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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倉兒案
來源:互聯網

滿倉兒案是明朝弘治九年(1496年)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起因是滿倉兒被販為歌妓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然而,由于東廠的參與和六部官員的反對,這起案件逐漸演變成一個政治打壓事件,也是明朝中期宦官干政的一個典型表現。由于太監插手袒護逼良為娼的樂戶,審案官員反而受到處分。全案過程錯綜復雜,本已弄清真相的小小案件,發展為“三法司”會審、最后由部院大臣和諫官們組織“廷訊”的大案。又因都御史附和廠監,初審的官員依然受累。此事激怒了刑部一位小官,上書揭露廠、衛不法行為,要求改良司法。因此,被同時代的文人作為典故加以記述,后來還載入正史。

簡介

滿倉兒案,為明朝弘治九年(1496年)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起初案件是由于滿倉兒被販為歌妓而引起的一系列民事糾紛,但后來由東廠的參與和后來六部官員的反對,而成為一個政治打壓事件。此案亦是明朝中期宦官干政的一個表現。

案件審查

弘治年間,千戶吳能將其女兒滿倉兒交給媒人,賣給樂婦張氏,并欺騙她稱:“此女是周姓皇親家的孩子。”此后滿倉兒又被轉賣給樂工袁。吳能死后,其妻子聶氏各地察訪并找尋到女兒滿倉兒。而滿倉兒怨恨母親賣掉自己,假稱其不是身母。而聶氏只好與兒子將女兒滿倉兒劫持回家。袁璘于是向刑部提出訴訟,而刑部郎中丁哲、員外郎王爵審訊并得知詳情。但因為袁璘話語粗魯,丁哲命人施加鞭刑,袁璘過幾天后去世。御史陳玉、刑部主事孔琦檢驗尸體后,便埋葬。滿倉兒歸其母。

東廠介入

東廠宦官楊鵬的侄子曾經與滿倉兒通奸,于是他指使袁璘的妻子向楊鵬申訴冤案,且命令樂婦張姓認滿倉兒為其妹,并又命令賈校尉囑咐滿倉兒串供。媒人便稱聶氏之女先前曾經賣給周姓皇親家。于是奏章下發鎮撫司,判定丁哲、王爵等人有罪。又下交司法官、錦衣衛審判此案,并到皇親周家調查滿倉兒事,沒有找到。隨后命府部大臣與給事中、御史當庭審訊,樂婦張氏與滿倉兒遂透露真情。都察院遂上奏,丁哲因為公務行刑致人死亡,應判處徒刑。王爵、陳玉、孔琦以及聶氏母女應判處杖刑。

刑部阻擋

刑部典吏徐圭對此判決草擬感到憤憤不平,于是直接上疏稱:

“聶氏女一案,丁哲已經審訊清楚。東廠楊鵬拷打聶氏,使其屈從誣陷,此致使鎮撫司也一同被蒙蔽。陛下命令司法官與錦衣衛會審,但官員又因畏懼東廠,不敢公開審問,以致朝廷審訊時才不能隱藏。滿倉兒誣告其母,卻只擬定為杖刑,而丁哲等人無罪卻反被處以徒刑,輕重顛倒到這一地步,這都是東廠威逼劫持所致。臣在刑部任職三年,看到審訊盜賊,多是東廠官員擒獲,有聲稱校尉誣陷的,有聲稱校尉替人報仇,有聲稱校尉接受首犯贓物而被迫順從或令旁人抵罪的。刑部官員明知內情,卻不敢擅自更改一字,這是所以天災怪異事情頻繁出現。臣請求陛下撤銷東廠,并在菜市口殺掉楊鵬叔侄、賈校尉以及滿倉兒。并貶鎮撫死官員到邊緣地區戍邊,晉升丁哲、王爵、孔琦、陳玉等人各一級,以洗清他們的冤情。那么天意可以挽回,太平盛世也可到來。如果不取消東廠,也應舉薦謹慎敦厚的宦官,如陳寬、韋泰等人執掌,仍選拔一位大臣參與共同理事。鎮撫司審理刑事,也不應當由錦衣衛官員專任,并請求選拔在京各衛的幾人和刑部主事一名,共同處理。或者三年,或者六年更換一次,那么巡捕官校,都不會再有作奸擅刑、誣陷無辜的人了。臣區區微身,左右前后都是東廠的人,禍定然不可避免。但是與其死在此輩小人之手,還不如死于朝廷。愿殺掉臣的頭,實行臣的建議,并將臣的骸骨交給妻子兒女歸葬,那么臣即使死去也沒有什么怨恨了。”

最終結案

朱祐樘看過奏疏后,勃然大怒,命令下都察院拷問。都御史閔圭等人以所奏之事與事實不符而向趙昚請求治徐圭之罪。孝宗繼續責求詳情,眾臣紛紛上疏稱罪,遂被奪去俸祿各自不等。徐圭贖回徒刑后,貶為平民。隨后給事中龐泮稱丁哲等人的決議審查已經三個多月,牽連入獄的人也多達三十八人,請求盡早審查釋放。于是最終判決杖責滿倉兒,送入浣衣局執役;丁哲供給袁璘的喪葬費,貶為平民。王爵和孔琦、陳玉都贖罪杖刑后恢復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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