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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2013年6月3日,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財教〔2013〕84號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5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3號)予以廢止。

通知內容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證券教〔2011〕42號)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屬各中等職業學校

為加強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免學費政策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3號)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我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湘財教[2010]63號)要求,我們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免學費政策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3號)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我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湘財證券教[2010]63號)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是指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享受免學費政策后,為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財政核撥的補助資金,包括學生非頂崗實習階段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公辦學校頂崗實習困難專業學生頂崗實習階段免學費補助資金。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市、縣財政根據省物價局核定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予以補助。中央財政統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標準,對西部生源學生免學費資金承擔80%,對其他地區學生免學費資金承擔60%。其余資金(含收費標準高出2000元部分)由省、市、縣財政按照山西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我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湘財證券教[2010]63號)》明確的辦法分擔。

第五條 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資金的補助方式為:非頂崗實習階段因免除學費導致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由財政按免除學費的標準給予補助;頂崗實習階段因免除學費導致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財政原則上不予補助,由學校通過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等方式獲取的收入予以彌補。對公辦學校涉農專業和經認定頂崗實習有困難的其他專業,財政按一定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補助方式為:對一、二年級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學費標準高出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部分由學生家庭負擔;低于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的,按民辦學校實際學費標準予以補助。

第七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負責組織本校免學費對象的認定工作。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涉農專業學生及各類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殘疾中職學生無需申請,直接認定為免學費對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為免學費對象需經過規范的申請審批程序。

1、每年秋季學期開學一周內,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向所在學校提出免學費申請,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申請審批表》(見附表1),并提交有關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低保證、殘疾證、醫療證明或村(居委會)鄉(街道辦事處)兩級貧困證明等。

2、學校受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免學費申請,由學生班級組織民主評議,經班主任簽字報學校資助機構審核后確定免學費對象名單,并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匯總花名冊》(見附表2),經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并報同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4、對春季學期新注冊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等職業學校可單獨組織認定,程序與秋季學期相同。每年春季學期,各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學生注冊、流失、頂崗實習等變化情況重新調整享受免學費學生名單,并按規定公示、上報。

第八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應按照規定,在全國中職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或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與統計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報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信息,經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報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九條 山西省財政廳根據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匯總的應資助學生人數下達中央和省財政免學費補助資金,同時明確市(州)、縣(市區)應分擔資金額。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免學費補助資金,保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十條 對涉農專業學生,各中等職業學校要在開學時直接免除學費,不得先收后退。對經評審、公示確認的符合免學費條件且已交納學費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按實際免學費標準及時退還學生學費。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或學生資助部門要建立免學費告知制度,每學期將本校(地)免學費信息通過通知單、電話、短信等途徑及時告知學生家長。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上報的學生信息的真實性和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負主要責任。中等職業學校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規范的預決算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綜合預算,收支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年終要編制決算。要建立健全免學費檔案和資助臺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要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的信息檔案,保證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和準確。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生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財政補助資金或擠占、挪用、截留免學費補助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除追回違規資金、給予學校通報批評、取消學校整體免學費資格外,財政部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要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對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要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范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市縣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上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定。

第十六條 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工作的宣傳,增強社會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促進中等教育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1:

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申請審批表

學校名稱:

1、學生所有信息應與其學籍信息保持一致;2、“年級”應填寫年份,如“2008”;3、學生申請需附村、鄉鎮(街道)兩級民政部門或政府證明材料。

附表2: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匯總花名冊

填報單位:(蓋章)填報時間:年  月  日

注:1、戶籍性質為“農村”“縣鎮非農”、“城市”或“居民家庭戶口”。

2、年學費標準和免費金額單位均為元,免費金額為1個學期的實際免費金額;

3、資金來源為“財政補貼”和“學校自籌”兩種形式;

4、聯系方式可以是學生本人的,也可以是學生家長的,但不得統一填寫學校的聯系方式。

5、備注欄根據學生免學費類型填寫,可填“涉農”、“殘疾”、“家庭經濟困難”、“頂崗實習困難”等。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免學費政策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財教〔2012〕37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鄭州高端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是指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享受免學費政策后,為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財政核撥的補助資金。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省和省以下各級財政根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予以補助。

第五條 中央財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測算標準和一定比例與地方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為:西部地區,不分生源,分擔比例為8∶2;中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地區的,分擔比例為8∶2,生源地為其他地區的,分擔比例為6∶4;東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的,分擔比例分別為8∶2和6∶4,生源地為東部地區的,分擔比例分省確定。

第六條 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資金的補助方式為:第一、二學年因免除學費導致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第三學年原則上由學校通過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等方式獲取的收入予以彌補,不足部分由財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級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50%的比例和免學費標準,適當補助學校。

第七條 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補助方式為:對一、二年級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學費標準高出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部分由學生家庭負擔;低于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的,按照民辦學校實際學費標準予以補助。

第八條 中央財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財政部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的有關規定,根據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核定的學生數和生源結構,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應承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提前下達的免學費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后,應盡快分解下達,確保下一年度春季學期學校正常運轉。

中央財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當年應承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足額安排應承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按時撥付免學費補助資金,保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學費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并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結果在相關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免學費工作負主要責任。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規范的預決算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綜合預算,收支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年終應當編制決算。

第十一條 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生信息檔案,保證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和準確。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財政補助資金或擠占、挪用、截留免學費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范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各省(區、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3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

中職校學生能享受啥資助政策?來看國家免學費政策.今日頭條.2024-05-14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陜西省教育廳.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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