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觀構成需為故意,犯罪對象涵蓋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
根據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案件解釋”)的規定,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該罪的共犯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情節嚴重是指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第220條規定,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該罪的規定處罰。
立法沿革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7條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即“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1993年2月,中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第1條第1款對罪狀作了修改,相較于1979年刑法,該單行刑法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體從工商企業擴大規定為一般主體,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這一空白罪狀作了明確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更加明確具體和有可操作性;將行為犯修改為了“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結果犯加情節犯,并將最高法定刑提高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國于1989年和1995年分別加入“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1994年加入了“尼斯協定”。
1995年,中國開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深入研究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將定罪標準由上述決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大小”改為“情節嚴重程度”,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213條進行了修改,”該修改主要表現在:一是將注冊的服務商標納入刑事保護范圍。將服務商標納入刑法保護,是完善中國商標刑事保護制度的體現,提高對服務商標所有人權益的保護水平。需要說明的是,“刑法”第215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也將適用于服務商標。二是加大了刑罰處罰力度。將法定最低刑從拘役提高到有期徒刑,將法定最高刑提高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構成要件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具有如下的犯罪構成特征。
客體要件
假冒注冊商標罪所保護的客體為復合客體,包括國家有關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是指商標所有權人在商事活動中使用的,以標明其商品或服務的顯著特征,同時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分的標志。商標的核心功能在于識別商品,但其作為知識產權,又具有投資、廣告、保障質量等功能。商標基于上述功能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商標注冊權的專屬性意味著權利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商標價值,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而基于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憲法理念,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自然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保護。此外,商標的可復制性高且具備非消耗性,使得商標權人的維權能力受到削弱,商標天生具備競爭功能,且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成本低、收益高,不對其予以規制,將導致侵犯商標權的后果牽涉廣泛,破壞中國的商標管理制度,進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客觀要件
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行為人的行為是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的行為
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犯罪對象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標一經核準注冊,即受到法律保護,商標所有權人據此依法享有商標的獨占專用權。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一方面侵害了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專有權,侵害了商業所有人依法應享有的利用商標所獲得的經濟收益,亦可能因品質差異造成侵害商標所有人商業聲譽的后果。另一方面,該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商標管理法規,侵害了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此處的國家商標管理法規主要指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的相關規定。但根據中國“商標法”第43條的規定,若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注冊商標行為是經過了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并且與商標所有人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是合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行為人必須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根據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4年“知識產權解釋”),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所謂“注冊商標”,是指經商標局審核注冊的商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未出臺前,針對注冊商標中是否包含服務商標,理論界有不同看法。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后,明確將服務商標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保護范圍。所謂“他人”,是指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并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業者,包括外國企業和外國人。
必須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根據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1年“知識產權意見”),一般是指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商標所有人核定注冊的商品范圍與商標使用的實際商品范圍不一致的現象。此時,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假冒注冊商標罪保護的客體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有權,取得專有權的前提是商標已核準注冊。
假冒注冊的商標需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獨占專有權的前提是該注冊商標尚在有效期內,同樣的,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管理的對象也是有效注冊商標。因此,行為人假冒無效的注冊商標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上的侵權行為,更不可能成立犯罪。商標的無效事由包括注銷和撤銷兩種。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應當在期滿后六個月內辦理。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未辦理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若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根據“刑法”的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必須情節嚴重才成立該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由民涉刑之罪,因此,在可以通過民事法領域調整處理的情況下,不需要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資源。只有當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需要通過刑法規范對其加以規制。根據2004年“知識產權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其中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既可以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就單位而言,若單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
主觀要件
該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不僅認識到自己使用的商標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而且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但有意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行為人若出于過失,確實不知曉使用的是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則不構成該罪,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此外,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成立是否需要有牟利的目的,對此,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看法。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成立假冒注冊商標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牟利目的,即以把自己的商品冒充別人的商品出賣牟利為目的。若不具有此種目的,僅因滿足虛榮心理或敗壞他人商品信譽的情況下,將自己使用的或贈與他人的物品上貼上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構成該罪。1持否定態度的學者則認為,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認定
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非罪的界限
擅自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以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的商標,在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下,雖然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因此,假冒他人沒有注冊的商標的,不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此外,對于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但情節不嚴重的,屬于一般商標侵權行為,不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特殊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這類行為是否應認定其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予以懲處值得注意。
反向假冒
假冒注冊商標,一般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的行為;反向假冒,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人市場的行為。中國首例反向假冒商標案為1994年的“鱷魚”案。該案中,新加坡鱷魚公司的經銷商以每條230元的價格購進北京市服裝廠生產的楓葉牌西褲26條,并在未經該廠許可的情況下將附著于其上的“楓葉”商標更換成“鱷魚”商標,然后在北京市百盛購物中心的“鱷魚”服裝專柜上以每條560元的價格出售,北京市服裝廠認為鱷魚公司經銷商的該種行為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遂訴至法院。
關聯公司擅用注冊商標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關聯公司之間未經許可,擅用對方注冊商標的行為,一般出現在母子公司、分公司之間。那么,子公司擅自使用母公司的注冊商標,或者分公司擅自使用總公司的注冊商標,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子公司假冒母公司的注冊商標的場合,應當認定子公司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假冒未實際使用的聯合商標
聯合商標,是指某一個商標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冊幾個近似的商標,或在同一類別的不同商品上注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相互近似的商標稱為聯合商標。這些商標中首先注冊的或者主要使用的為主商標,其余的則為聯合商標。商標所有人注冊聯合的“名牌戰略”發展進程。
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界限
實踐中,常常會出現行為人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同時,又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對此應如何處理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些學者認為,從犯罪構成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假冒注冊商標的故意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故意兩種故意,也確實實施了兩個獨立的行為,侵害了兩種不同的客體,即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國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應當數罪并罰。也有學者從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牽連犯等角度認為應當將該行為視為一個行為,以一罪論處。我們認為針對此種情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如下分析。
偽劣商品過程中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
在該情形下,行為人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貫穿于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過程中,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成為生產偽劣商品行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將其認定為一個完整的行為,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以一重罪論處。
偽劣商品過程中假冒注冊商標,又銷售該商品的行為
在該情形下,如上所述,行為人在生產偽劣商品過程中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應視為一個行為,之后銷售該偽劣商品的行為又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放置于同一法條進行評價,因此,生產偽劣商品的行為、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和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商品的行為應整體評價為一個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一個行為觸犯數種罪名的,為想象競合犯,以一重罪論處。
銷售的偽劣商品上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
在該情形下,行為人未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僅僅是在偽劣商品上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因此只實施了一個行為,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定罪處罰。
偽劣商品上假冒注冊商標并予以銷售的行為
在該情形下,行為人未實施生產偽劣商品的行為,但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和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其中,由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為偽劣商品,因此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與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具有同一性,應評價為一個行為。但行為人前一階段實施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與后一階段的銷售行為并不具有行為上的完整性,可以分割為兩個獨立的行為。然而,從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來看,行為人前一階段實施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實際上是為了使得銷售行為更好地進行,以獲得更多的營業收入,故兩者之間存在著目的和手段的關系,因此應當將其認定為牽連行為。該行為成立牽連犯,應以一重罪論處。
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界限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行為人在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同時,又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針對此種行為,2004年“知識產權解釋”對此進行了規定。行為人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的規定,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此罪,而自然人和單位是有區別的,因此處罰也應分別對待。自然人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犯罪行為并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對自然人犯罪,通常適用自由刑和罰金刑。根據刑法2 13條規定,對自然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單位作為一個整體它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另一方面單位這個整體實施犯罪是通過自然人來策劃,完成的。關于對自然人、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刑法第213條,220條規定: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單處或并處罰金。對單位的處罰,刑法規定判處罰金,但不規定罰金的數額,即無限額罰金制。至于罰金數額到底應多少,應根據單位本身的情況以及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即違法所得的多少,危害程度。情節的嚴重程度綜合起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修改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件分析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中某”“中某管道”等商標系浙江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在未獲得該公司授權的情況下,雇傭傅某某等3人生產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PPR管道配件,銷售后大量用于住宅、廠房的水管連接。王某某從被告人袁某某處定制印有“中某管道”等商標標識的紙板箱、從被告人肖某某處定制印有“中某”商標標識的防偽碼用于包裝,以上門推銷、微信下單、物流運送等方式將上述假冒管道配件發往浙江、上海、安徽、江蘇等地,銷售給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銷售金額共計593萬余元,非法獲利約50萬元。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明知王某某提供的管道配件系假冒產品,仍通過各自經營的五金店、配件店等加價對外銷售,各自的銷售金額為12.5萬余元至123.6萬余元不等。
2023年2月21日,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提起公訴;2023年3月,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袁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訴。其間,新昌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情節輕微、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違法所得、被認定為從犯的傅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非法獲利為基數判處王某某賠償權利人損失人民幣一百零一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個月不等,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除庭前調解的2人外均以非法獲利為基數判決民事賠償合計人民幣二百八十余萬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參考資料 >
假冒注冊商標罪與其商品罪的區別是如何的?.今日頭條.2024-04-27
【嚴打“仿冒鞋”】廣而告之,制售假最高可判10年!.今日頭條.2024-04-27
典型案例︱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今日頭條.2024-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