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湘(1971年10月6日-2019年5月16日),男,12·22新化涉槍案罪犯。
2017年12月22日,陳建湘持槍致鄒恒(男,新化縣教育局工作人員,歿年36歲)、段新民(男,下崗職工,歿年58歲)死亡。12月24日,陳建湘被抓獲歸案。2018年10月26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陳建湘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2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湘故意殺人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5月16日,陳建湘被執行死刑。
人物經歷
陳建湘,1971年生,大專文化,曾是新化縣公安局一名民警。
2017年12月22日,陳建湘持槍致鄒恒(男,新化縣教育局工作人員,歿年36歲)、段新民(男,下崗職工,歿年58歲)死亡,兩人均因瑣事與陳建湘曾發生過小過節。兩天后,陳建湘被抓獲歸案。
2018年10月26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陳建湘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2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湘故意殺人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5月16日,陳建湘被執行死刑。
人物事件
案發經過
陳建湘因與被害人鄒恒、段新民等人多年前發生過糾紛,一直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7年12月17日晚上,陳建湘對與其有過矛盾的人進行了記錄和排序,列出行兇殺害的名單,同時書寫了遺書,對殺人原因、后事等做了自述和安排。
2017年12月22日上午,陳建湘從新化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曾衛軍處騙借值班公務所用的手槍一支,又騙來其朋友鄒鵬幫助駕駛車輛。當日10時許,陳建湘誘騙鄒恒上車后指揮鄒鵬開車至新化縣桑梓鎮集星村殷井沖的一偏僻山邊,開槍將鄒恒殺害。之后,陳建湘持槍脅迫鄒鵬拋尸、清理車內血跡,掩蓋殺人痕跡。當日15時許,陳建湘脅迫鄒鵬開車找到段新民并誘騙其上車,然后指揮鄒鵬往新化縣曹家鎮方向開車。18時許,鄒鵬開車至新化縣上梅鎮環城路與S225線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時,駕車故意撞擊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然后迅速打開車門逃跑。陳建湘見狀掏出手槍朝坐在汽車后座的段新民連開數槍,將段新民殺害,隨即逃離現場。
追捕過程
該案案發后,公安部、湖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分別作出重要批示。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黃關春,湖南省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廳長許顯輝等分別在湖南省公安廳指揮中心和新化縣抓捕一線坐鎮指揮,并從長沙市、衡陽市、邵陽市、懷化市、益陽市等地抽調精干特種警察與警犬參與圍捕。婁底市、新化縣全體民警和本地社會力量2000余人參與了搜捕工作。
2017年12月24日下午17時許,陳建湘在新化縣科頭鄉三板橋村被公安民警抓獲,民警在陳建湘身上搜出兩個彈夾,其中一個裝7發子彈、另一個裝1發子彈;在其藏身地30米左右草叢中搜索到77式手槍一支。抓捕過程中無人員傷亡。陳建湘在被圍捕過程中持槍朝自己的太陽穴開槍自殺,醫院搶救時為其做了部分頭蓋骨摘除手術。
法院審理
2018年9月6日,陳建湘故意殺人案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次庭審中,法庭就被告人陳建湘的犯罪動機、作案手段,特別是陳建湘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等展開了調查,并依控辯雙方申請通知鑒定人出庭說明和接受質詢,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因被告人陳建湘在被圍捕過程中持槍朝自己的太陽穴開槍自殺,在搶救時為其做了部分頭蓋骨摘除手術,法庭根據其身體狀況,為其專門佩戴了保護性頭盔及坐躺兩用出庭椅。陳建湘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庭造成的傷害表示歉意,并在最后陳述階段表示悔罪。因案情重大、復雜,法庭擇期宣判。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建湘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后,陳建湘不服判決,上訴至湖南省高院。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湘故意殺人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陳建湘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執行死刑
2019年5月16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法院院長羅筱玲簽發布告稱,槍殺二人的原新化縣公安局民警陳建湘,已于當日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參考資料 >
槍殺兩人的湖南原警察陳建湘被執行死刑.百家號.2023-11-13
湖南民警陳建湘涉槍殺2人受審:被抓前自殺致傷,戴頭盔出庭.今日頭條.2024-02-07
湖南民警陳建湘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被判處死刑.中國新聞網.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