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是2001年11月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15號令發布的有關市場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是為維護市場秩序,禁止價格欺詐行為,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
2006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2015年6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自本文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檢[2006]623號)同時廢止。2022年7月1日,《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施行。同時廢除2001年11月7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發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歷史沿革
發布
2001年11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已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
2015年6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自本文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檢[2006]623號)同時廢止。
廢止
2022年4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發布《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第二十七條,2001年11月7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發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內容
第一條?為維護市場秩序,禁止價格欺詐行為,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價格行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經營者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如實說明降價原因、降價期間,并使用降價標價簽。
第六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第七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第八條?誤導性標價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價格產生誤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說法。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經營條件,準確記錄所銷售商品、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并保存完整的價格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經營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降價前交易票據的,其所標原價為虛構價格。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價格欺詐行為均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經營者有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釋
一、《規定》第三條所稱“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二、《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所稱“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等于或者高于原價。
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經營者開展連續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
三、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否則屬于《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情形。
四、經營者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否則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情形。
五、《規定》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價格承諾”,是指經營者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承諾。
六、經營者采取饋贈物品或者服務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如果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所標示的價格(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明確。否則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七、經營者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條件,沒有在贈券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八、商品的生產者已經按照有關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了品名、產地、規格、等級等信息,經營者通過開放式貨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費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情形:
(一)經營者未標示品名、產地、規格、等級等信息的;
(二)經營者標示的產地、規格與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的信息不一致,但產地、規格信息對消費者作出購買選擇不會產生實質影響的。
九、經營者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情形:
(一)標示價格高于結算價格的;
(二)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采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的超市、商場,個別商品的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但是能夠及時更正,建立了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并能夠有效實施的。
十、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不直接向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不構成《規定》第三條所稱的經營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
(一)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絡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于該網絡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
(二)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絡商品經營者并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
(三)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件或者價格宣傳軟件等強制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并共同進行了價格標示、促銷宣傳,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十一、為經營者提供交易場所的賣場,如果其對經營者實行統一管理,包括:統一促銷、統一標價、統一格式合同、統一結算等,則賣場與經營者構成共同責任主體。
十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規定》及本通知認定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未構成價格欺詐行為,但其價格行為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查處。
十三、本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十四、上述規定自本文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檢[2006]623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依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處罰
經營者有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關聯法律法規
《價格法》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為了規范經營者明碼標價行為,預防和制止價格欺詐,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相關事件
2024年4月20日,山東萊州市一名網友發視頻稱就餐遇上“蝦刺客”::一盤鹽水蝦420元,一盤15個,算下來每只28元。當事人稱(蝦)市場上才20多元一斤,當時菜單上也沒圖片。酒店方則稱系明碼標價。監管部門表示,經過現場檢查,涉事酒店點菜間的各類海鮮,均按規范進行了明碼標價。關于商家是否把商品原價設定較高,然后再通過大幅折扣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的情況,監管部門表示將進一步進行調查,會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2024-04-22
403 Forbidden.中國政府網.2024-04-22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4-04-22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4-04-22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2024-04-22
國家發改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中原區人民政府.2025-05-25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2024-04-22
發展改革委就《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提出解釋意見.中國政府網.2024-04-22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4-04-22
403 Forbidden.中國政府網.2024-04-22
網友稱遭遇“蝦刺客”28元一只,監管要查“明碼標價”,也要查“原價”.今日頭條.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