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金是無償提供給在校學生幫助他們克服經濟困難的資金。
助學金是與西方現代大學共同出現的概念,最初由慈善人士、慈善機構、宗教組織、高等院校、皇親國戚和統治者設立。第二次世界大戰前,英國就已產生了由各地方政府嚴格審核的學生助學金。1952至1983年,中國繼承1949年前的公費制和供給制,進入以實施人民助學金為主的助學階段。20世紀60年代,美國政府制定《高等教育法》,提出針對低收入家庭設立的助學金項目。1972年,美國國會修訂《高等教育法》,增加設立基本教育機會助學金(即后來的“佩爾助學金”)。2007年,中國國務院和教育部財政部發布了相關意見和辦法,正式確立國家助學金制度。之后,由于助學金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無可避免的存在從“機會平等”向“資助均等”“利益均占”蛻變的傾向,促使人們對該政策的合理性產生質疑,進而促使各國政府和社會各界把目光轉向更有利于高教發展、社會發展,更為公平也更為有效的資助政策。
助學金政策具有無償提供、無需歸還的性質,旨在通過幫助貧苦學生克服求學期間的經濟困難,實現高等教育機會均等和社會公平。但隨著資助人數和比例的上升,政府的財政負擔日益加重,影響了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和規模擴大,也進而影響高等教育與普通教育經費投入的平衡。
定義
助學金是無償提供給在校學生幫助他們克服經濟困難的資金,是指給予家庭經濟較困難的在校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及對成績優異者的獎勵基金。
起源
助學金是與西方現代大學一起出現的,助學金最初往往是由慈善人士、慈善機構、宗教組織、高等院校、皇親國戚和統治者設立的,具有明確的慈善性質以及幫助貧苦學生,為社會造就人才的宗旨。
發放標準
助學金的發放標準最初都是按“家庭收入”和“家庭平均生活費”高低,即依照“生活水平測評”一來確認學生是否有資格領取助學金,領取多少助學金的。凡是在校大學生,生活水平又低于某一標準,就有權獲得助學金。這里所用的標準實質是一種“標準參照”。學業狀況在一些國家中是評判的標準之一,但不是首要和充分的條件。所以,就發放標準和各國助學金設立宗旨而言,助學金政策旨在幫助貧苦學生克服求學期間的經濟困難,實現高等教育機會平等和社會公平。
性質
助學金都具有無償提供、無需歸還的性質,作為政府的主要資助政策,助學金支出的巨額資金主要來自于納稅人交納的稅收。這種性質的存在,使幾乎所有實施助學金政策的國家,助學金發放范圍迅速擴大,發擴標準迅速平均化。經過幾十年的運轉,為實現“機會均等”而設立的助學金,為資助最需要幫助的貧苦學生的助學金,在許多國家里都蛻變為在校大學生均沾的“資助均等”。以英國為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英國就有了由各地方政府嚴格審核的學生助學金,當時受助者在各地區比例不一,一般不超過所有學生的。然而,年領取助學金成了“每個全日制大學生享有的權力”,所以到年代,以上的英國大學生如去除外國留學生,這一比例更高達都可接受政府助學金。其中一部分由居住地政府代所有學生支付學費,另外還有學生可以獲最多為每年英鎊的生活津貼。
分類
提供主體
按照提供主體可以分為國家助學金和社會助學金。國家助學金是由國家出資設立,資金來源于政府的公共財政或稱為國有資金。社會助學金的提供主體則一般為個人慈善家、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其資金來源一般為個人或企業盈利收入、社會募集資金等。
受助對象
按照受助對象的標準劃分,高校助學金可分為研究生助學金、本科生助學金及專科生助學金(部分高校對于新入學學生還會設置新生獎學金)。受助對象的不同,助學金提供的金額與比例也不同。
助學金級別
按照助學金級別來分,高校助學金又可分為國家級助學金、校級助學金、院級助學金。國家級助學金一般是由國家制度統一規定,其資助金額、比例、對象等遵循相關文件的一致規定;校級助學金一般是由學校根據本校經費情況自行設立,其資助金額、比例等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院級助學金一般是由學院根據本學院的資費情況進行設立,一般資助額度較少,部分高校并不設立這一層級。
意義
助學金政策有助于幫助貧苦學生克服求學期間的經濟困難,實現高等教育機會平等和社會公平。
缺陷
隨著大學生人數的增多,獲得資助的人數和比例的迅速上升,政府的財政負擔日益加重,甚至到達難以維持的地步,影響了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和規模擴大,也影響了高等教育與普通教育經費投入的平衡。英國一直用的高等教育經費資助占同齡人中不足的大學生,而日本實行貸學金政策,它只需用不足的高等教育經費資助占同齡人口以上的大學生。政府財政負擔日益加重,大學生生均經費和社會負擔成本日益上升,是向大學生廣泛提供無償助學金的“出乎預料”的負作用。
大部分或所有大學生享受助學金包括免繳學費、獲生活津貼的政策,使中產階級子女成為主要受益者,使“助學金政策成為效率最低的,試圖促進教育機會平等的政策”。從世界各國的統計資料和官方報道看,國家中高級公務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經理人員在社會勞動人口中仍占少數。譬如,在澳大利亞占32%,在法國占另30%。然而,出身于上述家庭的大學生卻占了大學生總數的大多數。在19歲的澳大利亞大學生中,出身于上述家庭的占63%,在法國已就業的獲有高等教育文憑的男子中,出身于上述家庭的占63%。相反,在社會勞動人口中占大多數的體力勞動者子女占大學生總數的比例卻很低。在澳大利亞是20%左右,其中非熟練工人子女僅占9%;法國農業工人子女中只有1%的人能上大學,工人子女中也只有6%的人能上大學;英國為17%。另外,在補貼生活用的那部分助學金中,也至少有一半以上為中產階級家庭子女所占用。在其它國家中,助學金分發對象和占用比例也大致如此。
由于中產階級子女以及獲資助者大量受益,助學金政策還引起了兩大社會公平問題。第一,政府支付的助學金來源于納稅的稅賦,而納稅人中,只有少數中產階級和富有階級子女上大學,大部分納稅人是中、低收入者,他們的子女又大都沒有上大學,因此也不可能獲得助學金資助。這就造成了大多數不享用高等教育的納稅人,為少數享用高等教育的人支付高等教育費用的問題,造成了中低收人者繳納的公共資金被用于資助中高收入者子女的問題。這是有悖于設立助學金之初衷的,是任種社會不公。第二,上大學者無償利用公共資金完成學業,享用高等教育,并在以后的經濟生活中獲得比其他人更高的社會地位、更好的工作、更多的收入、更少的失業可能他們獲得了巨大的“教育回報”,但是他們卻不用承擔高等教育的直接成本。這是要求未享用高等教育也未獲得直接回報的人,為直接獲益者支付成本,直接獲益者卻無需承擔成本。這又是一種令納稅人以至整個社會不平的社會不公。
發展趨勢
由于助學金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無可避免的存在從“機會均等”向“資助均等”“利益均占”蛻變的傾向由于助學金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兩大社會公一平問題,也由于政府難以維持的經濟負擔,使高等教育規模擴大各類教育均衡發展嚴重受阻,助學金政策的合理性引起了人們的爭論、從而促使各國政府和社會各界把目光轉向更有利于高教發展、社會發展,更為公平也更為有效的資助政策。
相關案例
中國助學金
人民助學金政策時期
1952至1983年,以實施人民助學金為主的階段。1952年7月8日,國家政務院頒發《關于調整全國高等學校及中等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的通知》,隨后教育部也發出《關于調整全國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工資及人民助學金標準的通知》,具體規定了人民助學金制度實施的基本原則、發放標準、評定方法和評定程序。這兩個《通知》的發布,標志著人民助學金政策從地方層面正式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此后該制度一直實施到1983年,期間受到文化大革命影響而停止,又于1977年恢復,30年間該制度經歷過三次重大調整。
一、1955年進行第一次調整,主要對人民助學金資助范圍和發放地區標準進行調整。在資助范圍方面,由原先的100%資助改為資助70%的學生,取消對家庭富裕能自費的學生的資助;在發放標準方面,將中國細分為10類地區,按照不同地區的經濟生活水平進行發放,同時規定了農村、老少邊窮地區、城鎮困難家庭的資助標準與實施方法。
二、1960年的第二次調整,由于各地政府在實施人民助學金制度中標準不一致,國務院轉發了教育部《關于改進工人、農民、干部、學生和研究生人民助學金標準問題的報告》和《關于工人、農民、干部學生人民助學金標準的暫行規定》,進一步規范了資助的范圍和標準。
三、1964年進行第三次調整,隨著3年自然災害的結束,國民經濟狀況有所好轉,在此情況下助學金調整主要以提高標準、擴大比例為主要內容,將資助范圍從原有的70%非師范生上升到75%,同時資助的標準也有所提高。
從一定意義上講,這一階段的人民助學金制度是對1949年前公費制和供給制的制度沿革,是實行計劃管理體制歷史時期的產物,與當時“教育為國家建設服務,教育為工農兵開門”的方針政策相適應,和全國人民生活水平整體較低的情況有關,為國家實現快速培養建設需要的人才起到了巨大作用。
人民獎助學金并存時期
1983至1986年,人民助學金、獎學金并存階段。1983年7月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獎學金試行辦法》,標志高等教育貧困生資助制度進入了人民助學金和獎學金并存的新階段。同時國家對人民助學金制度進行了相應改革。首先,縮減了發放范圍,將原來面向75%的非師范學生降為60%;其次,細化國家助學金標準,將國家助學金分為“一般人民助學金”和兩種不同連續工齡的“國家職工學生人民助學金”共計三類。這一階段的資助制度打破了原有的“人民助學金”單一資助模式,進入了獎學金助學金并存的資助模式,同時人民助學金發放種類更加細化。這反映出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對于高等教育貧困群體的資助理念出現出了從公平向效率轉變的價值趨勢。
取消人民助學金時期
1986至1992年,取消人民助學金階段。1986年7月,國務院轉發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于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該文件的出臺宣告了人民助學金制度的結束。為了彌補取消助學金所帶來的資助空白,國家于1987年7月頒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的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至此,高等教育資助制度進入了獎學金和貸學金的并存階段。這一階段的典型標志是在中國實行了30年的人民助學金制度被取消,獎學金和貸學金并存模式取代原有的獎學金和助學金并存資助模式。貸學金對助學金的替代,一方面反映出了人民的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減輕了國家財政負擔,更加凸顯出政府在資助理念上對于效率價值的追求。
重新確立助學金時期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國家對高等教育體制的改革,大學生需要自籌學費,從實踐中看,貸學金僅僅有利于解決貧困大學生學費問題,同時由于貸學金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中國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滯后,貸學金違約率也處于相對較高水平。為了進一步完善中國的貧困生資助制度,1993年7月,財政部和國家教委發出《關于對高等學校生活特別困難學生進行資助的通知》。1994年,國家教委發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勤工儉學助學基金的通知》。1995年,國家教委發布了《關于普通高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減免學雜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2年,國家正式出臺了《國家獎學金實施辦法》。2004年6月又出臺了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2005年7月,教育部發布了《關于切實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工作的緊急通知》。助學金制度通過向特別困難學生資助,勤工儉學助學基金,減免學雜費等多種形式出現,上述文件的出臺標志著中國進入了高等教育資助制度多元化的時代。這一階段,中國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資助機制仍然處于構建期,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首先從數量上看,各種單獨資助政策的作用有限,在資助范圍和資助數額上都無法和以前的人民助學金制度相比,無法滿足高校貧困大學生的需求。其次從結構上看,各種資助機制之間的相互銜接并不完善,出現了制度重復覆蓋和制度覆蓋缺失所致的“夾心層”兩方面問題。
200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教育部財政部發布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國家助學金制度確立。2007至2009年,國家助學金共資助學生3106.04萬人次,惠及430萬家庭貧困的高校學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平均為30%,平均標準為3000元/年。2007年國家出臺了大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新政策,至此中國進入了以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貸款以及其他資助辦法為一體的新型資助體系的探索期。這一階段,國家助學金制度重新得以確立。從實際情況看,國家助學金制度無論從資助范圍上,還是從資助數額上,都在多元化資助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體現出資助體系公平的價值取向;同時國家助學金又和兩項助學貸款制度相互配合,前者解決生活費用問題,后者解決學雜費問題,體現出了資助體系效率的價值取向。
2012至2022年,累計發放助學金907.97億元,資助學生達到4813.27萬人次。期間,助學金標準于2015年由生均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美國助學金
早期及近代獎學金的設立:貧困資助的萌芽
美國最早的大學制度移植于歐洲。在殖民地時期,既有政府出資直接仿照歐洲大學形式創辦的學院,也有基于對上帝信仰的殖民者或追求慈善精神的富商捐資創辦的學院。學校雖然經濟條件有限,但也會考慮對經濟困難學生提供一定資助。早期資助的形式包括個人或校友捐款、基金會設立的獎學金、學費減免或緩交以及勤工助學等。最基本的資助是學生獎學金。獎學金設立初衷在于吸引優秀學生、鼓勵學生學習,如在耶魯大學,接受貝克萊獎學金的條件是要經過兩個小時的希臘語和拉丁語測試。但資助有限,一些真正貧寒或來自低收入家庭的學生,主要是由學校或州政府適當減免學費。為了不使學生養成懶散作風,還需要對貧寒學生接受獎學金的資格進行認定。如密執安大學的認定方法是,根據地方法庭多數法官證實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沒有足夠能力支付學費,其學費才由密執安公共財政負擔。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貧困學生的入學數量。
直到1958年,美國聯邦政府頒布了《國防教育法》,規定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和國防學生貸款。《國防教育法》是聯邦政府首次大規模資助教育的項目,至此拉開了國家資助大學生的序幕,但本次資助強調對優秀者的獎勵。由于法案沒有單獨設置針對貧困學生的免費助學項目,因此,考入大學但成績一般的學生得不到貸款的資助,以致面臨失學或較大的經濟困難。
《高等教育法》的出臺:助學金制度的正式形成
20世紀60年代,美國進入高等教育大眾化時期。然而根據聯邦教育署的調查表明,每年仍然有大量的學生因為家庭貧困或家庭負擔較大而無緣高等學府。1965年,美國政府制定了《高等教育法》,提出了針對低收入家庭設立的助學金項目,時任教育署署長科培爾在解釋立法的根本宗旨時強調說:“請注意到該項目的設計目的是幫助有潛能的貧困學生,它不是用于挑選并獎勵最具有學術天賦的人,而是資助那些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貧困學生”。為了避免人們對“助學金(Grant)”這一概念的誤解,法案將“助學金”更明確地稱為“教育機會助學金”來體現設立的本意。
法案規定了“教育機會助學金”的申請條件:(A)該學生已作為全日制學生在本校注冊,并且其學習成績良好;(B)能夠表明他具有取得良好成績和具有創造力的潛能,并具有保持成績良好的能力;(C)具有特殊的經濟困難;(D)沒有“教育機會助學金”,他將不可能在校學習。
法案還規定了“教育機會助學金”的資助金額由學校確定,但不得超過800美元,或為一名學生所獲各種資助(“勤工助學項目”資助除外)總額的一半,如果學生前一學年在班上成績排在前50%,那么,在獲得助學金的基礎上可再增加200美元。同時法案也強調了高校要考慮和適當審核申請者的收入來源和其主要經濟支持者的收入來源,還要求獲得“教育機會助學金”的高校與教育署署長簽訂協議來保障法案的實施。這次助學金的申請條件仍要求學生的學業成績在中等以上,在一定意義上它依然具有獎學金的性質,不利于家庭貧困但成績排名靠后的學生完成學業。
助學金項目的改革:貧困生資助政策的調整
1965年《高等教育法》頒布后,高校入學人數激增。低收入家庭從聯邦政府獲得資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但隨著美國逐漸暴露出來的通貨膨脹問題,高校財政出現了危機。在這種情況下,聯邦政府應增加教育撥款已成為社會共識。為了進一步擴大資助力度和范圍,保障更多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美國國會1972年修訂了《高等教育法》增加設立了基本教育機會助學金,即后來的“佩爾助學金”。原來的“教育機會助學金”改為“補充教育機會助學金”。基本教育機會助學金旨在向渴望攻讀大學的貧困學生提供經濟資助,每年最高為1400美元,不超過所在高校教育費用的一半。該助學金最大特點是,由聯邦教育部在認定學生貧困資格后,直接將助學金劃撥到學生或其所在院校。
法案還規定了此項助學金的接受條件:擁有公民身份、無貸款不良記錄、無刑事處分的全日制或在職大學生。它是由聯邦政府直接面向貧困學生,無須提供學業成績、真正解決學生經濟問題的助學金項目。至此,美國大學生助學金制度基本定型。此后,美國《高等教育法》的修訂不過是根據國家和教育財政情況增加或減少助學金數額,完善調整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及獎學金政策,助學金的類型一直沒有太大變化。
參考資料 >
教育部:近十年累計發放助學金907.97億元.教育部網站.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