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樂隊時代,又稱大樂隊,是指一種演奏爵士樂的大型樂團,其活躍時間大致在美國30年代初至50年代末的搖擺年代。這種樂團通常由10至25名樂手組成,其中包括演奏薩克斯、小號、長號、鋼片琴等樂器的樂手,以及歌手和負責節奏樂器的樂手。大樂隊的演出音樂大多經過改編,并按照事先準備好的樂譜進行演奏。除非編曲者特別指示,否則一般不會安排即興獨奏。
歷史沿革
大樂隊的發展歷程可分為兩個明顯的階段。自20世紀20年代中期起,規模在10至25人的大樂隊逐漸成為流行音樂界的主流。這一時期的爵士樂作品中即興元素較少,樂團還常設有小提琴組成的弦樂部。然而,隨著1935年后搖擺樂的興起,弦樂部分逐漸被淘汰。到了20世紀20年代末,出現了更具即興性的新類型大樂隊,盡管這些樂隊的作品不如舞曲式的爵士樂那樣廣受歡迎,但由于錄音技術的進步,它們的部分作品得以錄制并發行。這些唱片被稱為“民族唱片”,主要受眾群體局限于城市居民,而且大多數白人樂手對這種風格并不熟悉。此類風格的主要發展地區包括紐約、芝加哥和堪薩斯城。
音樂風格
大樂隊時代的音樂風格經歷了顯著的變化。早期的大樂隊作品傾向于采用較為傳統的爵士樂形式,其中即興成分相對較少。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尤其是進入20世紀20年代末,大樂隊的音樂風格變得更加自由奔放,即興表演的比例有所增加。盡管如此,這種風格的爵士樂并未像舞曲型爵士樂那樣受到廣泛歡迎。由于當時的錄音技術和市場條件限制,僅有少量作品得以錄制并發行,這些作品被稱為“民族唱片”。這些唱片的聽眾主要是城市的特定人群,而大部分白人樂手對此類風格并不熟悉。這種風格的音樂主要在紐約市、芝加哥和堪薩斯城等地得到發展。
樂隊編制
大樂隊最終形成了標準的17人編制,許多商業曲目的創作均以此為基礎。這個編制包括五個薩克斯組(通常是兩個中音薩克斯管、兩個次中音薩克斯管和一個上低音薩克斯管)、四個小號、四個長號(通常包括一個低音長號),以及四個節奏樂器組(鼓、原聲貝司/電貝司、鋼琴和吉他)。此外,樂隊還會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成員數量,增減樂器種類。有時,樂隊還會邀請男女歌手參與演出。
曲目編排
典型的搖擺時期大樂隊曲目通常采用單段體結構,即某些樂段和和弦結構會在整個曲目中多次重復。每一輪反復(iteration)或副歌(chorus)通常建立在十二小節布魯斯模式或三十二小節(AABA)模式的基礎上。曲目的第一個副歌通常引入主題旋律,隨后是經過發展的副歌。發展手段可以是即興獨奏、演奏預設的合奏段落(Soli)或者通過齊奏段落(shout choruses)展現。有些曲目在第一個副歌之前有一個引子(introduction),它可能是幾個小節的簡單片段,也可能有自己的副歌。許多曲目還包括間奏(interlude),這是一種類似引子的形式,可以在部分或全部副歌之間插入。其他的擴展樂曲的方法包括轉調(modulation)或終止式擴展(cadential exten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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