法》《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關于全真派道士傳戒的規定》《關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規定》等規章,討論并通過了新制定的《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動管理辦法》《道教正一派傳度活動管理辦法》《道教宮觀規約》《關于道教協會和宮觀負責人帶頭加強道風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和文件。會議經過充分醞釀和協商,選舉產生了199人組成的第九屆理事會。九屆一次理事會選舉產生了92人組成的常務理事會,選舉李光富為會長,張鳳林、黃信陽、黃至安(女)、唐誠青、賴保榮、張金濤、孟崇然(女)、黃至杰、孟至嶺、袁志鴻、胡誠林、董崇文、謝榮增、陸文榮、張高澄、吳誠真(女)、董中基、張誠達、吉宏忠等為副會長,張鳳林為秘書長;推選咨議委員會委員47人,推選任法融為咨議委員會主席,丁常云、劉懷元、林舟等為咨議委員會副主席。
2020年11月27日至28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十次全國代表會議在江蘇省鎮江市句容市召開。本次會議有來自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61名道教界代表和65名特邀代表參加會議,會議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道教協會第九屆理事會工作報告》《中國道教協會章程(修訂稿)》。審議通過了修訂的《道教宮觀管理辦法》《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關于全真派道士傳戒的規定》《關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規定》《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動管理辦法》《道教正一派傳度活動管理辦法》《道教宮觀規約》等7個規章制度和新制定的《道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辦法》《關于國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的暫行辦法》《關于國外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規定》《關于規范道教教職人員著裝的意見》《道教教職人員行為準則》《道教協會、道教院校和宮觀負責人在加強道風建設中發揮帶頭作用的若干意見》等6個規章制度。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國道教協會第十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李光富為中國道教協會會長,張金濤、黃至杰、孟至嶺、袁志鴻、胡誠林、謝榮增、陸文榮、張高澄、吳誠真、董中基、張誠達、吉宏忠、張明心、趙理修、鄧信德、袁宗善、梁崇雄、吳理之等18人為中國道教協會副會長,李寒穎為秘書長;推選咨議委員會委員47人,推選任法融為咨議委員會主席,丁常云、劉懷元、林舟、黃信陽、黃至安、唐誠青為咨議委員會副主席。
2025年12月29日至30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召開,來自全國30個省(區、市)的361名道教界代表和54名特邀代表參加會議。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國道教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李光富當選會長,匡盛為秘書長。
組織架構
中國道教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會議。全國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是全國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天津市重慶商會開展工作。在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由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決定秘書長。會長是協會法定代表人。
領導班子
協會宗旨
團結、帶領全國道教徒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道教中國化方向,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發揚道教優良傳統,興辦道教事業,弘揚道教教義,傳揚道教文化;抵制商業化傾向,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促進道教健康發展;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宗教極端思想,抵御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發揮積極作用。
業務范圍
(一)協助黨和政府貫徹落實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聯系服務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反映道教界意見和合理訴求,依法維護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引導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履行公民義務;
(三)加強對地方道教團體、道教院校、道教活動場所的教務指導,建立健全道教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四)開展道教思想建設,闡釋道教教義教規,開展道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進行道教學術與典籍研究,協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跡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五)開展道教宣傳工作,整理編印道教書刊,依法從事互聯網道教信息服務;
(六)培養道教人才,提高道教徒整體素質;對中國道教學院進行日常管理和指導監督;根據道教工作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道教留學人員;
(七)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認定、教育、管理道教教職人員,加強教風建設,健全道教教職人員獎懲機制和準入、退出機制;
(八)主辦傳戒、授箓、羅天大醮等重大教務活動;做好直屬宮觀的管理工作;
(九)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和社會服務工作,弘揚道教生態環保理念;
(十)開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道教組織及海外道教界僑胞的交往與聯誼工作;
(十一)加強與國外道教組織、道教界人士及國際宗教和平組織的友好往來,促進中外道教文化交流,開展道教的國際聯誼工作;
(十二)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能。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道教協會,簡稱中國道協,英文譯名: 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TA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道教徒聯合的非營利性的愛國宗教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帶領全國道教徒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道教中國化方向,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發揚道教優良傳統,興辦道教事業,弘揚道教教義,傳揚道教文化;抵制商業化傾向,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促進道教健康發展;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宗教極端思想,抵御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發揮積極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于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黨和政府貫徹落實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聯系服務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反映道教界意見和合理訴求,依法維護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引導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履行公民義務;
(三)加強對地方道教團體、道教院校、道教活動場所的教務指導,建立健全道教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四)開展道教思想建設,闡釋道教教義教規,開展道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進行道教學術與典籍研究,協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跡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五)開展道教宣傳工作,整理編印道教書刊,依法從事互聯網道教信息服務;
(六)培養道教人才,提高道教徒整體素質;對中國道教學院進行日常管理和指導監督;根據道教工作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道教留學人員;
(七)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認定、教育、管理道教教職人員,加強教風建設,健全道教教職人員獎懲機制和準入、退出機制;
(八)主辦傳戒、授箓、羅天大醮等重大教務活動;做好直屬宮觀的管理工作;
(九)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和社會服務工作,弘揚道教生態環保理念;
(十)開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道教組織及海外道教界僑胞的交往與聯誼工作;
(十一)加強與國外道教組織、道教界人士及國際宗教和平組織的友好往來,促進中外道教文化交流,開展道教的國際聯誼工作;
(十二)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會議,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代表人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會議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中國道教協會審核確定。
第九條 全國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全國代表會議每屆五年,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全國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會議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代表會議;
(四)向全國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五)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一般可連選連任一屆,副會長連選連任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二)檢查全國代表會議、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特殊情況可受會長委托,負責召集或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駐會副會長由會長在副會長中提名,會長會議確定。
第二十四條 天津市重慶商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全國代表會議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會議由會長決定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駐會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駐會領導班子會議,其職權是貫徹全國代表會議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會長會議決議,處理本會重要日常工作,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提出建議議題。
駐會領導班子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駐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在副秘書長中提名,會長會議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浙江人本鞋業有限公司,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咨議委員會作為顧問機構。咨議委員會委員、副主席、主席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咨議委員會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五條 咨議委員會參議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四章?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代表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國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主管財務負責人離任、退休、調離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代表會議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27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十次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全國代表會議的代表,各地道教協會、道教院校、道教活動場所和其他道教組織都有遵守本章程,貫徹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以上信息參考: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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