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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炳昌
來源:互聯網

林炳昌,1952年出生,是一位香港特別行政區律師。他在香港中文大學社會科學系取得學士后,曾任職于廉政公署擔任高級調查主任。隨后前往英國深造法律,并回港后加入律師行,最終成為職業律師。林炳昌在刑事訴訟案件方面具有專業知識,曾擔任香港律師會刑事法律及程序小組主席等職務。2004年,他因涉及泰豐國際案被判入獄,后于2010年上訴至終審法院并獲得撤銷所有控罪。此外,林炳昌還曾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并具有處理內地及臺灣客戶的豐富經驗。

人物經歷

林炳昌在1977年至1979年間擔任廉政公署高級調查員。1980年,他赴英國修讀法律,并于1982年回港后加入孖士打律師行成為見習律師。林炳昌曾在陳應達律師事務所及傅德律師行任職律師。1991年,他與合伙人成立了林炳昌律師事務所 (C.L. Chow & Lam),并在1996年成為該律師事務所的獨營執業者。2002年,他將律師行名稱改為林炳昌律師事務所(Andrew Lam & Co.)。

林炳昌在法律領域的工作經驗豐富,特別是在處理貪污案件、商務及樓宇買賣事務方面。他曾參與多宗重大案件的處理,包括前英美煙草集團前要員涉及的貪污案、立法會前議員的收賄案,以及香港房屋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的收賄案等。在個人生活方面,林炳昌曾于1977年赴美參加交流團時認識其前妻,兩人育有一子,后于1990年離婚。

能力

林炳昌更加擁有龐大的客戶網絡。林炳昌任多間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包括金源米業國際有限公司、僑威集團有限公司、確利達包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恒盛東方控股有限公司、合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茂宸集團、中國高速(集團)有限公司及易盈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并于香港上市公司毅力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擔任非執行董事。林炳昌能操流利普通話,有豐富處理內地及臺灣客戶經驗。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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