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on普芬多夫(Samuel von Pufendorf,1632年-1694年),原名普芬多夫,德國法學家、政治哲學家、經(jīng)濟學家和歷史學家,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的代表作品包括《法學要論》(1660年)和《自然法和萬民法》(1672年)。普芬多夫?qū)?a href="/hebeideji/7189957925313249292.html">托馬斯·霍布斯和胡戈·格羅蒂烏斯的自然法理論進行了評論和修訂。他的政治概念成為美國革命的文化背景之一。普芬多夫被認為是德國啟蒙時代的重要先驅(qū)。盡管他在教義和教義方面持有主流的基督教觀點,但他常常與教會圈子發(fā)生爭執(zhí),并面臨異端指控。
人物生平
S.von Samuel von Pufendorf (1632~1694)出身于牧師家庭。1661年在德國海德堡大學開設自然法和國際法講座,1670~1677年在隆德大學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學要論》(1660)、 《自然法和萬民法》 (1672)等。普芬多夫兼采T.托馬斯·霍布斯和H.格勞秀斯關(guān)于人性的不同解釋,認為人兼有自然所賦予的利己和社交兩種本性,既是自然世界又是道德世界的參預者,因而有兩個基本的自然法原則,一是力求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chǎn),二是決不擾亂社會的安寧。二者又組成一個基本準則,即每個人都應當積極保護自己從而使整個社會不受干擾。從上述第二個原則中又派生出另一原則,即任何人對待他人,都不應當使他人感到自己的平等權(quán)利受到侵犯,這一原則又可分為以下許多原則:不傷害他人人身,不篡奪他人財產(chǎn),不違約,應賠償因自己過錯所造成的損失,等等。社交的義務就是要求一切人平等地遵守自然法的義務。人類最初生活在自由與平等的自然狀態(tài)中,為了保障安全,通過兩項公約建立國家:一項由人們相互協(xié)議放棄自然的自由權(quán)而進入社交的共同體,并作出決定規(guī)定政府形式;另一項由統(tǒng)治者(君主)與人民協(xié)議,君主承擔維護共同安全的義務,人民承擔服從統(tǒng)治者的義務;統(tǒng)治者受自然法約束,但由于缺乏強制執(zhí)行的機構(gòu),這種約束是不完全的,只有上帝才能施加制裁;在一般情況下,臣民無權(quán)反抗君主違反自然法的行為,但在極端情況下除外。普芬多夫也以較早傳播國際法聞名,他認為沒有離開自然法而獨立自在的國際法;人類自然狀態(tài)是和平而非戰(zhàn)爭。
主要作品
著有《法學要論》 、《自然法和萬民法》等。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