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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黃牛
來源:互聯網

黃牛黨、黃牛、司法黃牛等之造辭,它的起源或在于描述灰色經濟里一堆人在那里搶購物資或票券之場面,有如黃牛群之騷然,而后將它的仲介意義突出,而用于稱呼“司法黃牛”。司法黃牛是利用關系與職權來達成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目的,也就是不正當的勾結,但大多數都是詐欺,或辦事不利的吹牛者。這種行為如果盛行,會造成社會動蕩和人們的不幸。

由來

清末民初,在上海出現的“司法黃牛”(被廢除職業的狀師靠著以前與法院與官場仕途關系繼續地下經營,與被國民政府合法化之律師作業務上之競爭,因司法公正被金錢嚴重扭曲,出現“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遺禍)衍生出的類似組織,其行為自然被冠以黃牛。

發展

司法黃牛是古代狀師及訟師制度的轉化,使得舊關系附著在新制度上,繼續發揮著舊式的作用。古代狀師訟師勾結官府,扭曲司法及刑獄正義那一套手段,到了民國之后,靠著司法黃牛遂被繼承了下來,縱使到了今日,司法黃牛的蹤影仍時時處處皆可見到。司法黃牛是個司法上的“非正式制度”或“非正式關系”。

司法黃牛是臺灣民眾最熟知的貪瀆仲介業名稱。接觸司法黃牛的人,弊大于利,因為長久在此領域之人,良心與同理心幾乎會消耗盡,或天生就沒有。即使事情辦成了,隨著時間的推移,隱患危機伴隨而來,包括個人資料的安全、自然權利、生命與財產的保障都可能受到威脅。若事情沒辦妥當,更是會造成更多的遭遇和痛苦。

案例

2010年7月27日,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控司法黃牛等案,臺灣“高等法院”上午更一審宣判案情出現逆轉。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撤銷一審12年徒刑的判決,同時變更起訴時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7個月,但檢方仍可向臺灣“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報道稱,陳哲男一并被控的炒作赤股票內線交易罪部分,臺“高院”更一審認定,陳哲男購入和賣出股票的時間點,都在影響股票的重大消息公布之前,因此仍維持無罪判決。報道稱,陳哲男是被控在擔任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時,向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騙新臺幣600萬元,一審被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判刑12年;二審改判9年。

檢方和陳哲男分別上訴后,臺“高院”上午更一審宣判認為,陳哲男身為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沒有司法調查實權,不構成原判決“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因此變更原來適用的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改依普通詐欺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1年2個月,由于陳哲男的司法黃牛行為適用減刑條例,再減為7個月徒刑。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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