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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訴
來源:互聯網

濫訴是指法律從業者為了自己的業務和案源的數量,本來不需要起訴解決的問題,從而鼓動的當事人去法院起訴,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公共司法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經濟的損失。濫訴不僅包括鼓動不必要的訴訟,還意指起訴者通過司法程序不是為了正義伸張或仲裁,而是為了讓對手遭到擾亂或牽累,或是威逼被告進行和解并以此牟利。

術語介紹

濫訴意指檢方故意以不符合無罪推定的方式起訴被告,目前尚無明確的關于學術定義。濫訴的概念在歷史上有所體現,如羅馬帝國時期的“不中傷宣誓”機制,以及1896年英國通過的“濫訴法”,這些都是為了避免司法資源被無端消耗的措施。

現實事件

2020年,美西方國家就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提起多個訴訟,聲稱中國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負責。此類濫訴鬧劇違背基本事實、挑戰國際法理、大搞政治訛詐,是人類文明之恥。在臺灣,濫訴問題常常發生于檢察官對于可能嫌疑人求取過重刑罰。2017年一位檢察官投書媒體,指出臺灣的司法官對于濫用刑事訴訟的人士并無良善的制度因應,導致惡性循環不斷發生,甚至曾發生三名訟棍三年內對于超過五百位有財務困難的計程車司機濫用訴訟方式行高利貸脅迫的案例。

規定

立案登記制并不是取消立案條件審查,而是從依法保障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和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的角度,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就要針對法定起訴條件等事項,進行更加精細、準確、妥當的審查,并防止不必要和過度審查。因此,在堅持立案登記制的同時,人民法院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章起訴和受理的整體規定,全面把握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對立案條件的審查,原則上應在立案環節解決,而盡可能減少在審理環節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對已經認定為濫用訴權的起訴,可以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英國的“濫訴法”允許法院在證明某人為“訟棍”后,禁止其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是司法體系中避免濫訴發生的一種措施。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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