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是國家宗教事務局頒布的關于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的部門規章,其制定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規范活佛轉世事務管理。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于2007年7月18日由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5號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自頒布實施以來成為依法推進活佛轉世事務的基本依據,中國佛教協會自2009年開始統一制作頒發“藏傳佛教活佛證”,成為活佛合法宗教身份的證明。2016年,“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正式上線。西藏自治區等地建立省、州級佛學院,寺廟學經班管理不斷規范,共同探索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活佛培養模式,越來越多的活佛在系統研修佛學的同時接受國民教育。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將活佛轉世事務納入到法治化軌道,從根本上保障了活佛轉世制度傳承的有序進行,也保障了廣大藏傳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利益。
相關背景
新中國成立后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活佛轉世制度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第六世嘉木樣等一大批轉世活佛得到認定,滿足了信教群眾需求。1995年,按照歷史定制、宗教儀軌,經金瓶掣簽、中央批準,十世班禪轉世靈童尋訪認定坐床圓滿完成,為大活佛轉世積累了成功經驗。同時,活佛轉世領域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活佛轉世缺少全國統一的規范,各地政策執行不一;一些人假冒活佛行騙斂財、違法犯罪,廣大信教群眾要求政府加強管理。在這樣的背景下,《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頒布的第一部管理活佛轉世事務的法規應運而生,標志著政府對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管理步入法治化軌道。
發展歷程
2007年7月18日,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5號公布了《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頒布目的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規范活佛轉世事務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規范活佛轉世事務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維護國家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則。
活佛轉世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但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封建特權。
活佛轉世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條 活佛轉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當地多數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
(二)轉世系統真實并傳承至今;
(三)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為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和供養轉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條 申請轉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世:
(一)藏傳佛教教義規定不得轉世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轉世的。
第五條 活佛轉世應當履行申請報批手續。申請報批程序是: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所在地佛教協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轉世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審核批準活佛轉世申請,應當征求相應的佛教協會的意見。
第六條 對活佛影響大小有爭議的,由中國佛教協會認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七條 活佛轉世申請獲得批準后,根據活佛影響大小,由相應的佛教協會成立轉世指導小組;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相應的佛教協會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在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實施尋訪事宜。
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佛教協會或者中國佛教協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認定。
任何團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有關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及認定活動。
第八條 歷史上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簽。
請求免予金瓶掣簽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條 活佛轉世靈童認定后,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轉世活佛,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條 轉世活佛繼位時,由批準機關代表宣讀批文,由相應的佛教協會頒發活佛證書。
活佛證書的式樣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制作,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辦理活佛轉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轉世活佛繼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須制定培養計劃,推薦經師人選,經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逐級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涉及活佛轉世事宜的省、自治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后續影響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自頒布實施以來成為依法推進活佛轉世事務的基本依據,受到宗教界和信教群眾歡迎。根據《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要求,中國佛教協會自2009年開始統一制作頒發“藏傳佛教活佛證”,成為活佛合法宗教身份的證明。2016年,“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正式上線,向全社會公布了西藏自治區和四省藏區1314名及其他地方17名經政府批準活佛的信息,是國內宗教教職人員身份信息首次實現互聯網查詢,保障了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也配合了對假冒“活佛”的依法查處,維護了藏傳佛教形象。按照《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精神,各級有關部門和宗教團體重視新轉世活佛的培養工作,西藏等地建立省、州級佛學院,寺廟學經班管理不斷規范,共同探索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活佛培養模式,越來越多的活佛在系統研修佛學的同時接受國民教育。
相關事件
2010年7月4日,西藏隆子縣扎果寺第五世德珠活佛轉世靈童認定金瓶掣簽儀式在大昭寺釋迦牟尼佛像前舉行,候選靈童洛桑多吉中簽,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其為第五世德珠·江白格桑加措活佛的轉世靈童,并剃度繼任為第六世德珠活佛。這是《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頒布以來,第一位以金瓶掣簽方式確定的大活佛轉世,標志著社會主義條件下藏傳佛教活佛轉世事務管理的規范化、法治化建設取得成效,也體現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切實的貫徹和執行。
相關評論
已經實施10多年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將活佛轉世事務納入到法治化軌道,從根本上保障了活佛轉世制度傳承的有序進行,也保障了廣大藏傳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利益。這個辦法絕非憑空而來的,而是在依法治國前提下,根據佛教界的呼聲和信教群眾的要求產生的一項管理制度。其制定過程也廣泛征求了各方意見,實施這么多年來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李德成,宗教研究學者、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副總干事
依法管理活佛轉世事務已成為藏傳佛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的共識,《藏傳佛教活佛管理轉世辦法》一定能夠為活佛轉世事務的法治化、規范化,為藏傳佛教的健康發展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周煒,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參考資料 >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站.2023-10-09
政策解讀 | “法律”“法規”“規章”等定義及區分.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2023-10-09
【活佛轉世】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25-07-07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頒布十周年:依法管理成效斐然.人民日報.2023-10-10
如今的藏傳佛教活佛,與從前有何不同?.中國西藏網.2023-10-09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歷史定制和原則.央廣網新聞.2023-10-09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頒布10周年.人民政協網.202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