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京議定書》(英文:Kyoto Protocol)是關于落實《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舉行的聯合國有關會議上通過。該協議相比《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通過使工業化國家和轉型經濟體承諾根據商定的具體目標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GHG)排放,來落實《公約》。該協議是第一個設定強制性減排目標的國際條約。
《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截至2023年8月共有192個締約方。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則,議定書對2008-2012年(第一承諾期)內發達國家的減排目標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
1998年5月,中國簽署該議定書并于2002年8月核準。歐盟及其成員國于2002年5月31日批準《京都議定書》。2001年3月,美國時任總統布什拒絕將《京都議定書》提交參議院批準。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成為繼美國之后第二個簽署后又退出的國家。
2012年12月,締約方在卡塔爾多哈會議上通過《〈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為參與國增加2012-2020年(第二個承諾期)的新減排目標。2015年,各國商定了另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條約《?巴黎協定》,該協定于2016年11月生效并取代了《京都議定書》。
背景
1827年,法國科學家傅里葉(Fourier)指出地球的大氣能讓高能量的太陽輻射穿過,并通過捕捉部分從地球表面反射的長波熱輻射的方式使地球表面變暖。19至20世紀間,科學家們陸續展開對地球二氧化碳含量以及氣候變化的監測。20世紀八十年代晚期,隨著公眾對環境問題關注熱情的高漲,氣候變化逐漸成為全球化的政治議題。
1988年,在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Environment Program)共同促成下組建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IPCC由3000名科學家、觀察家和政府官員組成,為各國政府提供權威的氣候變化狀況的評估。1990年,IPCC發布第一次評估報告。在其工作組推動下,在1992年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政府達成共識“需經過全人類的共同努力解決全球變暖問題”,160多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該公約為各締約國采取減緩和穩定氣候變化的行動制定了議事日程,已于1994年生效。1995年,IPCC發布第二次評估報告,為各國氣候談判提供了關鍵的數據基礎。1997年12月11日,為增強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締約國家的約束,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召開的COP3(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又稱京都會議)上,經過12天談判通過了《京都議定書》,為工業國家制定了減排溫室氣體的目標。
談判過程
柏林授權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僅規定發達國家應在20世紀末將其溫室氣體排放回復到其1990年水平,但沒有為發達國家規定減排的量化指標。1995年在柏林舉行的COP1(公約第1次締約方大會)認為上述承諾不足以緩解全球氣候變化,會議據此通過了“柏林授權”,決定談判制定一項議定書,為發達國家規定了2000年后減排的義務及時間表;同時,決定不為發展中國家引入除公約義務以外的任何新義務。
制定和通過
1997年12月1日至11日,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舉行的COP3上,經過談判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簡稱《京都議定書》或議定書)?!毒┒甲h定書》為發達國家規定了有法律約束力的定量化減排和限排指標,而沒有為發展中國家規定減排或限排義務。在之后的幾次公約締約方會議上,通過了其他重要文件。1998年,COP4通過了“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2001年,COP6續會通過了“波恩政治協議”;2001年,COP7為落實“波恩政治協議”達成了一攬子決定,稱“馬拉喀什協定”。
簽署情況
1998年5月,中國簽署該議定書并于2002年8月核準。歐盟及其成員國于2002年5月31日批準《京都議定書》。
2001年3月,美國時任總統布什拒絕將《京都議定書》提交參議院批準。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成為繼美國之后第二個簽署后又退出的國家?!毒┒甲h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截至2023年8月,共有192個締約方。
核心內容
減排目標
《京都議定書》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原則和規定為基礎,并遵循其附件構架,共有二十八條。該議定書只對發達國家有約束力,并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要求發達國家承擔更多責任?!毒┒甲h定書》在其附件B中為37個工業化國家和轉型經濟體以及歐盟設定了具有約束力的減排目標。要求其在2008年至2012年(第一個承諾期)內,將六種溫室氣體的全部排放量減少到比1990年平均低5%水平。其中歐盟接受8%減少量的承諾,美國接受7%,日本和加拿大接受6%的減少量。而發展中國家包括幾個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國如中國、印度等并不受約束。
議定書一共規定了6種溫室氣體,分別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六氟化硫、氫烴和四氟化碳。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8次締約方會議上增加了三氟化氮作為第7種溫室氣體。歐盟27個成員國、澳大利亞、挪威、瑞士、烏克蘭等37個發達國家締約方和一個國家集團(歐盟)參加了第二承諾期,整體在2013年至2020年承諾期內將溫室氣體的全部排放量從1990年水平至少減少18%。
京都機制
《京都議定書》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建立靈活的市場機制,其基礎是排放許可交易。根據《京都議定書》,各國必須主要通過國家措施來實現其目標。《京都議定書》還通過三種基于市場的機制為各國提供了實現目標的額外手段:國際排放交易機制(簡稱ET)、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聯合履行機制(簡稱JI)。這些機制允許發達國家通過碳交易市場等靈活完成減排任務,而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相關技術和資金。
監測系統
《京都議定書》建立了嚴格的監測、報告和核證系統以及履約制度,以確保透明度并向締約方問責。根據該議定書,必須監控各國的實際排放量,并對所進行的交易進行精確記錄。跟蹤和記錄締約方在議定書所設置機制下的交易。德國波恩的《公約》總部秘書處保存一份國際交易日志,以核實交易是否符合議定書的規定。締約方通過定期提交《議定書》規定的年度排放清單和國家報告履行報告義務。
適應基金
《京都議定書》還設立了適應基金,旨在資助《京都議定書》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適應項目和方案。在第一承諾期,該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活動的部分收益。2012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規定在第二個承諾期,國際排放交易機制和聯合履行機制(JI)也將為適應基金提供2%的收益分成。
困境
美國拒絕批準
2001年3月,在COP3會議上已經簽署過《京都協定書》后,美國時任總統布什表示不會將《京都議定書》提交參議院批準,聲稱議定書中沒有為發展中國家規定義務,全球變暖的一些問題還沒有得到確定,這樣讓美國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代價太高,而美國將和其盟國一起尋求“替代協議”。
根據《京都議定書》第 25 條的規定,該議定書的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即必須有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占當年附件一締約方總排放量 55%以上的締約方批準加入《京都議定書》才可以生效。在1990年美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占附件一締約方的 36.1%,其主要戰略伙伴澳大利亞占 2.1%,且澳大利亞截至2007年一直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另外美國的盟國日本占 8.5%,加拿大占 3.3%,以上國家總和已達到 50%。若他們不核準《京都議定書》,就無法滿足議定書的生效條件。
澳大利亞遲遲未批準
在世界各國紛紛簽署并批準《京都議定書》的同時,澳大利亞卻遲遲未批準。直到2007年12月3日,時任總理陸克文才代表澳大利亞政府宣布批準了《京都議定書》。
加拿大退出
2011年12月12日,加拿大環境部長肯特表示,加拿大將正式退出《京都議定書》。加拿大認為《京都議定書》沒有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主要工業國,因此沒有意義。
議定書局限性
巨大成本與滯后收益
由于全球溫室氣體大幅度超標,世界范圍的減排行動一旦正式實施,前期必須投入巨大的成本。另外,隨著 “后京都時代”所要求的在更短的時間內實現更多的碳減排,其成本實際上不斷增加。與減排而花費的成本相比,其收益具有較大滯后性,需要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顯現。1999 年有專家分析稱,《京都議定書》在盡可能高效實施的情況下,需要全球花費共約8000 億~1.5萬億美元,而當前所能獲得的收益僅為1200億美元,約為成本的十分之一。從減排過程實施的承擔者來看,減排費用主要由《京都議定書》附件B中的締約方國家承擔,而減排治理所獲得的收益則由全世界所有國家共同享有,各國成本和收益的差距加大。
難使各參與國均滿意
由于氣候危機需要全人類共同面臨,該協定書要求全球各國都行動起來,造成參與國數量眾多、性質復雜,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毒┒甲h定書》中關于“發展中國家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的規定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成為主要矛盾雙方。發達國家認為自身擁有先進的環保技術和設備,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正逐漸降低,特別是在新能源開發利用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自身溫室氣體排放速度在減慢,而發展中國家的速度卻飛快增長,應讓發展中國家承擔減排義務。發展中國家則認為,由于發達國家在發展過程中無視溫室氣體的影響,最終導致了溫室效應的加強、全球氣溫的升高,發達國家應該為自身的行為買單。若雙方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減排任務,會導致《京都議定書》難以貫徹落實。
缺乏有效獎懲機制
《京都議定書》在其制定過程中,為了能讓更多國家參與進來,對懲罰措施的相關細節并沒有進行確定。其明確的懲罰機制僅僅在2000年海牙和平會議確定的協議補充規則被提到,“倘若締約國在第一承諾期內沒有完成指定減排量,將在下一個承諾期予以補足,并同時增加一定數量的處罰性消減量。在2001年柏林會議上將其定為 30%,并規定該國在恢復到遵約狀態前不得參加排放交易) ,如果仍然未能完成,將在接下來的承諾期內繼續補足并承擔處罰性消減量?!逼鋺土P機制有效性低,議定書中的要求可能被各國無限制地拖延下去。另外,議定書對積極減排的國家也缺乏有效的獎勵政策,難以讓其他國家的減排行動積極起來。
后續發展
2012年12月8日,在卡塔爾多哈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為參與國增加2012-2020年(第二個承諾期)的新減排目標。12月21日,聯合國秘書長以保存人的身份,根據《京都議定書》第20條和第21條,向《京都議定書》所有締約方分發了該修正案。
在第一承諾期,37個工業化國家和轉型經濟體以及歐盟承諾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到比1990年平均低5%的水平。在第二承諾期,締約方承諾在2013年至2020年的八年時間里,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水平至少減少18 %。第二承諾期的締約方組成與第一承諾期不盡相同。截至2020年10月28日,147個締約方交存了批準文書,達到了《多哈修正案》生效所需的144份批準文書的門檻。該修正案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
2015年,各國商定了另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條約《?巴黎協定》,該協定于 2016 年 11 月生效并取代了《京都議定書》。
意義
《京都議定書》針對發達國家首次規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具體的目標和時間表。這在對付全球變暖的過程中是一個突破,在國際事務中也是史無前例的。它代表著經濟和環境政策全球化傾向的一個高峰,并界定了二十一世紀全球努力解決氣候變化的基本結構要素?!毒┒甲h定書》可能會被證實為二十世紀末最重要的及最有深遠意義的世界條約?!毒┒甲h定書》為保護地球免受非可持續發展可能產生的破壞帶來了希望,也指明了方向。
全文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
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方,
為實現《公約》第二條所述的最終目標,
憶及《公約》的各項規定,
在《公約》第三條的指導下,
按照《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在第1/CP.1號決定中通過的“柏林授權”,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公約》第一條所載定義應予適用。此外:
1.“締約方會議”指《公約》締約方會議。
2.“公約”指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3.“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指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1998年聯合設立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4.“蒙特利爾議定書”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通過、后經調整和修正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5.“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指出席會議并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6.“締約方”指本議定書締約方,除非文中另有說明。
7.“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指《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g)項作出通知的締約方。
第二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在實現第三條所述關于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時,為促進可持續發展,應:
(a)根據本國情況執行和/或進一步制訂政策和措施,諸如:
(一)增強本國經濟有關部門的能源效率;
(二)保護和增強《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匯和庫,同時考慮到其依有關的國際環境協議作出的承諾;促進可持續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慮到氣候變化的情況下促進可持續農業方式;
(四)研究、促進、開發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術和有益于環境的先進的創新技術;
(五)逐步減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溫室氣體排放部門違背《公約》目標的市場缺陷、財政激勵、稅收和關稅免除及補貼,并采用市場手段;
(六)鼓勵有關部門的適當改革,旨在促進用以限制或減少《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運輸部門限制和/或減少《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排放;
(八)通過廢物管理及能源的生產、運輸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減少甲烷排放;
(b)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e)項第(一)目,同其它此類締約方合作,以增強它們依本條通過的政策和措施的個別和合并的有效性。為此目的,這些締約方應采取步驟分享它們關于這些政策和措施的經驗并交流信息,包括設法改進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或在此后一旦實際可行時,審議便利這種合作的方法,同時考慮到所有相關信息。
2.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分別通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作出努力,謀求限制或減少航空和航海艙載燃料產生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條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不利影響,包括對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以及對其它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別指明的那些締約方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同時考慮到《公約》第三條。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可以酌情采取進一步行動促進本款規定的實施。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如斷定就上述第1款(a)項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進行協調是有益的,同時考慮到不同的國情和潛在影響,應就闡明協調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進行審議。
第三條
1.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個別地或共同地確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溫室氣體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按照附件B中所載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和根據本條的規定所計算的其分配數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諾期內這些氣體的全部排放量從1990年水平至少減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到2005年時,應在履行其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方面作出可予證實的進展。
3.自1990年以來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活動--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產生的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方面的凈變化,作為每個承諾期碳貯存方面可核查的變化來衡量,應用以實現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本條規定的承諾。與這些活動相關的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應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報告,并依第七條和第八條予以審評。
4.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締約方應提供數據供附屬科技咨詢機構審議,以便確定其1990年的碳貯存并能對其以后各年的碳貯存方面的變化作出估計。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或在其后一旦實際可行時,就涉及與農業土壤和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類各種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方面變化有關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動,應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中或從中減去的方式、規則和指南作出決定,同時考慮到各種不確定性、報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方法學方面的工作、附屬科技咨詢機構根據第五條提供的咨詢意見以及《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決定。此項決定應適用于第二個和以后的承諾期。一締約方可為其第一個承諾期這些額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動選擇適用此項決定,但這些活動須自1990年以來已經進行。
5.其基準年或基準期系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屆會議第9/CP.2號決定確定的、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為履行其依本條規定的承諾,應使用該基準年或基準期。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但尚未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其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締約方,也可通知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它有意為履行其依本條規定的承諾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歷史基準年或基準期。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此種通知的接受與否作出決定。
6.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6款,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允許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在履行其除本條規定的那些承諾以外的承諾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7.在從2008年至2012年第一個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期內,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的分配數量應等于在附件B中對附件A所列溫室氣體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確定的基準年或基準期內其人為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總量所載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對其構成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凈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締約方,為計算其分配數量的目的,應在它們1990年排放基準年或基準期計入各種源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減去1990年土地利用變化產生的各種匯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締約方,為上述第7款所指計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為其氫氟碳化物、四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準年。
9.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對以后期間的承諾應在對本議定書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確定,此類修正應根據第二十一條第7款的規定予以通過。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個承諾期結束之前七年開始審議此類承諾。
10.一締約方根據第六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從另一締約方獲得的任何減少排放單位或一個分配數量的任何部分,應計入獲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
11.一締約方根據第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轉讓給另一締約方的任何減少排放單位或一個分配數量的任何部分,應從轉讓締約方的分配數量中減去。
12.一締約方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從另一締約方獲得的任何經證明的減少排放,應記入獲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締約方在一承諾期內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條確定的分配數量,此種差額,應該締約方要求,應記入該締約方以后的承諾期的分配數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諾,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尤其是《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別指明的那些締約方不利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依照《公約》締約方會議關于履行這些條款的相關決定,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審議可采取何種必要行動以盡量減少氣候變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對應措施對上述條款中所指締約方的影響。須予審議的問題應包括資金籌措、保險和技術轉讓。
第四條
1.凡訂立協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締約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溫室氣體的合并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附件B中所載根據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和根據第三條規定所計算的分配數量,就應被視為履行了這些承諾。分配給該協定每一締約方的各自排放水平應載明于該協定。
2.任何此類協定的各締約方應在它們交存批準、接受或核準本議定書或加入本議定書之日將該協定內容通知秘書處。其后秘書處應將該協定內容通知《公約》締約方和簽署方。
3.任何此類協定應在第三條第7款所指承諾期的持續期間內繼續實施。
4.如締約方在一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框架內并與該組織一起共同行事,該組織的組成在本議定書通過后的任何變動不應影響依本議定書規定的現有承諾。該組織在組成上的任何變動只應適用于那些繼該變動后通過的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
5.一旦該協定的各締約方未能達到它們的總的合并減少排放水平,此類協定的每一締約方應對該協定中載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負責。
6.如締約方在一個本身為議定書締約方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框架內并與該組織一起共同行事,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每一成員國單獨地并與按照第二十四條行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一起,如未能達到總的合并減少排放水平,則應對依本條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負責。
第五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不遲于第一個承諾期開始前一年,確立一個估算《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國家體系。應體現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學的此類國家體系的指南,應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予以決定。
2.估算《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方法學,應是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接受并經《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所議定者。如不使用這種方法學,則應根據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所議定的方法學作出適當調整。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除其它外,應基于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和附屬科技咨詢機構提供的咨詢意見,定期審評和酌情修訂這些方法學和作出調整,同時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對方法學的任何修訂或調整,應只用于為了在繼該修訂后通過的任何承諾期內確定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遵守情況。
3.用以計算附件A所列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全球升溫潛能值,應是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接受并經《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所議定者。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除其它外,應基于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和附屬科技咨詢機構提供的咨詢意見,定期審評和酌情修訂每種此類溫室氣體的全球升溫潛能值,同時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對全球升溫潛能值的任何修訂,應只適用于繼該修訂后所通過的任何承諾期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
第六條
1.為履行第三條的承諾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締約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類締約方轉讓或從它們獲得由任何經濟部門旨在減少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或增強各種匯的人為清除的項目所產生的減少排放單位,但:
(a)任何此類項目須經有關締約方批準;
(b)任何此類項目須能減少源的排放,或增強匯的清除,這一減少或增強對任何以其它方式發生的減少或增強是額外的;
(c)締約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的義務,則不可以獲得任何減少排放單位;
(d)減少排放單位的獲得應是對為履行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而采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
2.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可在第一屆會議或在其后一旦實際可行時,為履行本條、包括為核查和報告進一步制訂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締約方可以授權法律實體在該締約方的負責下參加可導致依本條產生、轉讓或獲得減少排放單位的行動。
4.如依第八條的有關規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締約方履行本條所指的要求有問題,減少排放單位的轉讓和獲得在查明問題后可繼續進行,但在任何遵守問題獲得解決之前,一締約方不可使用任何減少排放單位來履行其依第三條的承諾。
第七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提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年度清單內,載列將根據下述第4款確定的為確保遵守第三條的目的而必要的補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的國家信息通報中載列根據下述第4款確定的必要的補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議定書所規定承諾的情況。
3.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自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后的承諾期第一年根據《公約》提交第一次清單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類締約方應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為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后和在依下述第4款規定通過指南后應提交的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條所要求的信息的頻度,應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就提交國家信息通報所決定的任何時間表。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并在其后定期審評編制本條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編制國家信息通報的指南。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還應在第一個承諾期之前就計算分配數量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八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提交的國家信息通報,應由專家審評組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并依照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依下述第4款為此目的所通過的指南予以審評。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第1款提交的信息,應作為排放清單和分配數量的年度匯編和計算的一部分予以審評。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第2款提交的信息,應作為信息通報審評的一部分予以審評。
2.專家審評組應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為此目的提供的指導,由秘書處進行協調,并由從《公約》締約方和在適當情況下政府間組織提名的專家中遴選出的成員組成。
3.審評過程應對一締約方履行本議定書的所有方面作出徹底和全面的技術評估。專家審評組應編寫一份報告提交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在報告中評估該締約方履行承諾的情況并指明在實現承諾方面任何潛在的問題以及影響實現承諾的各種因素。此類報告應由秘書處分送《公約》的所有締約方。秘書處應列明此類報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問題,以供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進一步審議。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并在其后定期審評關于由專家審評組審評本議定書履行情況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
5.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附屬履行機構并酌情在附屬科技咨詢機構的協助下審議:
(a)締約方按照第七條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條進行的專家審評的報告;
(b)秘書處根據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問題,以及締約方提出的任何問題。
6.根據對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審議情況,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任何事項作出為履行本議定書所要求的決定。
第九條
1.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參照可以得到的關于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最佳科學信息和評估,以及相關的技術、社會和經濟信息,定期審評本議定書。這些審評應同依《公約》、特別是《公約》第四條第2款(d)項和第七條第2款(a)項所要求的那些相關審評進行協調。在這些審評的基礎上,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采取適當行動。
2.第一次審評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屆會議上進行,進一步的審評應定期適時進行。
第十條
所有締約方,考慮到它們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以及它們特殊的國家和區域發展優先順序、目標和情況,在不對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諾、但重申依《公約》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現有承諾并繼續促進履行這些承諾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3款、第5款和第7款,應:
(a)在相關時并在可能范圍內,制訂符合成本效益的國家的方案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區域的方案,以改進可反映每一締約方社會經濟狀況的地方排放因素、活動數據和/或模式的質量,用以編制和定期更新《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國家清單,同時采用將由《公約》締約方會議議定的可比方法,并與《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國家信息通報編制指南相一致;
(b)制訂、執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載有減緩氣候變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適應氣候變化措施的國家的方案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區域的方案:
(一)此類方案,除其它外,將涉及能源、運輸和工業部門以及農業、林業和廢物管理。此外,旨在改進地區規劃的適應技術和方法也可改善對氣候變化的適應;
(二)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根據第七條提交依本議定書采取的行動、包括國家方案的信息;其它締約方應努力酌情在它們的國家信息通報中列入載有締約方認為有助于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的措施、包括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以及增強匯和匯的清除、能力建設和適應措施的方案的信息;
(c)合作促進有效方式用以開發、應用和傳播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有益于環境的技術、專有技術、做法和過程,并采取一切實際步驟促進、便利和酌情資助將此類技術、專有技術、做法和過程特別轉讓給發展中國家或使它們有機會獲得,包括制訂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轉讓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環境的技術,并為私有部門創造有利環境以促進和增進轉讓和獲得有益于環境的技術;
(d)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進行合作,促進維持和發展有系統的觀測系統并發展數據庫,以減少與氣候系統相關的不確定性、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和各種應對戰略的經濟和社會后果,并促進發展和加強本國能力以參與國際及政府間關于研究和系統觀測方面的努力、方案和網絡,同時考慮到《公約》第五條;
(e)在國際一級合作并酌情利用現有機構,促進擬訂和實施教育及培訓方案,包括加強本國能力建設,特別是加強人才和機構能力、交流或調派人員培訓這一領域的專家,尤其是培訓發展中國家的專家,并在國家一級促進公眾意識和促進公眾獲得有關氣候變化的信息。應發展適當方式通過《公約》的相關機構實施這些活動,同時考慮到《公約》第六條;
(f)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在國家信息通報中列入按照本條進行的方案和活動;
(g)在履行依本條規定的承諾方面,充分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8款。
第十一條
1.在履行第十條方面,締約方應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規定。
2.在履行《公約》第四條第1款的范圍內,根據《公約》第四條第3款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并通過受托經營《公約》資金機制的實體,《公約》附件二所列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它發達締約方應:
(a)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發展中國家為促進履行第十條(a)項所述《公約》第四條第1款(a)項規定的現有承諾而招致的全部費用;
(b)并提供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所需要的資金,包括技術轉讓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為促進履行第十條所述依《公約》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現有承諾并經一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與《公約》第十一條所指那個或那些國際實體根據該條議定的全部增加費用。
這些現有承諾的履行應考慮到資金流量應充足和可以預測的必要性,以及發達國家締約方間適當分攤負擔的重要性。《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中對受托經營《公約》資金機制的實體所作的指導,包括本議定書通過之前議定的那些指導,應比照適用于本款的規定。
3.《公約》附件二所列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它發達締約方也可以通過雙邊、區域和其它多邊渠道提供并由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獲取履行第十條的資金。
第十二條
1.茲此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清潔發展機制的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于《公約》的最終目標,并協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3.依清潔發展機制:
(a)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將獲益于產生經證明的減少排放的項目活動;
(b)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可以利用通過此種項目活動獲得的經證明的減少排放,促進遵守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確定的依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一部分。
4.清潔發展機制應置于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權力和指導之下,并由清潔發展機制的執行理事會監督。
5.每一項目活動所產生的減少排放,須經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指定的經營實體根據以下各項作出證明:
(a)經每一有關締約方批準的自愿參加;
(b)與減緩氣候變化相關的實際的、可測量的和長期的效益;
(c)減少排放對于在沒有進行經證明的項目活動的情況下產生的任何減少排放而言是額外的。
6.如有必要,清潔發展機制應協助安排經證明的項目活動的籌資。
7.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擬訂方式和程序,以期通過對項目活動的獨立審計和核查,確保透明度、效率和可靠性。
8.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確保經證明的項目活動所產生的部分收益用于支付行政開支和協助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支付適應費用。
9.對于清潔發展機制的參與,包括對上述第3款(a)項所指的活動及獲得經證明的減少排放的參與,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實體,并須遵守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導。
10.在自2000年起至第一個承諾期開始這段時期內所獲得的經證明的減少排放,可用以協助在第一個承諾期內的遵約。
第十三條
1.《公約》締約方會議--《公約》的最高機構,應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
2.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可作為觀察員參加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任何屆會的議事工作。在《公約》締約方會議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行使職能時,在本議定書之下的決定只應由為本議定書締約方者作出。
3.在《公約》締約方會議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行使職能時,《公約》締約方會議主席團中代表《公約》締約方但在當時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本議定書締約方中選出的另一成員替換。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定期審評本議定書的履行情況,并應在其權限內作出為促進本議定書有效履行所必要的決定。締約方會議應履行本議定書賦予它的職能,并應:
(a)基于依本議定書的規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評估締約方履行本議定書的情況及根據本議定書采取的措施的總體影響,尤其是環境、經濟、社會的影響及其累積的影響,以及在實現《公約》目標方面取得進展的程度;
(b)根據《公約》的目標、在履行中獲得的經驗及科學技術知識的發展,定期審查本議定書規定的締約方義務,同時適當顧及《公約》第四條第2款(d)項和第七條第2款所要求的任何審評,并在此方面審議和通過關于本議定書履行情況的定期報告;
(c)促進和便利就各締約方為對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采取的措施進行信息交流,同時考慮到締約方的有差別的情況、責任和能力,以及它們各自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
(d)應兩個或更多締約方的要求,便利將這些締約方為對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協調,同時考慮到締約方的有差別的情況、責任和能力,以及它們各自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
(e)依照《公約》的目標和本議定書的規定,并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促進和指導發展和定期改進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議定的、旨在有效履行本議定書的可比較的方法學;
(f)就任何事項作出為履行本議定書所必需的建議;
(g)根據第十一條第2款,設法動員額外的資金;
(h)設立為履行本議定書而被認為必要的附屬機構;
(i)酌情尋求和利用各主管國際組織和政府間及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合作和信息;
(j)行使為履行本議定書所需的其它職能,并審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決定所導致的任何任務。
5.《公約》締約方會議的議事規則和依《公約》規定采用的財務規則,應在本議定書下比照適用,除非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以協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決定。
6.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應由秘書處結合本議定書生效后預定舉行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召開。其后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應每年并且與《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結合舉行,除非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另有決定。
7.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特別會議,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認為必要的其它時間舉行,或應任何締約方的書面要求而舉行,但須在秘書處將該要求轉達給各締約方后六個月內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締約方的支持。
8.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它們的非為《公約》締約方的成員國或觀察員,均可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各屆會議。任何在本議定書所涉事項上具備資格的團體或機構,無論是國家或國際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經通知秘書處其愿意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某屆會議,均可予以接納,除非出席的締約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對。觀察員的接納和參加應遵循上述第5款所指的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1.依《公約》第八條設立的秘書處,應作為本議定書的秘書處。
2.關于秘書處職能的《公約》第八條第2款和關于就秘書處行使職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約》第八條第3款,應比照適用于本議定書。秘書處還應行使本議定書所賦予它的職能。
第十五條
1.《公約》第九條和第十條設立的附屬科技咨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應作為本議定書的附屬科技咨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公約》關于該兩個機構行使職能的規定應比照適用于本議定書。本議定書的附屬科技咨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的屆會,應分別與《公約》的附屬科技咨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的會議結合舉行。
2.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可作為觀察員參加附屬機構任何屆會的議事工作。在附屬機構作為本議定書附屬機構時,在本議定書之下的決定只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作出。
3.《公約》第九條和第十條設立的附屬機構行使它們的職能處理涉及本議定書的事項時,附屬機構主席團中代表《公約》締約方但在當時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本議定書締約方中選出的另一成員替換。
第十六條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參照《公約》締約方會議可能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在一旦實際可行時審議對本議定書適用并酌情修改《公約》第十三條所指的多邊協商程序。適用于本議定書的任何多邊協商程序的運作不應損害依第十八條所設立的程序和機制。
第十七條
《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排放貿易,特別是其核查、報告和責任確定相關的原則、方式、規則和指南。為履行其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目的,附件B所列締約方可以參與排放貿易。任何此種貿易應是對為實現該條規定的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
第十八條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適當且有效的程序和機制,用以繼定和處理不遵守本議定書規定的情勢,包括就后果列出一個示意性清單,同時考慮到不遵守的原因、類別、程度和頻度。依本條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機制應以本議定書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過。
第十九條
《公約》第十四條的規定應比照適用于本議定書。
第二十條
1.任何締約方均可對本議定書提出修正。
2.對本議定書的修正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上通過。對本議定書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應由秘書處在擬議通過該修正的會議之前至少六個月送交各締約方。秘書處還應將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約》的締約方和簽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參考。
3.各締約方應盡一切努力以協商一致方式就對本議定書提出的任何修正達成協議。如為謀求協商一致已盡一切努力但仍未達成協議,作為最后的方式,該項修正應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通過的修正應由秘書處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轉送所有締約方供其接受。
4.對修正的接受文書應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過的修正,應于保存人收到本議定書至少四分之三締約方的接受文書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對接受該項修正的締約方生效。
5.對于任何其它締約方,修正應在該締約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該項修正的文書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對其生效。
第二十一條
1.本議定書的附件應構成本議定書的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凡提及本議定書時即同時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議定書生效后通過的任何附件,應限于清單、表格和屬于科學、技術、程序或行政性質的任何其它說明性材料。
2.任何締約方可對本議定書提出附件提案并可對本議定書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議定書的附件和對本議定書附件的修正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常會上通過。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的案文應由秘書處在擬議通過該項附件或對該附件的修正的會議之前至少六個月送交各締約方。秘書處還應將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對附件的任何修正的案文送交《公約》締約方和簽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參考。
4.各締約方應盡一切努力以協商一致方式就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達成協議。如為謀求協商一致已盡一切努力但仍未達成協議,作為最后的方式,該項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應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通過的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應由秘書處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締約方供其接受。
5.除附件A和附件B之外,根據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過的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應于保存人向本議定書的所有締約方發出關于通過該附件或通過對該附件的修正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后對所有締約方生效,但在此期間書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該項附件或對該附件的修正的締約方除外。對于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締約方,該項附件或對該附件的修正應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對其生效。
6.如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的通過涉及對本議定書的修正,則該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應待對本議定書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7.對本議定書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應根據第二十條中規定的程序予以通過并生效,但對附件B的任何修正只應以有關締約方書面同意的方式通過。
第二十二條
1.除下述第2款所規定外,每一締約方應有一票表決權。
2.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在其權限內的事項上應行使票數與其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成員國數目相同的表決權。如果一個此類組織的任一成員國行使自己的表決權,則該組織不得行使表決權,反之亦然。
第二十三條
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議定書的保存人。
第二十四條
1.本議定書應開放供屬于《公約》締約方的各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并須經其批準、接受或核準。本議定書應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簽署。本議定書應自其簽署截止日之次日起開放供加入。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書應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成為本議定書締約方而其成員國均非締約方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受本議定書各項義務的約束。如果此類組織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為本議定書的締約方,該組織及其成員國應決定各自在履行本議定書義務方面的責任。在此種情況下,該組織及其成員國無權同時行使本議定書規定的權利。
3.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在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書中聲明其在本議定書所規定事項上的權限。這些組織還應將其權限范圍的任何重大變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締約方。
第二十五條
1.本議定書應在不少于五十五個《公約》締約方、包括其合計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締約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已經交存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書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為本條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指在通過本議定書之日或之前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在其按照《公約》第十二條提交的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中通報的數量。
3.對于在上述第1款中規定的生效條件達到之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議定書應自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為本條的目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不應被視為該組織成員國所交存文書之外的額外文書。
第二十六條
對本議定書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七條
1.自本議定書對一締約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該締約方可隨時向保存人發出書面通知退出本議定書。
2.任何此種退出應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滿時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變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約》的任何締約方,應被視為亦退出本議定書。
第二十八條
本議定書正本應交存于聯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語、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準。
1997年12月11日訂于京都。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于規定的日期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附件A
溫室氣體
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四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部門/源類別
能源
燃料燃燒:能源工業、制造業和建筑、運輸、其它部門、其它
燃料的飛逸性排放:固體酒精、石油和天然氣、其它
工業
礦產品、化工業、金屬生產、其它生產、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碳鹵化合物和六氧化硫的消費、其它
溶劑和其它產品的使用
農業:腸道發酵、糞肥管理、水稻種植、農業土壤、熱帶草原劃定的燒荒、農作物殘留物的田間燃燒、其它
廢物:陸地固體廢物處置、廢水處理、廢物焚化、其它
附件B
締約方 量化的限制或減少排放的承諾
(基準年或基準期百分比)
澳大利亞………………………………………………………108
奧地利…………………………………………………………92
比利時…………………………………………………………92
保加利亞*……………………………………………………92
加拿大…………………………………………………………94
克羅地亞*……………………………………………………95
捷克*…………………………………………………95
丹麥……………………………………………………………92
愛沙尼亞*……………………………………………………92
歐洲共同體……………………………………………………92
芬蘭……………………………………………………………92
法國……………………………………………………………92
德國……………………………………………………………92
希臘……………………………………………………………92
匈牙利*………………………………………………………94
冰島……………………………………………………………110
愛爾蘭…………………………………………………………92
意大利…………………………………………………………92
日本……………………………………………………………94
拉脫維亞*……………………………………………………92
列支敦士登……………………………………………………92
立陶宛*………………………………………………………92
盧森堡…………………………………………………………92
摩納哥…………………………………………………………92
荷蘭……………………………………………………………92
新西蘭…………………………………………………………100
挪威……………………………………………………………101
波蘭-……………………………………………………………94
葡萄牙…………………………………………………………92
羅馬尼亞*……………………………………………………92
俄羅斯聯邦*…………………………………………………100
斯洛伐克*……………………………………………………92
斯洛文尼亞*…………………………………………………92
西班牙…………………………………………………………92
瑞典……………………………………………………………92
瑞士……………………………………………………………92
烏克蘭*………………………………………………………100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92
美利堅合眾國…………………………………………………93
*指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簡介.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2023-08-24
京都議定書〔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聯合國.2023-08-24
紀念《京都議定書》簽署 25 周年.UnitedNations.2023-08-24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進程.外交部網站.2023-08-24
《京都議定書》介紹.中國人大網.2023-08-25
什么是《京都議定書》?.United Nations Climate Change .2023-08-24
聯合國框架下的國際碳交易協同與合作--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 .博鰲亞洲論壇研究院.2023-08-24
加拿大環境部長宣布將正式退出京都議定書.新浪財經.2023-08-24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聯合國.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