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英語:Arson)是一項犯罪,指蓄意焚燒建筑物、車輛、財物或山林等自然物的行為。縱火不僅會造成財產損失,還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縱火有別于自燃、意外火災和閃電等然現象引起的山火。故意放火和惡意燒毀或企圖燒毀任何屬于別人的大樓、建筑物或財產(如房屋、教堂或船只),或燒毀自己財產(通常帶有犯罪的或報復的意圖)。
原因動機
縱火的動機多種多樣,包括行為失常、掩蓋其他犯罪、保護私有利益、政治動機、兒童縱火以及其他動機如農民焚燒稻草、掃墓時焚燒禾本科雜草等。在行為失常的情況下,肇事者可能與火災中被損毀的物品或其所有者有密切關系,或者關系不明確,如放火癖。縱火者可能會考慮如何減少罪行被發現的可能性,以及火災造成的群眾效應。掩蓋其他犯罪的縱火行為可能用于消滅盜竊、謀殺或貪污等罪行的證據。出于經濟利益,一些人可能會蓄意縱火破壞物資,例如為了土地開發而焚燒古跡。政治動機的縱火可能旨在對公眾造成壓力和恐慌,改變某些政治、社會、種族或宗教現狀。縱火也是沖突事件中常使用的攻擊或防御手段,如巷戰或街頭暴亂中燃燒物品制造路障,或在軍事上作為火攻戰術。兒童縱火通常是出于對火焰的好奇。
出處
1、《史記·五帝本紀》:“瞽叟 尚復欲殺之,使 舜 上涂,叟 從下縱火焚廩。”
2、唐 元稹 《代諭淮西書》:“子良 朝倒戈以攻於外,而 行立 夕縱火以應於內。”
3、明 孔貞運《明資政大夫兵部尚書節寰袁公墓志銘》:“秋奴復至,南衛收獲,大肆侵略。公(袁可立)命將設伏,乘風縱火茭,糗糧盡歸一炬。”
4、明 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一回《宴桃源豪杰三結義 斬黃巾英雄首立功》:二更以后,一齊縱火,嵩與各引兵攻擊賊寨,火焰張天,賊眾驚慌,馬不及鞍,人不及甲,四散奔走。
5、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陽消夏錄二》:“此宅自當是日焚耳,如數不當焚,狐安敢縱火。”
例句
不過幾個小時,這伙縱火行兇的犯罪分子就被公安干警捉拿歸案。
縱火犯列表
參考資料 >
縱火.互動百科.201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