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中西哲學傳統的定性,曾就哲學功能分判為認知性與引導性兩型。此一哲學觀念實化于文化生活中,即成為“重德文化精神”。綜合而言,他的哲學立基于價值主體或自覺主體的究心上,從而推繹出整個道德文化哲學體系。
作者介紹
勞思光(1927- ):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湖南省長沙市人,1927年生。早年就讀于北京大學哲學系。1949年后旅居臺、港等地,并在美國哈佛大學及普林斯頓大學從事研究工作。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學、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和臺灣清華大學、政治大學、師范大學等。退休后任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及該校逸夫書院高級導師。他對中西哲學不同傳統皆保持一開放的態度,其思想可作早期、中期、晚期之分。早期思想接近德國觀念論,其道德哲學于伊曼努爾·康德尤近,而文化哲學則有濃厚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ず诟駹?/a>色彩。中期思想大致以70年代至80年代初為斷。他專注于中國哲學研究,完成《新編中國哲學史》三卷,在理論上已進而批判黑格爾模式,并轉向分析哲學的探索。晚年提出高級語義學之問題,以批判現代哲學思潮,目的則在于重判不同理論語言之功能與限制,從而給不同理論適當定位。對于中西哲學傳統的定性,曾就哲學功能分判為認知性與引導性兩型。所謂認知性,是指其哲學功能主要擺在建立知識之上;所謂引導性,則要求生命或自我的轉化。前者主要涉及智性領域,后者則偏重意志領域。東西哲學的歧異,就在這德智對別的架構下安頓。他認為儒學視文化與人生為一不斷實現價值的歷程,實現價值的可能性條件為人有自覺心,自覺心的能力表現在能自主地作價值判斷和要求實現價值之上。他的整個道德哲學系統是建基于價值主體或自覺主體之上的。這樣的價值主體,一面以最高自由為設準,一面則展現在能作價值判斷之能力和實現價值之意志上,所以工夫就落在呈現及擴充是非之心和貫徹判斷之實踐意志之上面對西方文化的挑戰,他從單一主體與并立主體的架構,展現東方重德與西方重智文化的本質及限制,以期“上下通達”之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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