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陽光,男,1979年出生,平江縣人,中國共產黨黨員,湘潭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碩士、博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后,英國劍橋大學訪問學者,中國人民大學吳玉章青年學者,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財稅法研究所副所長,中國人民大學“杰出青年學者”,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
2007年6月到2009年6月,他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2014年到2017年,徐陽光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掛職擔任院長助理。2019年8月到2020年7月,徐陽光在英國劍橋大學做訪問學者。2022年7月25日,徐陽光為湖南省律師及管理人舉辦“破產法前沿問題思辨與制度改進專題講座”。2025年4月10日,徐陽光出席廈門中院與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共建教學科研實踐基地揭牌儀式。
徐陽光的研究領域是經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財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他曾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學生工作先進個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智庫工作先進個人、第十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北京市法治宣傳教育先進個人、北京市社會領域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
人物經歷
早年經歷
1979年,徐陽光出生。1997年9月到2001年6月,他在湘潭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學學士。2001年9月到2004年6月,他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經濟法學碩士。2004年9月到2007年6月,他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經濟法學博士。
工作經歷
2007年6月到2009年6月,徐陽光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2014年到2017年,徐陽光擔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掛職擔任院長助理。2019年8月到2020年7月,徐陽光在英國劍橋大學做訪問學者。
2021年6月22日下午,徐陽光在湖南理工學院法學院八棟教學樓模擬法庭主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時代機遇與歷史擔當”專題講座。
2022年7月25日,徐陽光為湖南省律師及管理人開展《破產法前沿問題思辨與制度改進專題講座》。2024年12月6日,徐陽光在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文科科研樓一樓報告廳作題為“《企業破產法》修改的十大問題及其立法建議”的學術講座。2025年4月10日,徐陽光出席廈門中院與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共建教學科研實踐基地揭牌儀式。
研究領域
徐陽光的研究領域是經濟法、破產法、財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
代表性項目
主要作品
主要論文
研究報告
出版著作
教材作品
任職情況
所獲榮譽
人物觀點
2021年,徐陽光表示,中央之所以把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放在深圳市,主要得益于深圳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窗口,緊盯國際發展前沿問題,市場化程度高,創新創業活躍,個人債務困境拯救的需求大,個人破產所需要的誠信建設機制和財產登記系統等配套制度較為健全。其次,深圳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積累了破產制度地方立法經驗,也為企業破產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做出了貢獻。第三,深圳法院系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過程中,成立全國第一家破產法庭,在破產制度探索和審判機制改革上走在全國前列,為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對于深圳市如何進一步完善個人破產制度,徐陽光建議重點考慮以下五個方面:第一,進一步優化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的職責定位和專業人員配備,充分發揮其在破產申請前的輔導、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誠信狀況調查、債務人行為限制措施的落實、破產和解、個人破產信息登記系統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讓破產事務管理署和法院之間形成分工明確、有機協作的緊密關系,共同辦理好個人破產案件。第二,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個人破產管理人隊伍。深圳的破產管理人隊伍和機制建設都走在全國前列,但個人破產案件不同于企業破產案件,個人破產管理人應加強學習,個人破產管理人的監督管理工作也要高度重視。第三,進一步優化個人破產信息登記系統。條例規定建立個人破產信息登記系統,這是深圳市個人破產立法的重大亮點,也是可以為全國性個人破產立法提供實踐經驗的重要方面。該系統的合理開發和有效使用,也可以成為打擊逃廢債務的有力手段。第四,加大個人破產理念、制度和個案的宣傳。第五,學習浙江省、江蘇省等地法院開展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司法實踐經驗,特別是在識別債務人誠信狀況、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和解談判、公職管理人制度建設和打擊“逃廢債”等方面積累的諸多經驗,將會成為未來全國性個人破產立法的重要參考。
2024年,是十年來中國失信名單人數首次下降的一年,新增245.7萬人,同比下降23%。2025年一季度,新增39.42萬人,同比下降9%。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披露,截至2025年5月16日,中國公布中的失信被執行人有856.83萬。徐陽光分析,失信名單人數的下降,一方面得益于執行轉破產的制度規則,另一方面是信用修復制度的完善,2024年通過信用修復回歸市場的人數首次超過了失信名單新增人數。只要完成判決確定的義務,或達成和解(即信用修復),或者經執行發現確無財產可執行(則進入破產程序),法院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刪除失信信息。其實,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是法院執行過程中最容易解決的問題。查到了財產和銀行賬戶資金,那就是有履行能力。有錢不還,歸執行管;確實沒錢,歸破產管。要做的制度設計,需要考慮法院如何識別被執行人是有能力而不愿履行,還是確實喪失清償能力,并據此將債務人分別導入執行程序或破產程序中。徐陽光建議,相比單獨立法,更好的做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訂中納入個人破產原則。因為企業破產與個人破產存在許多共性,而且聯系緊密。
參考資料 >
徐陽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25-05-21
關于舉辦“破產法前沿問題思辨與制度改進專題講座”的通知.微信公眾號.2025-05-21
856萬失信者,能不能“重生”.騰訊網.2025-05-21
揭牌成立!廈門中院與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共建教學科研實踐基地.百家號.2025-05-2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蒞臨政法學院做“破產法的時代機遇與歷史擔當”專題講座.湖南理工學院法學院.2025-05-21
廣和法學大講堂 | 中國人民大學徐陽光教授應邀作《<企業破產法>修改的十大問題及其立法建議》學術講座.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2025-05-2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深圳案例將成全國個人破產立法重要參考.深圳門戶.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