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特殊與差別待遇
來源:互聯網

特殊與差別待遇(英文名: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簡稱:SDT)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一個重要原則和專門術語,特指發展中國家可在WTO談判中做出比發達國家少的承諾,具體措施包括更優惠的市場準入、非互惠的市場保護和技術援助等。

特殊與差別待遇始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55年,GATT1947第18條規定發展中經濟體為保障國際收支平衡,允許運用數量限制措施以滿足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1964年,GATT提出了“非互惠原則”。1979年11月,東京回合的第35屆部長會議上全體通過了“授權條款”,該條款標志著發展中國家享有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正式合法化。1986年,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部長宣言》載有關于“特殊與差別待遇”的一些內容。2001年,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在多哈舉行,《多哈部長宣言》承認“特殊與差別待遇”是WTO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宣布正式啟動“多哈發展議程”,標志著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正式開始。特殊與差別待遇目的在于緩解發展中國家融入經濟全球化的困難,減少其可能遭遇的風險,促進發展中國家增強發展的內生動力,有效減少貧困、改善民生。

201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表示,特殊與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廣大發展中成員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WTO的一個基本原則,必須得到保障。當地時間2025年9月23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在紐約出席第80屆聯合國大會相關活動時宣布,中國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在世貿組織當前和未來談判中,將不尋求新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歷史沿革

產生

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籌備時期,談判方曾對發展中國家待遇問題展開討論,但這種討論是在例外的框架下進行的。GATT第18條(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援助)是唯一規定發展中國家特殊利益的條款。該條款指出,對經濟處于發展初期、生活水平相對較低的成員,可以享受額外的便利,通過提高關稅和數量限制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和保障國際收支。

初步發展

1955年,GATT1947第18條增補了B款,規定發展中經濟體為保障國際收支平衡,允許運用數量限制措施以滿足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是明確承認發展中經濟體的特殊性,以及為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本國產業,允許采用某些靈活手段來保障其義務的履行。盡管包含了多種可能情形,但條款內容有含糊不清之嫌,適用程序和手續繁雜,保障效力相對較低。

具備基礎

隨著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加入GATT,1964年GATT增補了第四部分(貿易與發展)。第四部分提出了“非互惠原則”,它由第36條“原則和目標”、第37條“承諾”和第38條“聯合行動”三部分組成。這一部分是專門針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那些最不發達的國家所給予的優惠待遇或特別優惠政策等。另外,第四部分是GATT第一次明確了“發展”問題,給予發展中國家法律上一定的靈活性,盡管大部分內容都是非約束性的,卻使發展中國家“特殊與差別待遇”有了合法性基礎。

通過授權

1979年11月,在結束東京回合的第35屆部長會議上全體通過了“授權條款”。盡管“關貿總協定”有相關規定,按照“授權條款”,締約方仍可以做出排除最惠國待遇的優惠安排,即只對發展中國家實行優惠。“授權條款”為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普惠制以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優惠安排確立了法律基礎。該條款標志著發展中國家享有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正式合法化,不再以例外豁免的形式出現。20世紀80年代,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參與到多邊貿易體制中。1986年烏拉圭回合談判,《部長宣言》載有關于“特殊與差別待遇”的一些內容。烏拉圭回合使得發展中國家參與多邊貿易談判的程度加深,通過的各項協議凸顯出對發展中國家優惠安排的精神,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等。可以看出,發展中國家優惠條款數量和適用范圍都有所增加,推動了“特殊與差別待遇”的新發展。然而,由于條款本身的不足以及發達國家規避義務,這些規定的實際價值十分有限。

受到挑戰

WTO關于“特殊與差別待遇”的協定內容缺乏法律約束力,只是表達為“最佳努力”條款。因此,發展中成員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后,紛紛提出對“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執行的訴求,以增加其法律約束力。1998年,WTO第二屆部長級會議在日內瓦召開,發展中成員在會上制定了調整現有規定的建議清單,提出了諸多執行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不夠精確和不易操作。2001年,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在多哈舉行,《多哈部長宣言》承認“特殊與差別待遇”是WTO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多哈回合談判也因此被稱為“發展回合”。《多哈部長宣言》第44段規定,各成員應重審“特殊與差別待遇”的所有規定,以加強條款的精確性、有效性和易操作性。針對這一授權,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進行討論,雙方意見極具爭議性,發展中成員將執行問題減少到88項。作為目前最新的執行提議,在2017年7月召開的WTO第十一屆部長級會議上,由非加太國家集團、非洲集團和最不發達國家集團組成的90國集團(G90)將執行問題減至10個。盡管花了許多時間來討論這些執行問題,但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著深刻的、不可調和的分歧,最終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政策目的

特殊與差別待遇目的在于緩解發展中國家融入經濟全球化的困難,減少其可能遭遇的風險,促進發展中國家增強發展的內生動力,有效減少貧困、改善民生。

政策內容

世界貿易組織多項協定中都含有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內容,發展中國家享有的特殊優惠待遇有以下幾類:

①允許保護的程度高于發達國家。允許承擔較少義務,在承諾、行動以及使用貿易政策方面享有較大靈活性,具體表現在進口關稅的平均稅率可以高于發達國家。

②允許繼續享受未加入世貿組織前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單方面關稅優惠,即普惠制。

③允許履行義務的過渡期長于發達國家。發達國家加入世貿組織后若有問題,要在兩年內完成與世貿組織的接軌,而發展中國家則可延長為四至八年時間。

④允許在世界貿易組織里有些例外的原則。例如傾銷,發展中國家出口低于國內市場價格未到一定標準就不叫傾銷。在投資上,發展中國家可以按本國經濟發展需要對外資利用方向、外資利用比例加以規定。

⑤從世貿組織獲得援助。通過對發展中國家一些領域進行技術援助,增強發展中國家相關機構的能力,特別是在人才培訓方面。

中國立場

2018年11月,中國發布《中國關于世貿組織改革的立場文件》,提出三個基本原則和五點主張,即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價值、保障發展中成員的發展利益、遵循協商一致的決策機制原則,維護多邊體制主渠道地位、優先處理危及世貿組織生存關鍵問題、解決貿易規則公平問題并回應時代需要、保證發展中成員的特殊與差別待遇、尊重成員各自的發展模式。

2019年5月13日,我國正式向世貿組織提交《中國關于世貿組織改革的建議文件》,進一步建議:一是加強對世貿組織現有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執行和監督力度;二是增加技術援助的針對性和具體性,確保其有助于發展中成員融入多邊貿易體制和全球價值鏈;三是根據多哈部長宣言要求,繼續推進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談判;四是在未來貿易投資規則制定中,為發展中成員提供充分有效的特殊與差別待遇;五是鼓勵發展中成員積極承擔與其發展水平和經濟能力相符的義務。

相關事件

201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表示,特殊與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廣大發展中成員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WTO的一個基本原則,必須得到保障。

當地時間2025年9月23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在紐約出席第80屆聯合國大會相關活動時宣布,中國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在世貿組織當前和未來談判中,將不尋求新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參考資料 >

商務部:WTO發展中成員特殊與差別待遇權利須得到保障.中國政府網.2025-09-24

“特殊與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基石.“特殊與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基石.2025-09-24

會員觀點|【袁其剛】發展中國家“特殊與差別待遇”問題研究的新思路.微信公眾平臺.2024-11-08

中國在世貿組織談判中將不尋求新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百家號.2025-09-24

【知識科普】發展中國家“特殊與差別待遇”.微信公眾平臺.2025-09-24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