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代表制是一種議會選舉中分配議席的方法,根據各政黨所獲選票數在總票數中所占比例分配議員席位。此制度與名單提名相結合,以大選區制為基礎,一輪投票就可以得出結果。選民投票給各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必須先統計各政黨所得選票總數,再按比例分配議員席位。比例代表制使各政黨所得選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有利小黨發展,客觀反映政治組織實力,但也可能滋生激進情緒。
介紹
比例代表制(英語:正比例 表征,縮寫:PR)相對于多數制,是美國憲法里的三權分立體制中議會選舉中分配議席的兩種方法之一。它指根據參加競選的各政黨候選人所得選票,按比例分配議席的一種當選制度。各政黨所得議席與其所得的票數成正比。此方法首先在18世紀由法國提出,1855年在丹麥首先采用,20世紀開始在歐洲大陸國家廣泛實行。
作用
比例代表制有利小黨發展,客觀反映各政治組織的實力,但也讓激進政黨更容易取得議席。為防止政黨眾多導致政府不穩定,德國國會選舉采取了全國得票數5%的政黨門檻限制。法國為避免總統專權和保王黨復辟,確保共和派政黨保持議會多數,總統只是擁有象征權力,憲法保證國民議會的專制。然而,政黨眾多造成政府不穩定,內閣更替頻繁;因此夏爾·戴高樂總統1958年再次主政并在第五共和成立后,催生出“半總統制”,地方議會、國民議會及總統選舉改采兩輪投票制,并加強總統的權力,總理向總統負責,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
經濟學研究發現比例代表制的政府開支比單一選區制的政府要大,稅收要高,而且比較容易成為福利國家,主要原因是執政同盟內各政黨之間需要為自己所代表的相應利益團體爭取更多的開支,而納稅人則沒有辦法問責執政同盟內的任何一個成員政黨。
分類
比例代表制的投票機制可分為兩種:名單比例代表制和可轉移單票制。席次分配方法則可分為兩類:最大余額法及最高均數法(如漢狄法)。
好處
比例代表制的好處是鼓勵代表關心選民之愿望;它也可使較大之少數黨選出一名或兩名代表,實行區域代表制時,這些席位就可能得不到。由于比例代表制促使利益集團按專業劃分,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嚴重損害多數聯盟中無代表之少數派之利益,這樣議會中之決議規則就變成極為棘手之問題;所以,比例代表制實行起來十分復雜。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