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淵利,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縣,漢族,大學文化。
曾任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8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三罪并罰,決定對上訴人雷淵利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二萬元。追繳上訴人雷淵利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曾任郴州市蘇仙區委書記、永興縣委書記,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
郴州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刑事拘留
2005年6月18日,經郴州市人大常委會許可,雷淵利由長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決定逮捕
2005年6月30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雷淵利由長沙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2006年2月5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是以雷淵利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06年4月19日,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長、郴州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雷淵利,涉嫌受賄900多萬元、挪用公款2600多萬元、貪污公款18萬多元等多項犯罪,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在長沙市一審開庭審理。
起訴書稱,1995年至2005年4月期間,雷淵利利用擔任郴州市蘇仙區區委書記、永興縣縣委書記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在工作安排、工程承攬、政策優惠、減免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周吉等39人所送財物143次,折合人民幣共計949萬余元;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2650萬元挪用給其他單位使用,進行經營營利性活動;采取虛開發票的方法貪污公款18萬多元。
公訴機關認為,雷淵利索要、收受賄賂,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但他在被省紀委“兩規”期間,主動交待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及貪污犯罪事實。案發后,偵查機關已從雷淵利的妻子王滿花、情人黃靜等人處扣押贓款、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83萬余元。
據相關辦案人員透露,雷淵利攫取的錢財,主要用于包養情婦。與他長期保持性關系,并利用他獲取錢財與其他利益的女人在8人以上,起訴書中就提到了他的5位情人,其中一人利用為會議購買禮品等機會,以虛開發票的方式,與雷淵利共同貪污公款。雷淵利妻子王滿花在郴州市開辦的義源酒店,是他進行權錢交易的主要窩點。
2006年4月19日,雷淵利在法庭上表示,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對一些犯罪錢款的定性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被告律師與公訴人亦就此問題,當庭詢問被告人犯罪過程與相關細節。
一審判決
2006年9月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三罪并罰決定對被告人雷淵利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被告人雷淵利犯罪所得,上繳國庫。宣判后,雷淵利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2008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雷淵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周吉等請托人經手所送財物671.0174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上訴人雷淵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嚴重;上訴人雷淵利利用職權,指使他人在采購會議紀念品時虛開發票并簽字報賬,侵吞公款共計18.74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在共同挪用公款、貪污犯罪中,雷淵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上訴人雷淵利在挪用公款案發后,能主動、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對其所犯受賄罪、貪污罪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鑒于在二審期間查證雷淵利有重大立功表現,對其減輕處罰。遂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三罪并罰,決定對上訴人雷淵利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2萬元。追繳上訴人雷淵利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 >
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死緩改判有期徒刑20年.華聲在線.2024-04-05
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二審被判刑20年.南海網-新華網.2024-04-05
湖南郴州原副市長貪污受賄包養數名情婦受審.新浪網-新華網.2024-04-05
湖南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涉嫌受賄挪用公款受審.中國新聞網.2024-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